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解答如下: 民事判決書或者調解書,還有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調解書,以及對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當事人都可以以上述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為兩年,根據法律規定,這里的期間是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期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期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期計算。
一般的法律文書都載明有履行期限,但是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是不是應當受理?是不是應當支持當事人的執行申請? 如果超過了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申請執行人也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是,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也就是說,如果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沒有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仍然依法受理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法院的執行人員不能向被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已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同時,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這種情形,和超過訴訟時效有相類似之處。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但人民法院仍然應當受理,并且在審理過程中,也不得向被告釋明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沒有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上訴到二審期間又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二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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