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清償債務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不以其資產清償債務,也不將其債務轉為資本,而是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以減少未來債務本金、降低利率、減少或免除債務利息等方式清償債務。企業采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應當區分是否涉及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進行會計處理。所謂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付(或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一)不涉及或有應付金額的債務重組在會計處理上,對債務人來說,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如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不涉及或有應付金額,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即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對債權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如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不涉及或有應收金額,則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如債權人已對該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在稅務處理上,對債務人來說,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如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不涉及或有應付金額,則重組債務的計稅基礎大于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即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債權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如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不涉及或有應收金額,則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計稅基礎,重組債權的計稅基礎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按照有關稅收規定,經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后,才允許在稅前扣除。 ?。ǘ┥婕盎蛴袘督痤~的債務重組在會計處理上,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務重組,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準則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即重組后債務的公允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例如,債務重組協議規定,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后一定時間里,其業績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如扭虧為盈、擺脫財務困境等),應向債權人額外支付一定款項,當債務人承擔的或有應付金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上述或有應付金額在隨后會計期間沒有發生的,企業應當沖銷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 對債權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根據謹慎性原則,或有應收金額屬于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務重組,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債務人已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的,應進行納稅調整,預計負債不允許在稅前扣除;重組債務的計稅基礎與重組后債務的計稅基礎(即重組后債務的公允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蛴袘督痤~在隨后會計期間如果發生,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再在稅前扣除。 對債權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計稅基礎。重組債權的計稅基礎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按照有關稅收規定,經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后,才允許在稅前扣除。 六、以組合方式清償債務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一)債務人的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債務重組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組合進行的,對債務人來說,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以上所產生的債務重組利得、資產轉讓損益等均于債務重組當期確認。 在稅務處理上,債務重組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組合進行的,對債務人來說,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計稅基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計稅基礎。重組債務的計稅基礎與重組后債務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債務人已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的,應進行納稅調整,預計負債不允許在稅前扣除;重組債務的計稅基礎與重組后債務的計稅基礎(即重組后債務的公允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蛴袘督痤~在隨后會計期間如果發生,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再在稅前扣除。 ?。ǘ﹤鶛嗳说奶幚碓跁嬏幚砩?,債務重組采用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組合進行的,對債權人來說,應先以收到的現金、受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差額與將來應收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損失。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以上產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于債務重組當期確認。 在稅務處理上,債務重組采用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組合進行的,對債權人來說,應先以收到的現金、受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計稅基礎,差額與將來應收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會計債務重組損失,在按照有關稅收規定經確認后,才允許在稅前扣除。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 摘自2008年6月16日《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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