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幣資產損失:
(一)現金損失:
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現金保管人對于短款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3、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提供司法機關的涉案材料;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二)存款損失:
1、企業存款的原始憑據;
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3、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文件等外部證據;
4、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的文件;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三)壞賬損失:
A、債務人依法宣布破產、關閉、解散、撤銷、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
1、應收、預付帳款發生的的原始憑據,包括購銷合同(協議);
2、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3、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5、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6、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文件;
7、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B、債務人失蹤、死亡:
1、應收、預付帳款發生的的原始憑據,包括購銷合同(協議);
2、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3、資產或遺產分配的文件;
4、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C、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1、應收、預付帳款發生的原始憑據,包括購銷合同(協議);
2、催收磋商記錄;
3、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的,應報送債務人近三年財務報表;
4、債務人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應提供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明;
4、三年內沒有業務往來的證明或法人聲明,及近三年企業應收、預付賬款明細賬;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D、債務重組:1、 應收、預付帳款發生的的原始憑據,包括購銷合同(協議);
2、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的破產重整計劃;
3、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E、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1、應收、預付帳款發生的的原始憑據,包括購銷合同(協議);
2、氣象、地震等政府職能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或相關證明;
3、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F、擔保損失(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1、 擔保合同;
2、 被擔保方不能按期償還債務的證明;
3、 向被擔保方清查和追索證明;
4、 承擔擔保損失實際支付證明;
5、 擔保行為與其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證明;
6、 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二、非貨幣資產損失:(一)存貨損失或工程物資損失:A、盤虧:1、存貨盤點表;
2、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3、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
4、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憑證;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B、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1、資產帳面價值有關記帳憑據及清單;
2、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3、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存貨,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
4、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5、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6、殘值情況說明;
7、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8、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憑證;
9、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C、被盜:1、資產原始入帳憑據或帳面價值有關記帳憑據;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4、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憑證;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二)固定資產損失:A、盤虧、丟失:1、固定資產盤點表;
2、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3、固定資產原始入帳憑據或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明細帳
4、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并出具金額較小證明;
5、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當年固定資產損失占企業同類固定資產5%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或金額100萬元以上(小型微利企業50萬元以上)。)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
6、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準文件等。
7、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B、報廢、毀損:1、固定資產原始入帳憑據或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明細帳
2、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由企業逐項作出說明,并出具內部有關技術部門的技術鑒定證明;
3、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當年固定資產損失占企業同類固定資產5%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或金額100萬元以上(小型微利企業50萬元以上)。),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并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也可以同時附送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4、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管部門的房屋拆除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
5、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批文件;
6、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7、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處理說明及殘值說明、相關憑證。
C、被盜:1、固定資產原始入帳憑據或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明細帳;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4、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三)在建工程損失:A、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1、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文件或者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2、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由企業出具內部有關技術部門鑒定意見和原因說明及核批文件,并出具金額較小證明;單項數額較大的(當年在建工程項目報廢損失100萬元以上,或占該在建工程項目總造價10%以上),應有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3、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的確定依據,如在建工程核算明細帳;
4、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B、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1、有關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
2、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理賠說明;
3、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核準文件;
4、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的確定依據,如在建工程核算明細帳;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四)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A、盤虧:1、生物資產原始入帳憑據、帳面價值有關記帳憑據;
2、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3、盤虧情況說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當年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占同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或金額100萬元以上(小型微利企業50萬元以上)),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
4、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準文件等;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B、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1、生物資產原始入帳憑據、帳面價值有關記帳憑據;
2、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企業內部有關有關技術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并出具金額較小證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當年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占同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或金額100萬元以上(小型微利企業50萬元以上)),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并出具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林業部門出具的森林病蟲害證明、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疫情證明、消防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等;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C、被盜伐、被盜、丟失:1、生物資產原始入帳憑據、帳面價值有關記帳憑據;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4、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三、投資損失:(一)債權性投資損失:A、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1、借款或貸款合同(協議)或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原始合同、憑據;
2、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
3、資產清償證明;
4、涉及抵債資產的,應當有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
5、涉及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B、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1、借款或貸款合同(協議)或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原始合同、憑據;
2、債務人和擔保人死亡失蹤證明;
3、債務人和擔保人資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4、涉及抵債資產的,應當有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
5、涉及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C、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1、借款或貸款合同(協議)或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原始合同、憑據;
2、受災或意外事故證明;
3、保險賠償證明;
4、資產清償證明;
5、涉及抵債資產的,應當有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
6、涉及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
7、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D、債務人和擔保人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1、借款或貸款合同(協議)或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原始合同、憑據;
2、債務人和擔保人被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證明或查詢證明;
3、資產清償證明;
4、涉及抵債資產的,應當有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
5、涉及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E、債務人觸犯刑律:1、借款或貸款合同(協議)或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原始合同、憑據;
2、法院裁定證明;
3、資產清償證明;
4、涉及抵債資產的,應當有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
5、涉及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F、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受理):1、借款或貸款合同(協議)或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原始合同、憑據;
2、法院強制執行證明;
3、資產清償證明;
4、企業出具專項說明,內容包括按市場公允價估算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資產;
5、涉及抵債資產的,應當有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
6、涉及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
7、法院的終結或終止(中止)裁決書;
8、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G、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駁回等):1、借款或貸款合同(協議)或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原始合同、憑據;
2、因債務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的,提供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債務人責任;
3、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及追償有關記錄;
3、涉及抵債資產的,應當有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
4、涉及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H、打包出售、公開拍賣、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轉讓股權、債權的,且出售轉讓價格低于賬面價值:1、資產處置方案;
2、出售轉讓合同(或協議);
3、成交及入賬證明;
4、資產賬面價值清單;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I、企業內控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損失:1、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2、資產賬面價值的會計憑據;
3、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J、由刑事案件形成的損失:1、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2、公、檢、法部門的立案偵察情況或判決書;
3、資產帳面價值的會計憑據;
4、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K、經國務院批準核銷的債權損失:1、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由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2、應收債權憑據;
3、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4、資產帳面價值的會計憑據;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L、抵押(質押)貸款損失:1、抵押(質押)貸款合同(協議);
2、損失原因證明材料、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員和負責人簽章確認)等;
3、資產帳面價值的會計憑據;
4、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二)股權性投資損失
A、被投資方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1、投資合同(協議);
2、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
3、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4、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憑據、情況說明;
5、被投資方清算剩余資產分配情況的證明;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B、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1、投資合同(協議);
2、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并注明有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
3、被投資方財務報表或虧損情況說明;
4、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被投資方近三年經營情況證明;
5、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憑據、情況說明;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C、被投資單位資不抵債:1、投資合同(協議);
2、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
3、被投資方近三年財務報表或近三年虧損情況說明;
4、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憑據、情況說明;
5、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D、被投資方清算:1、投資合同(協議);
2、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
3、被投資方清算有關文件;
4、被投資方清算前一年財務報表;
5、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憑據、情況說明;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