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財稅[2009]59號文件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是一至的。從定義上看企業債務重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會計處理: 一、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對于債務人而言,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超過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即債務重組利得),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用存貨等抵債,相當于將存貨出售了,抵債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即資產轉讓損益),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①抵債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按其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② 抵債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③抵債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對于債權人而言,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重組債權已經計提了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上述差額沖減減值準備,以沖減后的余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例題1:甲公司從乙公司購入原材料50萬元(含稅),由于財務困難無法歸還,2007年10月1日進行債務重組。甲公司以一臺設備抵償債務。該設備賬面原值為70萬元,已提折舊3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凈額40);債務重組日該設備的公允價值為35萬元。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乙公司對應收賬款已計提壞賬準備4萬元。 ①甲公司(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 貸: 借:應付賬款 貸: 轉讓損益和清償得利必須分別確認。 ②乙公司(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貸: 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1)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即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2)對于債權人而言,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重組債權已經計提了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上述差額沖減減值準備,以沖減后的余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例題2:甲公司從乙公司購入原材料50萬元(含稅),由于財務困難無法歸還,2009年10月10日進行債務重組。甲公司將債務轉為資本,債務轉為資本后,乙公司所占份額為甲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的40%,該份額的公允價值為46萬元。乙公司對應收賬款已計提壞賬準備2萬元。 ①甲公司(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 50 貸:實收資本(100×40%) 40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46-40) 6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50-46)4 ②乙公司(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 46 壞賬準備 2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2 貸:應收賬款 50 稅務處理 一、一般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規定: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轉讓損益和清償得利要分別確認。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規定: 第七條第(一)債務重組,以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 企業債務重組所得稅一般稅務處理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損益確認基本一至,需要注意的是: ①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轉讓損益和清償得利必須分別確認,和《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相同; ②如果債權人重組債權已經計提了減值準備,應作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以例題2來說如果乙公司(債權人)減值準備是以前年度提取的,會計確認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2萬元,所得稅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為50-46=4萬元。 二、特殊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接例題2:如果甲公司(債務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7萬元(含債務重組利得4萬元),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4/7=57%,債務重組利得4萬元,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每年8000元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債務重組當年可調減應納稅所得額40000-8000=32000元。債權人所得稅處理和一般稅務處理相同。 接例題2: 甲公司(債務人)所得稅處理: 乙公司(債權人) 所得稅處理: 乙公司(債權人)雖然當年沒有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損失4萬元,但其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也增加了4萬元,所得稅應屬于暫時性差異;而甲公司(債務人) 債務重組利得4萬元屬于永久性差異。所以債務重組特殊稅務處理和一般稅務處理相比,甲、乙兩公司總體應納稅所得額少了4萬元。該政策的出臺大大降低債轉股稅收負擔,為更多企業債轉股交易打開方便之門。(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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