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用部分季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筑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的公共場所、公用事業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 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設立業主大會玫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 制定和修改業主在會議事規則: (二)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 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的成員; (四) 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工作人。 (五) 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 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的事項,應當經專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的業主 同意。決定前款其它事項,應當經專有占建筑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的過半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公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以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建筑物及其附設施的維修基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共同決定,可以用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基金的籌、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 管理工作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 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監督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工作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約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污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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