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8年10月29日,浙江某公司將對徐州某公司的工程款債權轉讓給陳某某并通知債務人。徐州仲裁委裁決徐州某公司向陳某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執行中,徐州某公司以其他法院要求協助執行原債權人債權為由,向相關法院支付款項并主張債務已消滅。三級法院經審查均駁回其異議請求。
【裁判要旨】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須向受讓人履行才能消滅債務。其他法院對原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文書,不構成債務人向第三人付款的合法抗辯。債務人明知債權已轉讓且受讓人已申請執行,仍配合其他法院付款且未及時提出異議的,應自行承擔“一債二償”風險。 ![]()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圖片詳情 【爭議焦點】
【裁判意見】法院認為:第一,涉案債權自轉讓通知送達時已發生法律效力,徐州某公司對陳某某的債務獨立于原債權人浙江某公司。第二,其他法院協助執行文書作出時間均晚于債權轉讓通知,且文書明確指向浙江某公司債權,徐州某公司依法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99條及《執行規定》第47條提出異議。第三,徐州某公司在明知債權轉讓事實且受讓人已啟動執行程序的情況下,未向相關法院主張異議亦未與執行法院協調,徑行向其他法院支付款項存在過錯,該付款行為不產生對陳某某債務的清償效力。 【簡要分析】本案確立兩項執行規則:其一,債權轉讓通知具有阻卻第三人執行的效力,債務人應嚴格向債權受讓人履行義務;其二,債務人對非執行法院的協助執行文書,有權依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6條提出異議。特別強調債務人在債權轉讓中的審慎義務——當多個執行程序發生沖突時,未及時主張權利導致損失擴大的,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此裁判通過平衡執行效率與程序正義,維護了實際施工人通過債權轉讓取得的合法權益。 ![]()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圖片詳情 債權轉讓 執行異議 債務清償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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