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首采區內有突出危險且瓦斯壓力大于3MPa的煤層,必須進行地面鉆井預抽,將瓦斯壓力降至2MPa以下后,方可開工建設。 2、采用裝配式金屬模板砌筑內壁時,應當嚴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溫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滿足強度、坍落度、初凝時間、終凝時間等設計要求外,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水化熱。脫模時混凝土強度不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過12m。 3、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等設備掘進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4MPa。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煤層,應當立即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 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有瓦斯動力現象的。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 5、生產礦井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3MPa的區域,必須采用地面鉆井預抽煤層瓦斯,或者采用開采保護層的區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遠程操控方式施工鉆孔的區域防突措施,并編制專項設計。 6、地面超前區域治理工程結束并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合格后,區域治理水平孔以上與上覆隔水層底板相接觸的漿液擴散距離范圍內的巖層厚度可以計入隔水層厚度,按照突水系數不大于0.1MPa/m進行安全論證; 7、在預計水壓大于0.1MPa的地點探放水時,應當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 8、預計鉆孔內水壓大于1.5MPa時,應當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9、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應當進行煤層和頂底板巖層沖擊傾向性測定: (1)有強烈震動、瞬間底(幫)鼓、煤巖彈射等動力現象。 (2)埋深超過400m 的煤層,且煤層上方100m 范圍內存在單層厚度超過10m、單軸抗壓強度大于60MPa的巖層。 (3)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為沖擊地壓煤層。 (4)沖擊地壓礦井開采新水平、新煤層。 (5)井田范圍內發生震級ML2.0以上礦震事件。 10、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工作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工作壓力不得小于4MPa,噴霧流量應當與機型相匹配.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8MPa。 11、所有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前必須檢查氧氣呼吸器,氧氣壓力不得低于18MPa;使用過程中應當注意觀察氧氣呼吸器的氧氣壓力,在返回到井下基地時應當至少保留5MPa壓力的氧氣余量。 ?版權聲明:本篇內容文字及排版由通風安全整合,轉載需注明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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