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已經公開報道的裁判案例中辦案機關在訊問過程中的幾種套路,并結合現行法律規定提供相應的應對策略,附上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文,以幫助大家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常見的訊問套路 1. 誘供 套路描述:辦案機關在訊問過程中,可能會通過各種方式誘導嫌疑人供述。 例如,訊問人員可能會假裝同情嫌疑人,表示只要如實交代就可以從輕處理,甚至可能會承諾一些不切實際的好處。 應對策略:嫌疑人應保持冷靜,不要輕信訊問人員的口頭承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2. 逼供 套路描述:在某些情況下,不排除公安機關可能會采取威脅、恐嚇甚至暴力手段,逼迫嫌疑人供述。 應對策略:嫌疑人應明確表示拒絕非法逼供,并有權向上級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車輪戰術 套路描述:辦案機關可能會安排多名訊問人員輪流對嫌疑人進行長時間的訊問,以期通過疲勞戰術使嫌疑人精神崩潰,從而供述。 應對策略:嫌疑人應保持清醒,合理利用休息時間,盡量保持體力和精神狀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 誘導性提問 套路描述:訊問人員可能會通過誘導性提問,引導嫌疑人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 例如,訊問人員可能會問:“你是不是在某某時間做了某某事情?” 應對策略:嫌疑人應仔細聽清每一個問題,避免被誘導作出不實供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第二百六十一條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規則:(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對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訊問、發問,適用前款規定。 5. 斷章取義 套路描述:訊問人員可能會故意斷章取義,將嫌疑人的部分供述記錄下來,而忽略其他有利于嫌疑人的陳述。 應對策略:嫌疑人應仔細閱讀訊問筆錄,確保自己的供述被完整、準確地記錄下來。如果發現筆錄有誤,應當場提出并要求更正。 二、應對辦案機關訊問的策略 1. 保持冷靜,理性應對 在面對辦案機關的訊問時,嫌疑人應盡量保持冷靜,理性應對。不要輕易相信訊問人員的口頭承諾,也不要被威脅、恐嚇所嚇倒。冷靜的頭腦是應對訊問的第一步。 2. 了解自己的權利 嫌疑人應當了解自己在訊問過程中的權利,包括保持沉默的權利、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拒絕非法逼供的權利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 合理利用法律援助 如果嫌疑人沒有能力聘請律師,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下列人員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一)未成年人;(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4. 及時投訴和申訴 如果嫌疑人在訊問過程中遭遇非法逼供、誘供等情況,應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投訴和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保留證據 在訊問過程中,嫌疑人應盡量保留相關證據,例如訊問筆錄、錄音錄像等。如果發現訊問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可以作為投訴和申訴的證據。 ![]() 三、結語 辦案機關的訊問過程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環節,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存在一些不規范甚至違法的行為。作為嫌疑人,應當了解自己的權利,保持冷靜,理性應對,所有筆錄均需要反復核對無誤后方可以簽字捺印確認,合理利用法律援助,及時投訴和申訴,保留相關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本文能夠為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參考和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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