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里常遇到這樣的事:被市場監管局罰款,卻沒提前告知為啥罰;小區要拆違建,城管沒公示公告就動手——這些其實都可能涉及“行政程序違法”。 ![]()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圖片詳情 而其中最嚴重的,當屬于“重大且明顯的程序違法”。 今天唐律師就用大白話講講,什么是“重大”且“明顯”的程序違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又會造成何種影響。 一、先搞懂:什么是“重大程序違法”? “重大”,說白了就是行政機關違反的是“最關鍵的程序規定”,這些程序是行政行為合法的“底線”,少了它,整個行政行為的根基就崩塌了。 以行政處罰為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作出行政處罰前,必須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以及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這就是核心程序。 如果市場監管局直接開罰單,壓根沒告訴行政相對人為啥罰、憑啥罰,也沒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任何機會,這就屬于“重大程序違法”。 再比如在行政許可中,一家餐飲企業要辦餐飲許可證,按規定得先實地核查場地,符合衛生標準才能批。如果市場監管局未經核查就直接發證,這也構成重大程序違法——因為“核查”是市場監管局判斷是否符合許可條件的關鍵環節,少了這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關鍵程序就缺失了。 簡單來說:重大程序違法,就是行政機關跳過了“非有不可”的程序,導致行政行為從根本上站不住腳。 二、再看清:什么是“明顯程序違法”? “明顯”和“重大”不一樣,它強調的是“違法性很直觀,不用復雜分析就能直觀發現”。就像一張假幣,水印、紋路一眼假,不用找專家鑒定。 常見的“明顯違法”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主體明顯不對:比如居委會自己貼個通知“罰款500元”,但居委會壓根沒執法權,這就是明顯違法——誰有執法權是法律明明白白寫的,一看就知道它沒資格。 (二)文書明顯有問題:比如城管開的《限期拆除通知書》,沒蓋執法機關公章,或者公章是假的;再比如文書上連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都沒有,這也是明顯違法——正規文書得有“身份標識”,缺了就是一眼能看出的錯。 (三)步驟明顯顛倒:比如拆遷程序,法律規定“先補償后搬遷”,結果拆遷隊先拆了房,再談補償,這順序倒得太明顯,普通人都知道不對。 總結來說:明顯程序違法,就是違法痕跡太“顯眼”,只要稍微留心,就能發現“這不對勁兒”。 三、“重大且明顯的程序違法”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影響 如果行政機關踩了“重大且明顯”違法這個坑,最直接地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圖片詳情 (一)行政相對人可能連陳述和申辯的機會都沒有 在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之前,法律規定要明確告知“為啥拘留你”,如果沒告知,你連“我沒違法”都沒法說,直接就被限制自由,這就是硬生生剝奪了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權利。 (二)可能導致“冤假錯案” 在征收拆遷過程中,未經聽證就采取了強拆的方式,但法律規定“涉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為,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行政機關跳過聽證,可能根本沒查清你房子是不是真的違建,就直接拆了,最后發現拆錯了,最終就可能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三)行政行為可能直接自始“無效” 普通程序違法或者輕微程序瑕疵,可能只是確認程序違法或者“可撤銷”(比如補個程序還能救); 但“重大且明顯的程序違法”,按《行政訴訟法》規定,有可能屬于“無效行政行為”——無效就意味著“從一開始該行政行為就不作數”。 比如沒執法權的機關罰了款,你可以拒絕交,就算交了也能要回來,因為這個罰款行為本身無效。 四、唐律師觀點:別小看“重大程序違法” (一)程序正義不可忽視 很多人可能覺得“只要結果對,程序錯點沒事”,但行政機關連程序都不遵守,怎么保證它不會濫用權力?比如沒告知就罰款,今天能罰你,明天就能隨便罰別人——程序是保護我們不被“任性執法”侵害的盾牌。 (二)怎么判斷是不是“重大且明顯的程序違法”? 記住兩個標準: 一是看是否屬于“法律明確規定必須做的事”(比如告知、聽證、核查、陳述和申辯); 二是看“是不是一眼就能發現不對”(比如沒蓋章、主體沒資格)。如果符合,大概率就屬于。 (三)遇到“重大且明顯的”程序違法該咋辦? 別慌,先留好證據(比如沒蓋章的文書、沒出示證件的執法現場錄音),然后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主張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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