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罪,金額150多萬元,判刑多久? 何觀舒:虛開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金某在明知其公司與開票方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票點費”的方式通過他人為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19份,開票單位為烏魯木齊某公司,發票金額合計1559144.12元,稅額15591.47元,價稅合計1574735.59元。 另查明國家稅務總局吐魯番市稅務稽查局于2024年9月3日對其公司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行為處罰款200000元。上述罰款,被告人金某尚未繳納。 二、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金某讓他人為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其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并建議判處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至20000元。據此提請本院依法審判。 三、辯護意見 被告人金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事實均無異議,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也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四、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在明知其公司與開票方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仍以支付“票點費”的方式通過他人為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虛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金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為懲治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五、稅與罰短評 本案中,金某讓他人為自己控制的公司虛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價稅合計1574735.59元,屬于情節嚴重,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 那么,這個量刑是否偏重了呢? 虛開發票罪,虛開票面金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虛開票面金額250萬元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以有期徒刑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再根據虛開票面金額的多少來調整基準刑。 剩余的18個月(2年-6個月),200萬元(250萬元-50萬元),則每增加11.11萬元則增加一個月的刑期。則:1074735.59元(1574735.59元-500000元)÷111100元=9.6個月。 因此,6個月+9.6個月=15.6個月(即1年3個多月) 但是,本案中,金某具有自首情節和認罪認罰,依法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從寬處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21]21號)第三條第(六)項的規定:“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理的除外。” 第三條第(十四)項規定:“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復評價。” 金某具有自首情節,愿意認罪認罰,因此,可以減輕基準刑60%以下。 不過,金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吐魯番市高昌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因此,在一減一增的情況下,最終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可能還是有點偏重了。 #虛開發票罪律師# #廣州虛開發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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