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茶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云南省臨滄市茶業協會(英文名稱:Yun nan lin chang City Tea Association)簡稱“臨滄茶協(LTA)”,是全市茶葉行業生產、加工、銷售、科研、教育、茶農和企、事業單位的團體及個人自愿組成的民間社會經濟的學術性和行業性團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跨縣、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地方性行業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市茶葉行業,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貫徹政府的宏觀管理意圖,反映茶葉行業的愿望和要求,提供服務,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茶葉行業持續、穩定、協調、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協會的職能是:接受市政府、市茶辦和有關部門的授權委托,承擔茶葉行業的部分管理工作,在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協助市政府和市茶辦對茶葉行業進行統籌規劃,提高本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條 本協會在地區科協的領導,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市茶辦、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接受省茶業協會的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在云南省臨滄市政府大院后門旁即云南省臨滄市人民政府茶葉辦公室內。
第二章 業 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是: (一)通過調查研究國內外、全省和全市茶葉生產、銷售的情況和資料,掌握茶葉行業的發展狀況和趨勢。向市政府、市茶辦和有關部門反映茶葉生產、流通各個環節的新情況、新問題,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提供制定行業發展方針、政策、制度、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承擔市政府、市茶辦和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的部分管理職能,當好發展茶葉行業的參謀和助手; (三)開展行業性學術交流活動,普及和推廣茶葉科學技術知識,組織對科學技術問題和發展戰略的探討,進行栽培、品種、加工、管理、銷售方式等項目的研究; (四)組織協調和增進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系,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和橫向經濟聯系; (五)積極組織收集、加工、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與科技信息,進行市場分析、預測,指導茶葉生產單位的生產和經營,出版會刊《臨滄市生物資源產業信息》。 (六)開展技術培訓活動,提高茶葉工作者的業務素質。組織技術交流,宣傳貫徹國家制訂的各項技術標準和規定,促進臨滄市茶葉的產業化、規模化、規范化生產,推動臨滄市名優茶生產、銷售; (七)負責各縣茶葉學會(協會)的業務指導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對茶葉產品的質量、衛生、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評比、檢查活動。組織對茶葉商品知識、茶葉飲用價值及茶文化方面的宣傳普及、展覽、展示、專題講座和培訓; (八)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溝通聯系和友好往來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本行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交納會費,向本協會提出申請,由常務理事會審查批準,發給會員證,即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單位應推選一名負責人作為會員單位的代表。 (二)凡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管理、科研及教學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所在縣學(協)會推薦,本協會會員兩人介紹,由常務理事會審查批準,發給會員證,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協會決定的各項事務行使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各類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協會各種資料、信息和各項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和監督權; (五)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六)有被優先聘請的權利。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委托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必須向本協會提出申請,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不履行義務,或一年內不按期交納會費者,理事會可予以批評,嚴重者勸其退會或建議會員大會予以除名。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 機構 負責人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并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或百分之五十以上會員認為必要時,可提前召開;無特殊情況,不得延期。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三)選舉理事會;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由出席會員表決,并獲得百分之五十以上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從正式會員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變更,實行單位替補制。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理事會議必須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協會工作計劃并組織落實;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四)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五)負責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出各項議案; (七)決定對會員及會員代表的獎勵或處分;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九)負責解釋本協會章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決議由出席理事表決,并獲得2/3以上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從理事中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工作。常務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推選或聘任。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并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年,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中等專業以上文化水平或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的。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午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的職責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檢查年度工作計劃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主持草擬本協會的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聘請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辦公室。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本協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財 務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根據國家規定,建立財務制度,資產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團體、個體、個人資助或捐贈; (三)政府或主管部門撥款;利息收入; (四)培訓、咨詢、技術交流、評比等按規定所得收入; (五)編輯、發行會刊及專門資料、出版物的收入; (六)其他有償服務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各項活動開支; (二)表彰、獎勵協會先進工作者的開支; (三)本協會辦公設施和用品開支; (四)本協會專職、兼職工作人員勞務報酬; (五)出版會刊的開支; (六)本協會各種社會交往的開支。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均須于年前或年終報請常務理事會審核。本協會解散或終止活動時,財務處理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并報請有關部門監督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因形勢變化需解散時,應由全體會員進行專項審議。解散案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后,報請市科協批準,并到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茶業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權屬于會員代表大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并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并報市民政局、市科協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