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宋神宗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陜西藍田儒家士大夫呂大防、呂大鈞、呂大臨、呂大忠兄弟四人制定并實施了我國歷史上最早的“村規民約”——《呂氏鄉約》。因在藍田,又稱《藍田呂氏鄉約》。《呂氏鄉約》對后世明清的鄉村治理模式影響甚大。 《呂氏鄉約》的宗旨是“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意思是說,一約之中,大家相互倡導善行,互相規勸過錯,推行良序美俗,約中如果有人遇到患難之事,其他人都應當提供援助。根據呂大鈞的設想,鄉約由地方士紳倡立,鄉人自愿加入或退出。到明清時期,鄉約發展到全國90%以上的縣以下地區,被中國現代歷史學家、國學大師錢穆譽為中國人的“精神憲法”。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藍田呂氏鄉約有一套與眾不同的完整體制,涵蓋組織機構、聚會時間與賞罰方式。這一點,使得它更多地表現為是一種富于中國儒家特色的民間基層組織,而區別于今天鄉村的鄉規民約。 主要內容有: 一、德業相勸 德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能治其身,能齊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游,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規過失,能為人謀事,能為眾集事,能解斗爭,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凡有一善,為眾所推者,皆書于籍,以為善行。 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讀書、治田、營家、濟物、好禮、樂射、御書,數之類皆可為之,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二、過失相規 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犯義之過:一曰酗搏斗訟。酗謂恃酒宣兢,博謂賭博財物;斗謂斗毆罵詈;訟謂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者。若事干負累,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二曰行止踰違。踰違多端,眾惡皆是。三曰行不恭遜。侮慢有德有齒者,持人短長,及恃強凌犯眾人者,知過不改,聞諫愈甚者。四曰言不忠信。為人謀事陷人于不善,與人要約退即背之,及誣妄百端皆是。五曰造言誣毀。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詠,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私隱,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六曰營私太甚。與人交易傷于掊克者,專務進取不恤余事者,無故而好干求假貸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約之過:一曰德業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成;四曰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兇惡及游惰無行,眾所不齒者,若與之朝夕游從,則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暫往還者非。二曰游戲怠惰。游謂無故出入,及謁見人止務閑適者,戲笑無度,及意在侵誨或馳馬擊鞠之類,不睹財物者。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三曰動作無儀。進退太疎野,及不恭者,不當言而言,當言而不言者,衣冠太飾,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入街市者。四曰臨事不恪。主事廢妄,期會后時,臨事怠慢者。五曰用度不節。不計家之有無,過為侈費者,不能安貧而非道營求者。 以上不修之過,每犯皆書于籍,三犯則行罰。謹按以上不修之過,六字與上不一,例因原本有此仍之。 三、禮俗相交 凡行婚姻葬祀之禮,禮經具載,亦當講求,如未能遽行,且從家傳舊儀。甚不經者,當斬去之。凡與鄉人相接,及往還書問,當眾議一法共行之。凡遇慶吊,每家只家長一人,與同約者皆往,其書問亦如之,若家長有故,或與慶吊者不相識,則其次者當之。所助之事,所遺之物,亦臨時聚議,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數,若契分淺深不同,則各從其之厚薄。 遺物婚姻及慶賀,用幣帛、羊酒、蠟燭、雉兔、果實之類,計所直多少,多不過三千,少至一、二百。喪葬始,喪情用衣服或衣段,以為禭禮,以酒脯為奠禮,計直多 不過三千,少至一、二百。至葬,則用錢帛為賻禮,用凡豬羊酒蠟燭為奠禮,計直多不過五千,少至三、四百。災患如水火、盜賊、疾病、刑獄之類,助濟者,以錢 則帛米谷薪炭等物,計直多不過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謂,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則借助器用,喪葬則又借人夫,及為之營斡。 四、患難相恤 患難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則遣人救之,大則親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耳。二曰盜賊。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則告于同約者,及白于官司,盡力防捕之。三曰疾病。小則遣人問之,甚則親為博訪醫藥,貧無資者,助其養疾之費。四曰死喪。闕人干,則往助其事,闕財則賻物,及與借貸吊問。五曰孤弱。孤遺無所依者,若其家有財,可以自贍則為之處理,或聞于官,或擇近親鄰里可托者主之,無令人欺罔。可教者,為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無財不能自存者,葉力濟之,無令失所,若為人所欺,同眾人力與辦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患約束之,無令陷于不義也。六曰誣枉。有為誣枉過惡,不能自申者,勢可聞于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則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眾以財濟之。七曰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賞之。 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仆皆有,無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妨者亦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皆有罰。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告同約,事之緩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主事遍告之。凡有患難,雖非同約,其所知者,亦當救恤,事重則率同約者共行之。 五、罰式 犯義之過,其罰五百,輕者或損至四百三百。不修之過,及犯約之過,其罰一百,重者或增至四百三百。凡輕過規之而聽,及能自舉者,止書于籍,皆免罰,若再犯者不免。其規之不聽,聽而復為,及過之大者,皆即罰之。其不義已甚,非士論所容者,及累重罰而不悛者,特聚眾議,若決不可容,則皆絕之。 六、聚會 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會,其酒食所費,率錢令當事者主之,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賞罰。若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 七、主事 約正一人或二人,眾推正直不阿者為之,專主平決賞罰當否,直月一人,同約中不以高下,依長少輪次為之,一月一更,主約中雜事。 人之所賴于鄰里鄉當者,猶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惡利害,皆與之同,不可一日而無之,不然則秦越其視何異與我哉。大忠素病于此,且不能勉,愿與鄉人共行斯 道,懼德未信,動或取咎,敢舉其目,先求同志,茍以為可,愿書其諾,成吾里仁之美,有望于眾君子焉。熙寧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汲郡呂大忠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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