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隱蔽工程雖已覆蓋無法直接勘驗,但承包人能夠補充提交施工圖、竣工圖等資料,且鑒定機構、發包人及竣工驗收文件均反映該工序已經實際完成的,可認定隱蔽工程確已施工。工程整體已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發包人再以現場破壞性勘驗方式質疑隱蔽工程真實性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承包人主張相應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裁判精要 關于隱蔽工程是否實際施工的問題。由于展創豐華公司無法通過正常的現場勘驗方式核實隱蔽工程的相關情況,遂將隱蔽工程造價鑒定意見進行單列。一審法院以中柱公司提交的施工材料不完整為由,對隱蔽工程對應的工程款未予認定。中柱公司在二審中補充提交了隱蔽工程的相關資料,經二審法院向展創豐華公司詢證,展創豐華公司復函稱施工圖、竣工圖等證據表明有隱蔽工程的施工工序。結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5月14日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的事實,二審法院認定隱蔽工程已實際施工,并采納鑒定意見認定隱蔽工程對應的工程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一、二審法院不同意古城公司申請的破壞性勘驗,并無不妥。 案號索引 (2023)最高法民申22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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