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25年5月22日最高院發布的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二十批)——訴訟時效專題 答疑意見:關于物業服務費的訴訟時效計算方式,我們傾向于認為,每筆物業費債務均系獨立之債,其訴訟時效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分段分別起算。主要考慮: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人需要提供的物業服務和業主應當支付的物業費總額,在物業服務合同成立時尚不能確定,而是隨時間的延續而發生變化;同時,物業服務合同通常約定物業服務費按照固定周期結算(如一年一交),每個周期的物業費債權相互獨立,多個結算周期的物業費債務實為多個相互獨立的債務集合,而非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故物業服務費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分段分別起算的規定,不應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關于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廣東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訴郭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入庫編號:2023-16-2-121-007)》的裁判要旨已明確: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每一期債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繼發生,各期債務之間雖互有關聯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獨立性大于關聯性,應認定為獨立債務,故訴訟時效應自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