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利與義務:參與政治生活的準則 本框是對人民當家作主地位以及民主廣泛性、真實性作進一步的分析。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是通過人民享有的政治權利和履行的政治性義務體現的,是受憲法保障的;人民享有的政治權利和履行的政治性義務是民主廣泛性的具體體現。 一、生活中的政治權利與義務 本框的情景導入:通過六張照片展示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和義務。 探究與共享: ●閱讀上面圖片和文字說明,說說它們反映了我國公民在依法行使哪些政治權利、履行哪些政治性義務。 【參考答案】(1)上面三幅圖片反映了我國公民在依法行使政治權利。《投下莊嚴的一票》反映的是公民在依法行使選舉權;《抗議北約轟炸中國駐前南斯拉夫聯盟大使館的示威游行》反映的是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通過網上電子舉報信箱進行舉報》反映的是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 (2)下面三幅圖片反映了我國公民在依法履行政治性義務。《公民應征入伍》反映的是公民要履行服兵役的義務;《各族人民共植“團結樹”》反映的是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為國爭光的奧運健兒》反映的是公民有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歸納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和義務,并說明公民的政治權利、義務與政治生活的關系。 【參考答案】(1)公民的政治權利和義務是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因此,權利神圣不容剝奪,義務莊嚴不容推卸。(2)公民的政治權利、義務與政治生活的關系。我們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權利、履行政治性義務為基礎和準則的。 二、神圣的權利莊嚴的義務 1、公民的政治權利、義務與政治生活的關系 (1)政治權利和義務離不開政治生活 我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憲法和法律規定了我們的權利與義務。公民的權利是法定的、神圣的、不可非法剝奪的;公民的義務也是法定的、莊嚴的、不容推卸的。 (2)政治生活離不開政治權利和義務 我們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權利、履行政治性義務為基礎和準則的。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1)什么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公民依祛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表達意愿的權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我國憲法對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作了明確的規定。 (2)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神圣的權利) 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法律資格(詳見【教學重點與難點】,此略)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含義 我國選舉法規定,公民依法享有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和被選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 ③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中的地位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權利,行使這個權利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基礎和標志。 【教學重點與難點】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選舉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即選舉人大代表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即被選為人大代表的權利。它們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最重要的權利,也叫憲法權利。它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權利決定著公民在國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權利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權利與義務;第三,基本權利具有母體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權利與義務;第四,基本權利具有穩定性和排他性。 在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但每個公民事實上不可能都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因而,憲法賦予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可以通過選舉,挑選自己滿意和信賴的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將自己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力讓渡給這些自己選出的、能夠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讓他們代表自己行使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 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包括這樣幾方面的內容:第一,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選舉人大代表;第二,公民有被選舉為人大代表的權利;第三,公民可依照法定程序罷免不稱職的人大代表。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是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基礎和標志,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 【教學重點與難點】選舉及被選舉人的法律資格 當選人大代表是公民的被選舉權在法律生活中得以實現的一種表現。取得人大代表資格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有法律資格和素質要求。法律資格是指公民當選為人大代表在法律上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條件。通常情況下,代表的法律資格必須具備四個基本條件。 國籍條件。代表必須具有本國國籍。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才有資格當選人大代表。一國公民管理本國國家事務,是國家主權和人民民主原則的體現。 年齡條件。必須達到一定年齡的公民才有資格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年滿十八周歲是享有選舉權的法定年齡。年齡限定的目的在于,要求選民與代表具有意志表達能力與獨立判斷能力。與此相關聯的限定條件,有的國家規定了道德品行和受教育程度的派生性限制。例如,丹麥憲法規定,有選舉權的人都有資格當議員,但品行不端,公認不適于擔任議員者除外。 政治條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代表必須由沒有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擔任。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能力條件。具有行為能力的公民,才能夠行使法定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律規范上表現為權利資格,公民以自己的意志去實現這種權利,必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公民行為能力一般可以分為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三種。無行為能力的人是指不能正確地表達自己意志的公民,如嬰兒、植物人、精神病人等。法律對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無行為能力的公民,限制其選舉權利的行使。我國選舉法規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然而,限制精神病人行使選舉權,不等于說精神病人沒有選舉權。更不能由此推論出選舉法的這項規定違憲。 被選舉人應具備的素質有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政治素質。人大代表要忠于國家和人民,有為人民服務的責任感,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其二,文化素質。人大代表要具有一定的知識水準,讀懂和理解各種會議文件。其三,健康條件。健康的身體是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權利的物質基礎。其四,議政能力。人大代表要能夠廣泛聯系群眾,傾聽群眾的呼聲,了解和掌握當地政治、經濟、文化情況和群眾普遍關心的社會問題,并能表達、反映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能夠提出議案和質詢案。 第二,政治自由(公民享有的六項政治自由) ①政治自由的內容(是什么)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②政治自由的地位、作用及重要性 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這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表現。國家制定相應的法律,創造各種條件,保障工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治自由。 P9探究活動:如何理解政治自由 ●關于如何理解政治自由,有以下兩種觀點。你認為它們有道理嗎?說說你的看法。 【參考答案】自由離不開法律,法律對自由起保障和促進作用:法律把現實的、應有的自由提升為法定的權利;法律通過明確自由權的范圍,實現對公民自由的限制和保護;為公民行使自由排除障礙;為公民的自由提供條件和機會。 第三,監督權 ①我國憲法對監督權的規定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可見,公民監督權折對象是: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 ②監督權的含義及方式(內容) 含義:公民約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 方式:它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和控告權等。 【疑難問題闡釋】法律與自由 在法律與自由關系問題上,孟德斯鳩可以說為啟蒙思想家的論述作了一個總結:“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個國家里,也就是說,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同樣也會有這個權利。” 把自由解釋成“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這一認識誤區,其直接原因在于沒有弄清自由與法律的關系。 自由與法律是緊密聯系的,離開了法律這塊自由的界碑,自由就不能完善,并注定受到損害。而離開了自由,法律便在相當程度上有可能蛻變為暴力的工具。 (1)自由是法律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 自由是推動法律發展的重要因素。自由屬于人類,而人又是社會的人,個體離開了社會的自由自在和無拘無束,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首先是脫離了動物本能的自覺意識和活動,而這只有在社會中才能得到。不僅如此,在社會生產力極為低下的原始社會早期,人類在很大程度上受著自然的支配和制約,因而沒有多少自由可言,人類早期狹隘的社會關系,決定了當時人類活動很低的自由度。 法律的產生還有其他因素,如分工的出現、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分化特別是國家政權的推動等。但生產力的發展導致人們行為自由和相應責任的出現,卻是法律產生的實在的內容方面。從一定意義上說,沒有人類自由意識的出現和對其規則化的肯定要求,法律就無從發端。換言之,自由是法律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 (2)確認權利維護自由是法律的根本內容。 盡管法律的內容是權利、自由等,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會形式。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馬克思指出:“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運動的手段一樣……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在這些規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于別人的任性的性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法律是對自由的保障和維護,這種保障和維護是通過確認權利和限制權力而獲得實現的。 首先,自由從其本性來說總是從個體出發并以個體的充分發展為歸宿的,盡管在自由的實現過程中不可能脫離集體,但集體本身并不是目的,其目的仍然是個體的充分發展。法律對自由的確認和維護同樣是從個體出發的,法律往往把個體自由,如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經濟自由等以主體權利的形式表現在法律當中,使自由轉化為法律權利,成為自由權。這是法律確認和維護自由的最直接的方式。 其次,法律對國家權力的調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維護自由的重要方面。這里關鍵的是要正確理解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問題,從形式上看,權利與權力是同時產生和存在的,但從實質上看,權力乃是權利的一種衍生形態。國家不應有其自身的目的,其全部的目的應該在于為社會成員的存在和發展提供方便和保障,相應的,國家權力的存在也只有在它能夠保障和維護公民個體權利時才有意義。然而,問題是國家權力產生以后,它就同社會個體發生了分離,而且越來越凌駕于社會之上,以至于這種權力如果不受限制,往往會蛻變成為社會的對立物。正是強烈地意識到了這種權力無限膨脹可能帶來的災難性后果,孟德斯鳩早就指出,為了保障權利、維護自由,應該對權力進行必要的限制和制衡,這是人類無數經驗證明的一條萬古不易的真理。 在我國,憲法既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和自由,但公民在享受政治權利和自由時,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即公民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政治權利和自由,不受法律約束的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例如: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包括每個公民都有受法律保護的平等的發言權;所發表的言論的具體內容,只要不超過法律所約束的范圍,就不受任何非法干預。然而,言論自由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絕對的自由,也不意味著公民想說什么就說什么,它要受到兩方面的限制:一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破壞民族團結,擾亂社會秩序;二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侮辱、誹謗其他公民的人格,如詆毀他人名譽等。 公民享有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和延伸。公民享有出版自由,不意味著公民可以濫用該項權利。我國采取預防制和追懲制相結合的辦法,即通過制定、執行各種出版法規保護公民的出版自由,打擊各種非法出版物。 公民享有結社自由。我國公民在享有結社自由時也受到限制,即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向有關政府機關登記,將所成立社團的名稱、目的、地址、章程、活動范圍和地區、負責人的履歷、組織情況和社團成員數,附屬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情況等,如實登記備案,以取得合法地位。同時,堅決禁止成立以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為宗旨的非法組織。 公民享有集會自由。憲法對公民的集會自由的規定意味著公民可以聚集在一起,搞各種慶祝活動、紀念活動、社交活動、娛樂活動以及報告會、討論會等,但集會時,公民應該遵守國家法律,不得從事法律禁止的事情,如聚眾鬧事、聚眾賭博。露天集會還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不得擾亂公共生活等。 公民享有游行、示威自由。但法律又對濫用自由權利的行為做了必要的限制,如公民在游行前,應將有關事項報告有關國家機關,游行時,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維護公共秩序。 3、公民必須履行的政治性義務(莊嚴的義務) 我國憲法在規定公民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也規定了公民必須履行的政治性義務,即公民對國家、社會應承擔的責任。 公民履行的政治性義務有四項: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①為什么要履行這一義務 從國情上看(必要性):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從重要性上看: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是我國順利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也是實現公民的政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重要保證。 ②公民應怎樣履行這一義務 每個中國公民,都應當把自己的命運與國家盛衰、民族興亡緊密聯系在一起,自覺地履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 為什么:①從憲法和法律的性質上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②從公民角度看,憲法和法律是公民根本的行為準則。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我們應盡的義務。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重要意義:①從國家角度看,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是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的重要保證;②從公民角度看,它是公民愛國主義精神的具體表現,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職責。 (4)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為什么: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公民的光榮義務。為了保衛祖國,我們要自覺履行這個義務。 P10探究活動:公民的政治性義務 ●請你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等方面,對上述做法進行歸類。 【參考答案】活動中列舉的第1、4、5、6、8條屬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內容,第1、2、3、7、9、10、11屬于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內容。 選擇其中的兩個方面,列舉實例加以簡要說明。 【參考答案】以活動中列舉的第一條為例。捍衛國家主權,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的行為作堅決的斗爭,既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團結,也是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做法。國家安全包括國家的主權以及現行的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和領土完整。就具體內容而言,國家安全是指國家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侵犯;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不受顛覆;國家的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受破壞;國家的經濟發展、科學進步、文化繁榮不受侵害;對外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平等互利的交往和交流不受干涉和阻礙;國家秘密不被竊取;國家機構不被滲透;國家工作人員不被策反;等等。從中可以看出,維護國家主權是維護國家安全很重要的一部分。具體實例可參見教學資源鏈接中“保守國家秘密是公民的義務”。 ●根據前面講述的內容,以“公民依法享有哪些政治權利、必須履行哪些政治性義務”為題,自制一張示意圖。 【參考答案】略。 三、參與政治生活 把握基本原則 本目是對公民政治權利與義務關系認識的深化和升華。本目主要講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堅持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堅持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結合三個基本原則。 公民參與政治生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義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公民享有權利與履行義務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這項原則表明,我國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平等地適用法津。 可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平等地適用法津。 (2)理解和把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見【教學重點與難點】,此略) 公民雖然在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別,但在享有權利與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的合法權利都受到保護。國家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方面。對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會受到法律制裁。國家在依法實望之罰方面對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教學重點與難點】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教材闡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精神。在理解和把握這一原則時,還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實施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因為,我國的法律只能反映和體現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過程中不能對敵對分子講平等,否則法律就不能成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定、保證改革開放的有力武器。但在法律執行過程中,對所有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平等地適用法律。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絕對的平均主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要求法律賦予公民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平均主義則要求取消一切差別,在各方面實行絕對均等,這種主張是不切實際的。例如,憲法規定,不滿18周歲的公民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不等于說符合法定年齡的公民與不足法定年齡的公民之間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參與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一定的行為能力。 (3)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反對一切特權。我國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說明,法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官官相護、徇私枉法者最終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4)我國憲法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是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權利的平等,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著不平等。例如,由于種種原因,在我國,男女之間、民族之間還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要消滅這種不平等,不僅需要運用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大力發展生產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質和物質生活水平。 2、堅持權利與義務統一的原則 (1)我國公民權利與義務的關系(詳見【教學重點與難點】,此略) 在我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二者不可分離。權利與義務在法律關系上是相對應而存在的,權利與義務都是實現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徑。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確保權利的實現。 (2)公民應怎樣正確處理好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怎么做) 根據權利與義務統一的原則,一方面,要樹立權利意識,珍惜公民權利。我們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權利。另一方面,要樹立義務意識,自覺履行公民義務。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是每個公民對國家、社會和其他公民應盡的責任。只有履行一定的義務,才能獲得相應的權利。 【教學重點與難點】堅持權利與義務統一的原則 教材從三個方面闡述了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1)權利與義務在法律關系上是相對應而存在的。這種對應關系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勞動和受教育等則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2)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當公民享有并使用某項權利時,就已經附著這樣的義務:這項權利也是他人應該享受的權利,個人行使這項權利時,不得妨礙他人行使同樣的權利,也就是說,公民行使權利不得有損他人的利益。而且,個人享受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擔負起相應的義務。所以說,權利與義務是法律規定中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不存在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或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公民。 (3)權利與義務有功能上的互補關系,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確保權利的實現。也就是說,公民享受權利需要條件,這個條件的實現需要依靠履行義務來創造,如果不履行義務,那么權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公民能夠享受什么權利,是根據公民所盡的義務確定的;同樣,公民的義務,也是根據他所享受的權利確定的。有些人只想要權利,不想盡義務,或想多要權利、少盡義務,只想索取不愿奉獻,缺少社會責任感、義務觀念,錯就錯在沒有認識到權利與義務是相輔相成的,事實上他們所要的權利也不可能實現。 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公民權利的充分實現,可以激發人民群眾的主人翁責任感,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也就是自覺地承擔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盡自己的義務。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又會為公民權利的充分實現提供和創造物質條件。 對于公民來說,一方面,要樹立權利意識,珍惜公民權利;另一方面,也要樹立義務意識,自覺履行公民義務。 3、堅持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1)為什么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能結合起來? 在我國,國家與公民個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具體利益上還存在著差別、矛盾、沖突、不一致) (2)怎樣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系? ①國家尊重和保障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 ②公民在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時,要把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結合起來。當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產生矛盾時,個人利益要服從國家利益,這是公民愛國的表現。 P11探究活動: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你認為以下兩種觀點是否相同?說說你的理由。 【參考答案】觀點一是馬克思講的一句話,是對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正確認識;觀點二則將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絕對化了。一般來說,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因為沒有義務的權利只能是特權,而沒有權利的義務只能是奴役。只有權利與義務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構成一個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公民社會。我們既應強調充分尊重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合法需求,凸顯出公民的價值與權利,使人民群眾真正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當家作主的權利,也應強調公民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一個公民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不僅有愧于公民稱號,而且也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最終連自己應享有的權利也會失去保障。一個健康而有序的公民社會,不僅是一個凸顯公民價值與權利的民主社會,更應該是一個倡導公民參與意識、責任意識的社會。總之,只有所有公民都切實負起公民的責任,才能真正形成公民與他人、與國家以及與社會在法律上、政治上的互動關系,也只有在這種互動中,才能將政治的民主化與法制化進一步落在實處,加快人的現代化的步伐,并推動整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但如果將其看成是完全對等的關系則進入了認識的誤區。 【名詞解釋】公民與人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凡取得某國國籍的人,就成為該國的公民。各國公民通常是由各國國籍法確認的。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這就說明,這些公民有資格依照憲法和法律享受公民的權利,承擔公民的義務,這是區分中國人與外國人的一個根本標志。 我國公民沒有年齡、性別、民族、種族、職業、宗教、信仰、財產狀況、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等的限制,無論其社會政治地位、出身成分、歷史情況有何不同,無論是否犯罪、是否屬于敵我矛盾,都是我國公民。 人民是政治概念,它是以階級內容來劃分的,人民與敵人是相對的稱謂,人民的對立面是敵人。人民通常是整體,在不同的國家或一個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人民的概念是不同的。在我國現階段,包括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干部、解放軍指戰員和其他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都屬于人民的范圍。 公民與人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的區別在于:一是性質不同。公民是與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相對應的法律概念,人民則是與敵人相對應的政治概念。二是范圍不同。公民的范圍比人民的范圍更加廣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還包括人民的敵人。三是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一切公民權利,并履行全部義務;公民中的敵人,則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權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義務。四是公民所表達的一般是個體概念,人民所表達的往往是群體概念。 【名詞解釋】權力與權利 權力是一個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之力,它總是與服從聯結在一起。任何社會都是一定的權力與一定的服從的統一。權力有兩層含義:一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就是國家的強制力量,像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二是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職務相聯系,即有了一定職務就有了相應的某種權力,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規定的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例如,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權利的行使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即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正當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相對應而存在。 權利與權力的主要區別有如下幾個方面。其一,享有者的范圍不同。作為政治意義上的權力,是同一定的職務相聯系的,其享有者的范圍是特定的;作為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法律權力和利益,其享有者的范圍是廣泛的。國家、社會的管理者行使的是權力,而公民個人、被管理者擁有的是權利。其二,兩者行使的選擇性與非選擇性不同。權力不僅是享有者在職責范圍內有從事一定行為的資格,而且意味著享有者必須從事該行為,它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否則就是瀆職或失職。而權利雖是法律規定或保護其享有者從事一定行為的資格,但并不意味著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須從事該行為,其權利有的可以放棄或轉讓。如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繼承人有權接受遺產,也可以放棄繼承遺產。 理 解 測 試 【單項選擇題】(請選出最符合題目要求的一項,并將其序號填入括號內) 1.“公民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行使自己的集會、游行、示威權利,這是對公民政治自由權利的限制。”這種觀點( A ) ①認為公民應無拘無束地行使政治自由權利 ②認為法律與自由是統一的 ③主張公民在法律范圍內行使政治自由權利 ④割裂了自由與法律的關系,否認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必要 A.①④ B.①③ C.①② D.②③ 2.直接選舉、間接選舉、等額選舉、差額選舉是公民參與民主選舉的方式。采取什么樣的選舉方式,要根據以下條件來確定( C ) ①社會經濟制度 ②物質生活條件 ③選民的文化水平 ④選民和候選人的意愿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深圳市南山區麻嶺社區居委會33位選民,致函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和南山區人大常委會,要求罷免陳某的南山區人大代表資格。據此回答第3~4題。 3. 33名選民提交罷免函,是符合我國選舉法規定的,這是公民依法行使權利的表現。這說明( C ) A.選民想罷免誰,就可以罷免誰 B.我國的人民民主具有廣泛性的特點 C.我國的人民民主具有真實性的特點 D.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國家政權 4.選民要求罷免代表,在中國政壇吹來一股清新的民主之風。這表明( A ) ①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不斷發展 ②公民的一切愿望都能得到尊重和實現 ③我國人民的民主意識日益增強 ④要把人民當家作主與堅持黨的領導結合起來 A.①③ B.②④ C.①② D.③④ 5.在公民的基本權利中,參與國家管理的基礎和標志是( D ) A.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等政治自由 B.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 C.公民對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監督權 D.公民有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和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 6.高一學生黃某,在瀏覽美國雅虎網站時,意外地發現其所展示的中國地圖,用橘黃色表示的中國領土不完整,臺灣島、海南島、澎湖列島等均未和祖國大陸一樣用橘黃色表示,于是他立即向雅虎網站的管理者發出了電子郵件,嚴正地指出其錯誤,強烈要求該網站進行修改。這位學生的行為( B ) ①小題大做,過于較真 ②是公民愛國主義精神的具體體現 ③履行了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利益的義務 ④履行了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7.近年來,北京市18個區、縣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中,出現了一種聲音──“我要自薦參選北京市區、縣人大代表一職”。有一位自薦參選者說:“人大代表不是一種榮譽,而是一種責任和義務。我參加選舉的目的是維護選民的權利。”選民明確提出,不了解的候選人不選,不辦實事的候選人不選,不替百姓說話的候選人不選。這表明( D ) A.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B.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主體 C.人大代表是直接選舉產生的 D.人民群眾的政治參與意識日益增強 【不定項選擇題】(將你認為正確的答案序號填在括號內) 8. A.國家切實保障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B.政治自由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 C.公民的政治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 D.自由與法律是對立的 9.在下列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認識中,正確的是( B ) A.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都是選民 B.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 C.我國各級人大代表都由直接選舉產生 D.依法被判刑的人,不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簡答題】 2006年開展了新一屆縣、鄉兩級人大的換屆選舉工作,是憲法修正案修改鄉人大代表任期后的縣、鄉第一次同步換屆,享有選舉權的人占年滿18周歲的公民總人數的99.9%。 請你結合所學知識,就選民正確行使選舉權談談自己的看法。 【參考答案】(1)要認識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行使這個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礎和標志,不能認為選舉是可有可無的事。 (2)選民對于人大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3)選舉關系到國家權力委托給哪些人行使的重要問題,選民一定要珍惜這一權利,應該選舉那些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健康條件和議政能力都比較好的公民當人大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 【辨析題】 在我國,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公民,享有的公民權利越多。 【參考答案】(1)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公民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不影響公民享有權利的多少。 (2)在實際生活中,公民受教育程度會影響其實際享有權利的范圍和程度,因此,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水平,是公民充分地享有廣泛權利的重要途徑。 (3)在我國,民主具有真實性和廣泛性,要不斷地加強民主建設,公民才能享有更多、更廣泛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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