【案情簡介】尉某平、賈某珍在無證經營的棋牌室中組織麻將娛樂活動,按每位參與者每6小時50元標準收取臺費并提供服務,未參與賭資抽成。檢方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但法院認定涉案行為屬于正常娛樂活動,檢方隨后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
【裁判要旨】無證經營棋牌室但僅收取正常服務費、未實施抽頭漁利行為的,若參與者以少量財物輸贏進行娛樂活動,且服務費用標準未顯著高于同行業水平,則該行為不具有“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場所的主觀故意,應認定為合法娛樂活動而非開設賭場罪。 【爭議焦點】
![]()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圖片詳情 【審判意見】法院認定:涉案棋牌室收費模式清晰且標準合規,收取的50元/6小時臺費僅用于覆蓋場地及服務成本,未參與賭資分配。參與者輸贏金額普遍較小(最高未超2000元),且被告人提供籌碼兌換僅為便利結算,打牌結束后按實際金額退還。上述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03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要件,亦未違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抽頭漁利”“賭資數額累計”等構罪標準,故不構成開設賭場罪。 【簡要分析】本案明確了賭博犯罪與群眾正常娛樂活動的區分標準:一是主觀目的方面,需審查是否具有通過賭博抽頭漁利的故意;二是行為特征方面,需判斷服務收費是否合理、賭資輸贏是否超出娛樂范圍。法院通過細化服務費用性質、賭資規模、經營者角色等要素,為同類案件辦理提供了具體指引。該案體現司法機關對“營利目的”與“娛樂屬性”的審慎把握,避免刑事手段過度干預民事活動。 ![]()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圖片詳情 (注:具體案件需結合具體場景個案分析,案例及文章僅供參考研習,非決策依據) {相關關鍵詞} 開設賭場罪 無罪判決 娛樂活動 抽頭漁利 棋牌室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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