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撫養權要點 (一)兩周歲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例外母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十周歲 征求子女意見: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1、20%到30%: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一)定期給付 (二)一次性給付(前提:有條件的情況下) (三)財物折抵: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四、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一)原則:撫養費,一般給付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例外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二)特殊情況: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五、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一)訴訟方式: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支持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協議方式: 父母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六、增加撫養費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支持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附錄之一:常見問題 父母是否可以約定由撫養方負擔子女的全部撫養費?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得如此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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