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為了保證工程在質量、投資、進度方面得到有效的控制,合同得到有效的管理,使工程各方盡快的理順工作關系,縮短磨合時間,現將監理的工作程序進行交底如下。 2 質量控制的主要程序、表格及說明 2.1 工程開工前的準備工作程序 2.1.1 內部組織對設計圖紙進行會審 工程開工前,承包商必須熟悉設計圖紙,在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機構報送審圖記錄,經項目監理機構匯總后報建設單位。 2.1.2 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設計交底會議 設計交底會上確認的設計變更應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確認;由承包單位負責整理設計交底會議紀要,經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簽認后分發給有關各方。 2.1.3 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的報審及審核 a) 在工程項目開工前7天內,承包單位必須完成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與自審,并填報《施工組織設計報審表》(A2表)。 b) 總監理工程師在7天內,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后,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批準。需要承包單位修改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書面意見,退回承包單位修改后再報審。規模大、結構復雜的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組織設計審查后,還應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 c) 已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由項目監理機構報送建設單位。 d) 承包單位應按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如確需對內容做較大變更,應在實施前將變更內容書面報送項目監理機構審定。 2.1.4 質量管理保證體系的報審及審核 a) 承包單位應填寫《承包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報驗申請表》(A4表),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送項目經理部的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的有關資料。 b) 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承包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技術管理體系符合有關規定并滿足工程需要,予以簽認。 2.1.5 分包單位資質的報審及審核確認 a) 承包單位對部分分部、分項工程實行分包,必須符合施工合同的規定。 b) 對分包單位資質的審核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或擬分包的分項、分部工程開工前完成。 c) 承包單位應填寫《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A4表),附上經其自審認可的分包單位的有關資料,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核。 d) 項目監理機構和建設單位認為必要時,可會同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進行實地考察,以驗證分包單位有關資料的符合性。 e) 分包單位的資格符合有關規定,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予以確認。 f) 分包合同簽定后,承包單位應填寫《分包合同報驗申請表》(A4表),并附上分包合同報送項目監理機構備案。 g) 總監對分包單位資格的確認不解除總包單位應負的責任。 2.1.6 測量放線結果及其保護措施的報審 a) 承包單位填寫《施工測量方案報審表》,將施工測量方案、專職測量人員的崗位證書及測量設備的鑒定證書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批認可。 b) 承包單位對建設單位給出的紅線樁、水準點行校核復測,在施工場地設置控制網后,填寫《施工測量放線報驗申請表》并附上相應的依據資料及測量放線成果表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核查驗。 2.1.7 開工申請 a) 承包單位認為施工準備工作已完成,具備開工條件后,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送《工程開工報審表》(A1表)。 b) 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具備開工條件時報項目總監,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開工報審表》,并報建設單位備案。 2.2 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工作程序 2.2.1 質量控制的原則 a) 未經監理工程師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承包單位、供貨單位,不得進行工程分包及工程供貨任務; b) 經監理工程師驗收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c) 未經監理工程師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工序不予簽認,承包單位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2.2 質量控制的主要工作程序 2.2.2.1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儀器儀表等計量設備的報檢 a) 承包單位對擬進場的工程材料和構配件設備填寫《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驗申請表》(A9表),并附上準用證明、合格證、材質化驗單、廠家、批號等有關技術參數資料;進口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附上進口商檢證明文件;對工程質量影響較大的施工機械設備,如塔吊、攪拌機等,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批準或檢查,達不到施工要求的不能使用。 b) 原材料和試塊的現場取樣需通知現場監理工程師參加。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配合監理工程師的隨時抽檢,對可能出現問題的材料,監理工程師有權指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并送交指定的實驗室進行檢驗。 c) 對于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在接到《監理工程師通知》的書面通知后,承包單位應限期運出現場。 2.2.2.2 承包單位選用的實驗室必須報審 a) 承包單位利用本企業實驗室時,應將實驗室的資質、實驗內容、實驗設備及定期鑒定證明、實驗員的資格證書等有關資料報項目監理部。 b) 進行外委實驗時,承包單位應填報《分包單位資格申請表》,附有關資料報送項目監理機構,審核合格后,監理工程師予以簽認。 2.2.2.3 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配合監理工程師的檢查和監督 對于監理工程師的現場旁站檢查,承包商應給予配合并提供方便條件。 2.2.2.4 分項分部(隱蔽)工程報驗 a) 分部分項工程完工后,承包商進行自檢,然后承包商填報《分項分部(隱蔽)工程報驗申請表》(A4表),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并通知監理工程師到施工現場檢查驗收。 b) 監理工程師檢查不合格,監理工程師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指令承包商整改。承包商此時不能進入下道工序的施工,直至監理工程師簽認《分項分部(隱蔽)工程報驗申請表》。 2.2.2.5 質量隱患和質量事故的處理 a) 出現事故或質量隱患后,監理工程師下發《監理工程師通知》,責令承包商停止施工,并上報有關部門 b) 承包商進行事故調查,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 c) 由原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方案或書面委托其他單位提出,由設計單位簽認。 d) 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復承包商處理,監理人員對處理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 e) 總監理工程師寫出《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報有關部門。 2.2.2.6 為保證工程質量,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施工單位必須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進行停工整改: a) 未經監理工程師同意,擅自變更設計或修改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b) 未通過監理工程師審查的施工人員或經審查不合格的施工人員進入現場施工; c) 擅自使用未經監理工程師審查認可的分包單位進入現場施工的; d) 使用不合格或未經監理工程師檢查驗收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或擅自使用未經審查認可的代用材料的; e) 工序施工完成后,未經監理工程師驗收確認合格或驗收不合格擅自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f) 隱蔽工程未經監理工程師驗收確認合格而擅自隱蔽的; g) 施工中出現異常情況,,經監理工程師指出后,施工單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措施不力,效果不好仍繼續作業的; h) 發生質量事故不按要求進行處理或發生質量事故,不停工事故將繼續發展或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私自處理的。 3 投資控制的主要程序、表格及說明 3.1 配合監理工程師進行工程的預算、決算審核工作。 3.2 每月25日前,承包商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當月的工程進度,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到現場計量核實,對現場的計量工作給予配合。 3.3 每月28日前,承包商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請表》(A5表)附工程量清單和計算方法。監理工程師將根據完成工程質量、進度情況,認真計量,并簽發《工程款支付表》。 3.4 嚴格經濟簽證,凡涉及到合同外的經濟簽證,必須提前通知監理工程師,并填報《現場簽證單》,監理工程師到現場核實簽認,總監審簽后生效。 4 進度控制的主要程序、表格及說明 4.1 工程開工前,承包商應編制工程總進度計劃并提交《工程總進度計劃報驗申請表》(A4表)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4.2 每月28日前,承包商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請表》時,一并提交下月的工程進度計劃《X月份施工進度計劃報驗申請表》,監理工程師簽認后,承包商按批準后的月度季度施工計劃進行實施。 4.3 承包商必須保持進度的動態管理意識,若工程實際情況和計劃不符,應及時分析產生偏差的原因并提出進度調整的措施,實現進度的動態控制和調整。 4.4 參加工地定期召開的工程進度協調會,針對監理監理工程師對進度提出的問題,限期拿出整改意見和方案,在監理工程師認可后實施。 5 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 5.1 工程變更的處理程序 a) 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提出設計變更時,必須經過總監理工程師的審查,并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 b) 承包人必須在確定工程變更14天內提出變更價款,提交監理工程師。 c) 監理工程師在收到變更價款后14日內必須審查完變更價款報告,如果業主有授權,監理工程師確認變更價款。 d) 當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就工程變更的價格等未達成一致意見時,監理機構有權確定暫定價格來指令承包單位繼續施工和便于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5.2 費用索賠的處理 a) 索賠事宜發生后20天內,施工單位應向監理機構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費用申請表》。 b) 監理工程師接到索賠通知后,首先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查證索賠原因,核實索賠費用的數量,然后及時與業主聯系,根據授權情況在10日內處理完畢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或證據。 c) 總監理工程師簽署《費用索賠費用申請表》。 d) 索賠事件發生20天以后施工單位提出的索賠要求無效。 e) 監理單位對索賠要求10日內未答復視為索賠要求已批準。 6 工程的竣工驗收及移交 6.1 竣工初驗 6.1.1 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后,承包單位應在本企業自審、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將全部竣工資料報送項目監理機構,申請竣工驗收。 6.1.2 承包商應對監理工程師對竣工資料檢查出的問題,及時補充完善。 6.1.3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本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檢測,對發現的影響竣工驗收的問題,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后,承包商應限期整改。 6.1.4 對需要進行功能試驗的工程項目,承包單位及時進行實驗,并對重點項目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必要時請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參加。承包單位搞好成品保護和現場清理。 6.2 竣工驗收的實施 6.2.1 承包商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參加的竣工驗收,共同對工程進行檢查,并簽署驗收意見。 6.2.2 對驗收提出的必須整改的質量問題,承包商整改完成后按相關規定進行復驗,直到達到國家質量標準和合同的要求。 6.2.3 對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響交付的前提下,經協商,承包商應在竣工驗收后的限定時間內完成。 6.2.4 驗收結果符合規定要求后,在《工程驗收記錄》上簽字。 6.2.5 工程正式移交,工程項目進入保修期。 6.3 工程保修 6.3.1 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回訪,對出現的問題由監理工程師進行鑒定,對應由承包商負責的工程質量缺陷進行修理。 6.3.2 對于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報原施工階段的總監或總監的授權人核實修復費用和簽署支付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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