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1日,國務院、軍委中央公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規定了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進行實名注冊登記。 2023年11月2日,國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關于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空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該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清晰界定了空域資源的國家所有屬性,這為空域資源的規范管理和合理利用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Q 什么是空域,空域又是如何劃分的,不同空域的適用和具體要求又是什么呢? 在了解上述知識前,我們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真高”,下面我們先看看幾個常見的高度定義: ![]() 1 真實高度(True altitude)是指飛機飛越地形時的垂直距離。它可以使用雷達高度計(或 '絕對高度計')測量。也稱為 '雷達高度 '或地面以上英尺/米(AGL)。 ![]() 2 絕對高度(Absolute altitude)是指平均海平面以上的實際海拔高度。它是根據非標準溫度和氣壓校正后的海拔高度。(即對應《國家空域基礎分類方法》中的“AMSL”)。 ![]() 3 壓力高度(Pressure altitude)是指高于標準基準氣壓面(通常為 1013.25 毫巴或 29.92 英寸汞柱)的高度。壓力高度用于指示 '飛行高度',這是美國 A 類空域(大約 18000 英尺以上)的高度報告標準。當高度計設置為 29.92 英寸汞柱或 1013.25 毫巴時,壓力高度和指示高度相同。 根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中安全操控理論培訓里《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規部分對飛行真高的解釋如下: ![]() 4 飛行真高 是指民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的飛行高度與其地面投影的實際距離。 所以《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或相關法律文件中的真高和前面提到的“True altitude 真實高度”定義是一致的。即,飛行真高隨著航空器正下方物體高度或地形起伏實時在變化。 基于對飛行真高的理解,再進一步看看我國空域的相關飛行要求。 A ![]() (一) A類空域 1.劃設地域及范圍:通常為標準氣壓高度6000米(含)至標準氣壓高度20000米(含)。 2.服務內容:為所有飛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并配備間隔。 3.飛行要求:①通常僅允許儀表飛行;②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之間必須保持持續雙向無線電通信;③航空器必須安裝二次雷達應答機(同等性能的監視設備);④飛行計劃經過審批,航空器進入前須獲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許可;⑤航空器駕駛員應具備儀表飛行能力及相應資質。 (二) B類空域 1.劃設地域及范圍:劃設在民用運輸機場上空。 (1)民用三跑道(含)以上機場,通常劃設半徑20千米、40千米、60千米的3環階梯結構,高度分別為跑道道面—機場標高900米(含)、機場標高900米—機場標高1800米(含)、機場標高1800米—標準氣壓高度6000米。 (2)民用雙跑道機場,通常劃設半徑15千米、30千米的2環階梯結構,高度分別為跑道道面—機場標高600米(含)、機場標高600米—機場標高3600米(含),頂層最高至A類空域下限。 (3)民用單跑道機場,通常劃設半徑12千米、跑道道面—機場標高600米(含)的單環結構。 2.服務內容:為所有飛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并配備間隔。 3.飛行要求:①允許儀表和目視飛行;②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之間必須保持持續雙向無線電通信;③航空器必須安裝二次雷達應答機(同等性能的監視設備);④飛行計劃經過審批,航空器進入前須獲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許可;⑤航空器駕駛員應具備儀表或目視飛行能力及相應資質。 (三) C類空域 1.劃設地域及范圍:劃設在建有塔臺的通用航空機場上空,通常為半徑5千米、跑道道面—機場標高600米(含)的單環結構。 2.服務內容:為所有飛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為儀表和儀表、儀表和目視飛行之間配備間隔;為目視和目視飛行之間提供交通信息,并根據要求提供交通避讓建議。 3.飛行要求:①允許儀表和目視飛行;②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目視飛行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時;③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之間必須保持持續雙向無線電通信;④航空器必須安裝二次雷達應答機或其他可被監視的設備;⑤飛行計劃經過審批,航空器進入前須獲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許可;⑥航空器駕駛員應具備儀表或目視飛行能力及相應資質。 (四) D或E類空域 1.劃設地域及范圍:①標準氣壓高度高于20000米為D類空域;②A、B、C、G類空域以外,可根據運行需求和安全要求選擇劃設為D或E類空域。 2.服務內容: D類空域:為所有飛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為儀表和儀表飛行之間配備間隔,為儀表飛行提供關于目視飛行的交通信息,并根據要求提供交通避讓建議;為目視飛行提供關于儀表和目視飛行的交通信息,并根據要求提供交通避讓建議。 E類空域:僅為儀表飛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為儀表和儀表飛行之間配備間隔,為儀表飛行盡可能提供關于目視飛行的交通信息;為目視飛行盡可能提供關于儀表和目視飛行的交通信息。 3.共性飛行要求:①允許儀表和目視飛行;②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時;③航空器在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上飛行必須安裝二次雷達應答機(同等性能的監視設備),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3000米安裝其他可被監視的設備;④必須報備飛行計劃;⑤航空器駕駛員應具備儀表或目視飛行能力及相應資質。 4.特殊飛行要求: D類空域:儀表、目視飛行的航空器進入前均須獲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許可,并保持持續雙向無線電通信。 E類空域:①儀表飛行的航空器進入前須獲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許可,并保持持續雙向無線電通信;②目視飛行的航空器不需要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許可,但進入前必須報告,并在規定通訊頻率上保持守聽。 (五) G類空域 1.劃設地域及范圍:①B、C類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空域(W類空域除外);②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對民航公共運輸飛行無影響的空域。 2.服務內容:僅提供飛行信息服務,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3.飛行要求:①允許儀表和目視飛行;②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時;③儀表飛行的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之間必須保持持續雙向無線電通信,目視飛行在規定通訊頻率上保持守聽;④航空器必須安裝或攜帶可被監視的設備;⑤必須報備飛行計劃;⑥航空器駕駛員應具備儀表或目視飛行能力及相應資質。 (六) W類空域 1.劃設地域及范圍:G類空域內真高120米以下的部分空域。 2.飛行要求:①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②飛行過程中應當廣播式自動發送識別信息;③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取得操控員執照。 《國家空域基礎分類方法》的其他要求: (一)A、B、C、D、E類空域應當實現通信和監視覆蓋,G類空域應當實現監視覆蓋。 (二)經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特別批準,航空器可按照目視飛行規則在A類空域飛行,以及超過限制速度在C、D、E、G類空域飛行。 (三)難以滿足飛行要求時,航空用戶可申請劃設隔離空域并對外公布。 (四)B、C類空域范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可描述為不規則的多邊形。 (五)A、B、C、D、E、G類空域明確的飛行要求適用有人駕駛航空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入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明確的要求執行。 (六)各類空域目視飛行氣象條件: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上,能見度不小于8千米、距云水平距離不小于1500米、垂直距離不小于300米;當平均海平面高度900米或真高300米兩者取較高值至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時,能見度不小于5千米、距云水平距離不小于1500米、垂直距離不小于300米;當平均海平面高度900米以下或真高300米以下兩者取較高值時,能見度不小于5千米、云外飛行。 (七)特殊任務類飛行,按照起降機場開放條件和執飛機組起降標準執行。 A、B、C、D、E、G類空域明確的飛行要求適用有人駕駛航空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入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明確的要求執行。條例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條: 第十九條 國家根據需要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簡稱管制空域)。 結合上述規定,民用微型、輕型和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基本都在G、W類空域內飛行,原則上總體飛行海平面高度不應超過6000米,即在一個5880米的非管制空域高山上,仍可在120米真高范圍內使用無人機。由此得出,理論上海拔高度6000米范圍以內均為可飛區域。 大家在了解我國空域管理相關規定后,本文再為大家介紹一下上述法律法規中所提到的相關部門機構設置以及作為“飛手”必須提前了解并遵守的規則。 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監管體系) ![]() 低空經濟涉及國家對空域的劃設、使用和調整,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全國空域管理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即國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級別為中央機構,其前身為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責任區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 國務院民用航空、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其中,中國民用航空局(“民航局”)統一負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和適航合格審定等。國家交通運輸部對中國民用航空局進行行政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民航局規定,具體負責本地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審批轄區內的民用航空器改裝設計批準、生產許可、零部件制造人批準、特許飛行、適航批準標簽等。民航地區管理局包括華北地區管理局、東北地區管理局、華東地區管理局、中南地區管理局、西南地區管理局、西北地區管理局及新疆管理局等7個地區管理局。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是專門針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進行規管的民航規章,CCAR部號為92,屬于“空域、導航設施、空中交通規則和一般運行規則”,系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的主要法律監管文件之一。根據該規則(本文僅列舉該規則部分內容,詳細規則內容及解讀,讀者可關注并聯系作者): Part.1 主管部門 ![]()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工作由國家民航局統一負責,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民航局規定,具體負責本地區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工作。 Part.2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模式的分類 ![]()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模式分為開放類、特定類和審定類三類。 (1)開放類 開放類滿足局方的一般運行要求即可規避相應運行風險,包括1)使用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運行,2)使用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運行,及3)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 (2)特定類 特定類運行存在一定風險,除滿足一般運行要求外還應當在運行前制定相應的風險緩解措施。 (3)審定類 審定類運行場景的風險較高,除應滿足局方規定的所有運行要求外,還應當在運行前制定完整的風險緩解措施,以實現管控相應運行風險,包括1)使用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人口密集區域上空運行,2)載運人員,3)載運危險品,4)國際儀表飛行規則(IFR)(對應目視飛行VFR)運行。 Part.3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綜合管理平臺 ![]() (1)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即uom.caac.gov.cn,以下稱“UOM平臺”)是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的組成部分,是局方實現操控員管理、登記管理、適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運營管理等功能并提供相應服務的統一平臺。該平臺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上線運行。 (2)中國境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適飛空域可通過UOM平臺查詢。所有類型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其所有人都應當按規定在UOM平臺進行實名登記,取得登記標志后方可使用。(對應暫行條例第十條) (3)依法應提供飛行活動申請的飛行活動,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通過UOM平臺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4)組織下列飛行活動,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一是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二是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三是除有特殊要求的區域外,相關設施管理單位(比如機場,軍隊)在本設施上空劃設的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經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協商一致后,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但需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 Part.4 操控員管理(CAAC執照) ![]() (1)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無需取得操控員執照; (2)除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外,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應取得有效操控員執照; (3)操控員執照有效期為6年。 (4)審證要求:100小時有效飛行記錄。 需注意! CAAC執照為法律認可的,符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的唯一合法執照。 AOPA合格證僅能證明學員完成AOPA認證的培訓課程,無法律效力。 Part.5 實名登記 ![]() (1)2024年1月1日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者應當確保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具備實名登記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 (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者應當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登記其生產產品的型號信息; (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進行實名登記,取得登記標志后方可激活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4)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標志包括UAS(無人機系統)和實名登記號。實名登記號為8位阿拉伯數字、羅馬體大寫字母或者二者的組合。完成實名登記后,所有人可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獲取實名登記標志和實名登記二維碼。實名登記二維碼可查詢實名登記的詳細信息。 ![]() 2025年8月5日,成都行政區域全境實施無人機禁飛首日,三架無人機在管制區域違規升空。上午9點,高新區某工地航拍的無人機被查獲;1小時后,天府公園內未實名認證的無人機被攔截;下午1點,天府大道南段又查處一起違規飛行。三起案件均被處以行政罰款。據成都公安通報,2025年上半年成都市查處違規飛行案件同比激增120%。 每一次未經審批的飛行,都是對行業管理的一次挑戰,也是對行業未來的一次消耗,在國家空中交通管理法律體系逐步建設完善的過程中,行業合規合法發展已不再是口號,而是核心競爭力!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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