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號:2023-12-3-002-002 陳某訴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行政強制案 裁判要旨:1.口頭傳喚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2.合法的行政強制措施至少有以下四個特點:第一,行政性,即行政強制措施是有權的行政主體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為;第二,控制性,即具有強制性,能夠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進行一定的強制控制;第三,暫時性,即該措施是并非對行政相對人相關權利的最終處分;第四,限制性,即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進行限制,其適用條件必須是“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 案例分析: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可以使用傳喚證傳喚或者口頭傳喚,但口頭傳喚需要在“案發現場”且要出示工作證件。該兩種傳喚形式在特定情形下均可以強制傳喚。 2.2025年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傳喚的規定在第九十六條,明確口頭傳喚人民警察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證,且強制傳喚需要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關聯法條:《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治安管理處罰法》(2025) 第九十六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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