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義務人是董事。清算義務人怠于清算對債權人的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即清算義務人不作為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失。既然是侵權責任,就要考慮是否具備侵權行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因為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責任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失)、過錯四個要件。既然是侵權之債,就要考慮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 一、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清算。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董事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的除外。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滿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注銷公司登記。依照前款規定注銷公司登記的,原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 《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備 1、侵權行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義務人不是一個人,如果某個清算義務人積極的履行了組織清算義務,但是由于其他清算義務人或者公司實際控制人等的不配合而無法實際推動清算工作的展開,應當認定該積極履行清算義務的人沒有侵權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即不承擔怠于清算的法律責任。 2、損害后果: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 如果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全部得到了受償,沒有受到損害,則即便清算義務人存在怠于清算的行為,也不需承擔怠于清算的法律責任。 3、因果關系 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是否是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直接導致的?如果是,則因果關系這個要件成立;如果不是,則因果關系這個要件不成立。 4、過錯 一般而言,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即有過錯。在個案中,如果清算義務人能夠舉證證明存在不可抗力等事由,則應認定其沒有過錯,不需承擔怠于清算的法律責任。 三、訴訟時效是否超過 清算義務人怠于清算對債權人的責任屬于侵權責任,既然是侵權之債,就要考慮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即債權人需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內行使權利。這里需要注意是是,公司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因《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事由出現導致觸發清算義務人的清算義務的,即應當視為訴訟時效開始起算。而不能以公司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清算義務人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作為起算訴訟時效的時間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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