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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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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艷花 |
| 沈靖博 |
當事人
|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棣楓,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譚縉,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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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湖南隆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向陽,湖南岳州(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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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裁判結果 | 一、被告湖南隆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東陽光生化制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原告南京百斯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專利號為202110217766.5、名稱為“一種親本植酸酶變體”的發明專利權的產品;二、被告湖南隆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東陽光生化制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南京百斯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三、駁回原告南京百斯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
涉案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