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罰之后行為的界定 不可罰之后行為,指的是在某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并達到既遂或未遂等停止狀態之后,犯罪行為人再次實施了另一個行為。然而,這一后行為并沒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備期待可能性,因此在刑法上被認為是“不可處罰”的。 所謂的“未侵犯新的法益”,是指在一系列行為中,后續的行為并沒有對新的、獨立的法益造成侵害,而是僅僅對之前已經受到侵害的同一法益進行了進一步的侵害。 例如,假設A某實施了盜竊行為,竊取了另一個人B某的一輛小汽車,但在盜竊行為完成后,A某并沒有將這輛汽車用于個人使用,也沒有將其變賣獲取利益,而是選擇將這輛汽車燒毀。 從表面上看,A某的盜竊行為已經完成,盜竊罪已經既遂,即已經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犯罪完成狀態。在這種情況下,A某后續的燒毀汽車的行為,應當被單獨定性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 然而,從法益侵害的角度來看,B某在整個過程中受到侵害的法益始終只有一個,那就是該汽車的財產權。無論A某在盜竊后是選擇使用這輛汽車,還是選擇將其燒毀,B某的法益都沒有受到額外的侵害。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A某的后續行為并沒有對新的法益造成侵害,而是僅僅對已經受到侵害的同一法益進行了進一步的侵害。 在這種情況下,A某的后續行為在法律上是不可罰的,因為其并沒有對新的法益造成侵害,僅僅是同一法益的進一步侵害。 而“沒有期待可能性”是指,犯罪行為人在完成前犯罪后,出于一般人的心理狀態,都會做出相應的后行為。 該后行為的出現與前行為具有高度關聯性,具有顯著的邏輯必然性,帶有“常見、常發、常伴隨”的特征。 比如C某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用小刀刺傷了D某,在刺傷行為后,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將小刀上被害人的血跡清洗干凈,并將小刀藏匿了起來,該后行為也不易單獨定毀滅證據罪。 因為出于一般人的心理狀態,在故意傷害后,都會選擇進行清洗血跡、藏匿作案工具等行為,這些行為與前傷害行為具有高度關聯性,屬于“沒有期待可能性”的范疇。 如果對該類行為均定罪處罰,則難免有些突破一般人的行為預期,是對犯罪嫌疑人的過分苛責,是法律上的“強人所難”,會最終導致刑罰畸重。 ![]() 二、自洗錢具有不可罰后行為的基本特征,沒有期待可能性,但被司法解釋擬制,構成洗錢罪。 當犯罪嫌疑人完成了洗錢罪所規定的七種上游犯罪之后,為了掩蓋和隱瞞其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他們往往會自行采取一些資金轉移、財產轉換、虛構交易、賭博或其他手段來進行所謂的“自洗錢”行為。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這種行為被認為不需要再單獨定罪為洗錢罪。 其原因在于,盡管自洗錢行為所侵害的法益已超出上游犯罪原本侵害的財產權、職務廉潔性等范疇,額外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這一新的法益。然而,上游犯罪行為人在犯下上游犯罪后,幾乎不可避免地會選擇采取逃避監管的措施。 這種行為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像是實施了新的犯罪,但實質上只是上游犯罪行為的自然延伸,是對上游犯罪后果的一種本能反應。此類自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具有“常見、常發、常伴隨”的特點, 因此被認為缺乏期待可能性,從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出發,對于此類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自洗錢”行為,沒有必要再另行定罪處罰。 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對于自洗錢行為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入的認識,現代刑法開始重新審視這一問題。 20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為掩飾、隱瞞本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上游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后,清洗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即使屬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也應被視為洗錢罪。 ![]() 自洗錢成罪后可能的辯護要點 出于對司法解釋效力的尊重,通過自洗錢屬于事后不可罰而無罪的辯護觀點,基本已經不可行。但針對此類案件的辯護,律師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尋找可能的辯護要點: 首先,可以考察上游犯罪的行為的性質,通過否定上游犯罪不屬于洗錢法定的七種類型,從而從邏輯上否定下游洗錢罪。 雖然自洗錢行為被司法解釋認定為構成洗錢罪,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前行為并不屬于洗錢罪法定的七種上游犯罪,那么犯罪嫌疑人的洗錢行為就不能夠成立,洗錢罪也當然不能夠成立。 其次,可以探討被告人是否具備實施洗錢罪的主觀故意。雖然司法解釋明確了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但主觀故意仍是定罪的關鍵要素。 如果能夠證明被告人在實施上游犯罪后,并沒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的故意,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日常生活消費等,那么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洗錢罪。 綜上所述,自洗錢突破期待可能性理論,不構成事后不可罰行為成罪后,這一理論的突破無疑給刑事辯護工作帶來了更大的挑戰,要求辯護律師具備更高的專業素養和更為豐富的實踐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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