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2008年7月1日起,對于貨物貿易項下合同約定收匯入賬時間早于出口時間的預收貨款和合同未約定但收匯實際入賬時間早于實際出口時間的預收貨款,企業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或預收貨款實際入賬之日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臺進入“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貿易信貸系統”),逐筆辦理預收貨款合同登記。對于實際發生的預收貨款,企業應在辦理合同登記的同時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對于合同約定的預收貨款,企業應在預收貨款實際到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提款登記。已登記的預收貨款到期且相關貨物已出口,企業在取得海關出口報關單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注銷手續。
“貿易信貸系統”逐日根據企業歷史收匯數據、預收貨款登記數據及所屬行業特點,生成預收貨款可收匯額,向“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以下簡稱“核查系統”)傳送,并根據企業預收貨款注銷數據生成四類出口(關單)扣減額,向“核查系統”傳送。
“核查系統”逐日根據“貿易信貸系統”傳來的預收貨款可收匯額、當前預收貨款可收匯額生成新的預收貨款可收匯額。“核查系統”逐日根據海關傳來的出口電子底單和“貿易信貸系統”傳來的出口扣減額生成四類出口可收匯額。
銀行登陸“核查系統”,通過上述額度,對企業“待核查帳戶”內外匯進行結匯或劃出控制。
二、企業預收貨款合同、提款登記和注銷的操作規程
1、“貿易信貸系統”在2008年7月14日上線之日起,企業可通過互聯網登陸“貿易信貸系統”,輸入用戶名和初始密碼(參見信息中心制定的操作手冊),進入本企業所屬頁面。為安全起見,建議企業首次登陸系統,通過密碼功能修改初始密碼。
2、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業新簽約的合同有預收貨款條款,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陸“貿易信貸系統”進行預收貨款合同登記。
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業合同未約定(包括7月14日前簽約的)但實際發生預收貨款,應在預收貨款入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陸“貿易信貸系統”進行預收貨款合同登記。
企業進入預收貨款合同登記頁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選項完成預收貨款合同登記。詳見操作手冊。
3、已完成合同登記的預收貨款入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企業應登陸“貿易信貸系統”進行預收貨款提款登記。對于合同未約定但實際發生的預收貨款,企業應在預收貨款合同登記的同時完成預收貨款提款登記。
企業進入預收貨款提款登記頁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選項完成預收貨款提款登記。詳見操作手冊。
4、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記的預收貨款項下貨物已出口的,企業應在取得海關出口報關單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陸“貿易信貸系統”辦理該筆預收貨款注銷手續。
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記的預收貨款項下貨物未出口但退匯的,企業應在取得海關出口報關單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陸“貿易信貸系統”辦理該筆預收貨款注銷手續。
企業進入預收貨款注銷頁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選項完成預收貨款注銷手續。詳見操作手冊。
三、企業收結匯的操作規程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業申報為貨物貿易出口所有收匯先進入“待核查賬戶”。
2、企業如需使用“待核查賬戶”內外匯資金,應持中國電子口岸操作員IC卡、《出口收匯說明》等到銀行辦理。
3、企業可在銀行通過“核查系統”查詢自身是否有可結匯額度。可結匯額包括:出口(或關單)可收匯額、預收貨款可收匯額和特批可收匯額。
4、企業如有可收匯額度,在《出口收匯說明》填寫收匯性質,要求銀行在收匯額度內將“待核查賬戶”內資金結匯或劃到企業經常項目賬戶,同時收匯額度應扣減。
5、可收匯額度用盡,企業不得使用“待核查賬戶”內資金。
6、企業在可收匯額度用盡時,可根據自身實際出口情況,向外匯局申請預收貨款特批可收匯額。提供的材料至少包括:前12個月的收匯、收匯資金使用情況、預收貨款合同及其資金用途說明等。
四、銀行為企業辦理結匯的操作規程
1、銀行在接到企業使用“待核查賬戶”內資金指令后,須持銀行和企業操作員IC卡登陸“核查系統”銀行服務頁面查看企業可收匯額度。
2、銀行應根據企業提交的《出口收匯說明》表中各項(一般貿易等出口收匯、預收貨款收匯或特批收匯)收匯申請進行收匯。
3、銀行收到企業使用“待核查賬戶”內外匯資金申請后,先登陸“核查系統”查看企業是否有可結匯額度。可結匯額度包括:出口(或關單)可收匯額度、預收貨款可收匯額度和可收匯特批額度。
4、企業如有可收匯額度,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將“待核查賬戶”內資金結匯或劃到企業經常項目賬戶。
5、銀行在可收匯額度內為企業“待核查賬戶”內資金辦理結匯或劃出同時,須在“核查系統”中對相應的收匯金額進行核注。。
6、企業可收匯額度用盡,銀行不得為其 “待核查賬戶”內資金辦理結匯或劃出。
五、外匯局審核企業預收貨款特批可收匯額的操作規程
1、外匯局負責轄區內企業預收貨款特批可收匯額度的核定,預收貨款特批可收匯額度分兩種情況:調整預收貨款控制上限比例和調增預收貨款特批額度。
2、船舶、大型成套設備出口等特殊行業,因自身生產特點,常年使用預收貨款,且需求量大,預收貨款占全年收匯總額比例較高。對于此類企業,外匯局可參照企業申請的上限比例,具體考慮企業所屬行業特點、出口合同簽約情況及預收貨款資金用途等因素,核準調整預收貨款控制上限比例。
3、企業因市場變化、產品轉型等特殊原因,收到單筆大額預收貨款,預收貨款可收匯額無法滿足企業收匯需求。對于此類企業,外匯局可參照企業申請的特批額度,具體考慮企業單筆大額預收貨款項下出口合同及預收貨款資金用途等因素,核準預收貨款特批額度。
4、外匯局在收到企業申請文件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情況核定預收貨款特批可收匯額度,并告知企業。如不核定額度,應向企業說明情況。
5、外匯局作出調整預收貨款控制上限比例后,憑用戶名和登錄密碼進入“貿易信貸系統”外匯局端,在調整比例界面調整控制上限比例。詳見操作手冊。
6、外匯局作出調增預收貨款特批額度后,持外匯局和企業操作員IC卡進入“核查系統”外匯局服務頁面,按核定特批額度調增預收貨款特批額度并注明有效期。
7、總局授權分局對上述預收貨款特批可收匯額度進行核準。分局可根據實際情況授權支局對預收貨款特批可收匯額度進行核準。
分局應每月初向總局報備預收貨款特批可收匯額度核準情況。
六、“貿易信貸系統”與“核查系統”的聯動和預收貨款可收匯額的計算
1、聯動機制建立前預收貨款可收匯額。在“貿易信貸系統”與“核查系統”聯動機制建立前,“貿易信貸系統”逐家生成初始預收貨款可收匯額,導入“核查系統”。“核查系統”利用該額度對企業提出的預收貨款收匯進行管理。
初始預收貨款控制額度等于企業2008年5月30日前十二個月收匯之和的5%。
銀行為企業辦理預收貨款結匯或劃出后,“核查系統”會根據銀行核注的金額在初始預收貨款可收匯額中扣減,得到當前預收貨款可收匯額。
2、聯動機制建立后預收貨款可收匯調整額Yi。在“貿易信貸系統”與“核查系統”聯動機制建立后,“貿易信貸系統”逐日生成Yi,即向“核查系統”傳送,傳送入庫后當天生效,加總到“當前預收貨款可收匯額”得到新的預收貨款可收匯額。
銀行為企業辦理預收貨款結匯或劃出后,“核查系統”會根據銀行核注的金額在預收貨款可收匯額中扣減,得到當前預收貨款可收匯額。
3、“貿易信貸系統”生成和傳送關單扣減額Gij。在“貿易信貸系統”與“核查系統”聯動機制建立后,“貿易信貸系統”每天生成關單扣減額Gij,即向“核查系統”傳送,傳送入庫后當天生效。
“貿易信貸系統”根據企業當天預收貨款注銷累計發生額,計算關單調減額Gij。
關單調減額按注銷時貿易方式分類,區分一般貿易、來料加工貿易、進料加工貿易和其他貿易四類,分別等于Gij1,Gij2,Gij3和Gij4。
“核查系統”接收到Gij后,分別在四類出口可收匯額中扣減。
4、外匯局核定預收貨款特批額度。外匯局登陸“核查系統”為企業核定預收貨款特批額度,并確定額度有效期。
“核查系統”在企業辦理特批額度項下結匯后,應根據銀行核注的金額在預收貨款特批可結匯額度中扣減,得到新的當前預收貨款特批可結匯金額。
5、出口項下、預收貨款項下結匯或劃出數據顯示和查詢。在“貿易信貸系統”與“核查系統”聯動機制建立后,“核查系統”每天向“貿易信貸系統”傳送企業當天出口項下、預收貨款項下逐筆結匯或劃出數據。“貿易信貸系統”接收后,在“貿易信貸系統”的企業端和外匯端可供顯示和查詢。
6、特批額度及其項下結匯或劃出顯示和查詢。外匯局為企業批準預收貨款特批額度后,“核查系統”每天向“貿易信貸系統”傳送特批額度剩余情況及項下逐筆結匯或劃出數據。“貿易信貸系統”接收后,在“貿易信貸系統”的企業端和外匯局端可供顯示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