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zsmart 跨國公司出于全球戰(zhàn)略的考慮,集團內關聯交易通常會跨越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總部企業(yè)作為集團的管理與運營中心,應對集團總體關聯交易稅收風險進行系統性評析,制定內控機制,防范和控制轉讓定價等特別納稅調整風險。 第一部分 有形資產關聯購銷、轉讓和使用風險及其控制 有形資產關聯購銷、轉讓和使用的對象,包括產品、商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等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yè)務。 有形資產關聯購銷、轉讓和使用的交易方,包括境內外集團成員間,境內集團成員間。 風險一:關聯交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例1:企業(yè)將某產品按照每件60元的價格銷售給關聯企業(yè),但在相同交易條件下該產品銷售給非關聯企業(yè)的價格為100元,存在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定價的風險。 例2:企業(yè)Z按照集團指令,將某打印機產品低于正常價格銷售給關聯企業(yè),關聯企業(yè)為實施市場戰(zhàn)略低價對外銷售打印機。雖然該產品最終銷售價格低,但這種以占領市場或帶動專用墨盒銷售為目的做法,不應影響集團打印機生產企業(yè)的合理常規(guī)利潤,Z公司存在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定價的風險。 例3:企業(yè)向關聯企業(yè)采購原材料,并將生產出的產品銷售給該關聯企業(yè),賬面按購銷價格直接抵消后的差額結算,存在未還原抵消交易的風險。 例4:企業(yè)無租、租金低于或高于正常租金水平使用關聯方房屋或設備的,存在未按正常交易價格作價使用的風險。 風險點: ⒈如該交易屬于跨境交易,則面臨交易雙方所在國與境外國(港澳臺地區(qū))主管稅務局轉讓定價調整的風險。企業(yè)需要尋找交易雙方和各自稅務主管局均能接受的交易定價原則,合理確定關聯交易價格,避免由轉讓定價調整所引起的國際雙重征稅。 ⒉如該交易屬于境內交易,在交易雙方企業(yè)所得稅稅負存在差異、一方有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待遇,或者一方處于虧損的情況下,被規(guī)避稅收的企業(yè)主管稅務局將有權進行轉讓定價調整。反之,如交易雙方的企業(yè)所得稅稅負相同,則雙方主管稅務局原則上均不得進行調整。 風險控制點: ⒈遵循獨立交易原則:與獨立企業(yè)之間的交易一樣,依據市場條件下的公平交易原則進行關聯交易定價。具體而言,是將集團成員視同獨立經營的實體(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個體),將其與關聯企業(yè)的交易納入獨立交易框架下,結合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yè)常規(guī)評估是否因關聯的存在而產生了“應取得而未取得的收入”,產生不正常的利益轉移或輸送,人為扭曲稅源分布。 ⒉選擇轉讓定價方法:目前轉讓定價方法主要有6種,即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雖然企業(yè)關聯交易可自主選擇采何種轉讓定價方法,但當該方法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時,將面臨稅務部門的調整。鑒于每一種方法均有其適用性,應綜合考慮實際交易情況、可比信息獲取及其可比程度、各種方法的應用范圍及條件,選擇能夠對正常交易結果進行相對可靠衡量的方法。 ⒊準備同期資料:同期資料是具有舉證性質的證明材料,用以披露關聯交易的發(fā)生情況,交易安排的真實目的、相關利益的劃分原則等信息,并對交易合理性進行說明。由于各國相關要求存在差異性,總部企業(yè)應統籌考慮全球文檔安排,在總部層面就集團交易作整體描述和合理衡量,并在此基礎上準備各集團成員文檔,在系統評估集團成員轉讓定價風險的同時,滿足各成員企業(yè)主管稅務局的相關要求。 第二部分 無形資產關聯轉讓和使用風險及其控制 無形資產關聯轉讓和使用的對象,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yè)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yè)產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無形資產關聯轉讓和使用的交易方,包括境內外集團成員間、境內集團成員間。 風險二:如何使無形資產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例5:A公司是一家產品知名度很高的總部企業(yè),多年來公司不斷加大研發(fā)和營銷投入,產品市場占有率大幅提升。其北方某市從事產品制造和技術研發(fā)的子公司,享受先進技術企業(yè)稅收優(yōu)惠,并使用母公司的品牌、營銷渠道銷售產品,使用母公司技術平臺開發(fā)新產品,均沒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而母公司長期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態(tài)。A公司存在納稅調整的風險。 例6:B公司是一家知名網絡企業(yè),擁有大量的網絡用戶。其子公司開發(fā)各種游戲軟件賣給B公司在網絡平臺上使用,獲得了超常規(guī)的豐厚利潤,并享受軟件企業(yè)稅收優(yōu)惠,B公司存在轉讓定價稅收風險。因網絡企業(yè)的用戶資源即是重要的無形資產,又是盈利的主要來源,子公司應當獲取軟件企業(yè)的常規(guī)利潤,超額利潤應歸屬于B公司。 例7:C公司是一家在國內擁有著名品牌和商譽的總部企業(yè),同一產品只要使用該公司品牌,價格即能得到明顯提升。公司為此發(fā)生了大量的推廣費用。集團子公司使用C公司品牌直接銷售產品,卻未支付品牌使用費,導致C公司的品牌推廣活動及費用得不到補償,存在納稅調整風險。 例8:D公司是一家80年代進入中國經營食品的外商獨資企業(yè),從進入中國市場開始,就一直使用母公司在境外新注冊的商標,并承擔全部推廣費用。經過多年經營,該商標已成為中國著名商標,這時母公司開始按照著名商標收取使用費。由于母公司從未承擔商標的推廣活動及其費用,該商標的經濟使用權應歸屬于中國的D公司,存在納稅調整風險。 風險點: ⒈無形資產的范圍在特別納稅調整中通常廣于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有些在企業(yè)賬面上并無直接記載,國內外轉讓定價法規(guī)對其也多為原則性規(guī)定,缺乏具體細化解釋,在界定中往往由于理解差異而導致稅企爭議。因此,如何判定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及其性質,進而確定其是否需要作價存在稅收風險。 ⒉無形資產的獨有性決定了很難在市場上找到相同的無形資產,并且低流動和非公開交易的特質也使可比對象的尋找較為復雜困難。因此,除無形資產本身的可比性外,關聯與非關聯交易是否應用于同一行業(yè)或市場,以及相似的應用環(huán)境也需予以考慮。如果定價不合理,導致一方的正常稅收利益得不到保障,就可能面臨納稅調整造成的跨國或國內重復征稅風險。 ⒊在多支付形式、打包或捆綁銷售、甚至無形資產價值高度不確定時,企業(yè)可能根據交易方的功能風險進行利潤分割,此時如何確定各方貢獻、特別是營銷型無形資產是否產生超額利潤需要認真考量。 風險控制點: ⒈稅調整重點關注交易性無形資產和營銷性無形資產,前者通常產生于高風險和高投入的研發(fā)活動,并通過銷售、授權使用或出售的方式獲得回報;后者通常產生于商業(yè)開拓中的推廣活動,并通過促進產品或服務的銷售體現價值。對于無形資產所有權的判定,除通過法律要件直接判斷外,還需結合具體功能風險分析判定。 ⒉資產關聯交易是否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應分別從交易雙方角度考慮可比性,選擇正確的轉讓定價方法和資產價值評估方法。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利潤分割法和資產價值評估方法,資產價值評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價格制定和利潤分配要與交易各方的功能風險資產和收益相配比。 ⒊定準備同期資料,以充分的數據和資料說明關聯交易價格的制定遵循了獨立交易原則。 風險三:集團重組及重組后的獨立交易原則適用 例9:E公司開業(yè)10年,實收資本為1億元,賬面凈資產為1.6億元,其資產構成房屋、土地、機器設備、存貨等,同時擁有專利和知名品牌等無形資產。其母公司按凈資產1.6億元將其全部股轉讓給另一關聯公司。由于該股權轉讓沒有考慮土地、房屋價值增值和無形資產的價值以及未來年度的收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存在納稅調整的風險。應該按市場法或收益法確定E公司的價值。 例10:F公司為一間承擔產品開發(fā)、生產、市場營銷和售后服務的全功能公司。因集團業(yè)務調整,其全功能調整為單一生產功能公司,F公司原來形成的品牌、營銷渠道和商譽等無形資產無償轉交給集團新成立的銷售公司使用。該公司因業(yè)務重組而出現的無形資產轉讓沒有按獨立交易原則定價及有償轉讓,存在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風險點: ⒈業(yè)務重組應當按公允價值作價,而公允價值的確定具有一定的技術性,應慎重確定。尤其是企業(yè)資產包括無形資產、以及近年來升值空間較大的土地、房屋時更應當注意。關聯方之間按投資成本轉讓,按賬面凈資產價格轉讓,按一元錢轉讓股權等,都是稅務機關審核的重點。 ⒉民企業(yè)通過轉讓境外空殼公司而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權取得的所得,也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在中國納稅。 風險控制點: ⒈集團重組通常導致集團產業(yè)鏈各環(huán)節(jié)風險的重新調整及利潤的重新配置,應分析評估相關關聯方的功能、資產、風險,以及合同條款、經濟環(huán)境、經營模式策略等,進而確定業(yè)務重組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⒉對于集團重組,當存在可比非關聯交易時,應通過可比性調整消除關聯交易的重大影響;當不存在可比非關聯交易時,應分析重組業(yè)務前后各方功能、資產和風險的變化,重組的商業(yè)目的及預期收益,相關方可能存在的其他選擇等,一般而言,超出非關聯交易而獲得的任何利潤均應計入轉讓方收益。 ⒊集團重組應選擇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比如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方法(如實施價值評估)。傳統的無形資產價值評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方法的選擇主要考慮無形資產類型、交易環(huán)境和條件、其他相關信息等。 ⒋稅務部門在對重組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析評估時,通常側重于重組事前、事中、事后各關聯方的風險變化,企業(yè)應在集團重組時應以書面形式記錄重組目的及內容、業(yè)務及風險調整、利潤分配變化、協同效應的預期及假設等。同時,為控制重組導致集團未來關聯交易的稅收風險,應重新評估集團關聯交易定價方法的選擇,特別要考量相關業(yè)務剝離后的補償支付問題。 第三部分 資金關聯融通風險及其控制 資金關聯融通,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擔保,各類計息預計款和延期付款等業(yè)務。 資金關聯融通的交易方,包括境內外集團成員間、境內集團成員間。 風險四:關聯方融資的轉讓定價和資本弱化風險 例11:某知名跨國企業(yè)中國總部G公司,將大量資金無償提供給下屬子公司使用,被審計部門檢查發(fā)現,責令按照銀行同類同期借款的利率收取利息,按規(guī)定繳納相關稅收。 風險點: ⒈方之間融資,不論是母子公司之間、境內或境外關聯方之間,如果違背獨立交易原則,不收利息、收取利息高于或低于市場正常利息水平,就可能被一方稅務機關納稅調整。 ⒉方之間的借款超過規(guī)定的比率,其利息不得在稅前列支。(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yè),5︰1;其他企業(yè),2︰1.。) 風險控制點: ⒈關聯方之間的融資,包括借款、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yè)務,都應當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按照獨立第三方之間所能同意的標準收取或支付利息、擔保費。 ⒉關聯方之間的借款不應超過規(guī)定的比率或獨立第三方所能同意的比率。 第四部分 關聯提供勞務風險及其控制 關聯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報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從服務效果來說,可分為高附加值勞務和常規(guī)勞務。 關聯提供勞務的交易方,包括境內外集團成員間,境內集團成員間,服務提供方包括母公司提供、集團服務中心提供、集團某個成員提供。 風險五:集團內提供勞務的風險 例12:房地產總部企業(yè)G內設的各個業(yè)務部門為集團成員公司提供項目決策、規(guī)劃設計、施工技術、市場營銷、人力資源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但沒有按市場標準收取服務費用,導致G公司服務成本得不到補償,常年處于經常性虧損或微利狀態(tài),存在納稅調整風險。 例13:某總部企業(yè)H公司的審計人員對集團成員企業(yè)進行年度財務審核,并將該項審計費用在集團成員之間分攤。鑒于此內審行為旨在保護投資者利益,屬于股東行為,未從中獲益的集團成員公司為此付費將面臨納稅調整。 風險點: ⒈跨國公司必須協調集團內成員的各種經營活動以追求整體利益最大化,如該活動屬于股東活動、重復活動、被動關聯或間接涉及的活動,但是相關方仍收取費用,則面臨納稅調整。 ⒉關聯方間提供服務,如果不按獨立第三方之間的標準收取或支付服務費,就會存在納稅調整風險。特別是總部企業(yè)為下屬企業(yè)提供服務,往往容易被忽視而不按正常標準收取費用,更應當引起重視。 風險控制點: ⒈判定集團內部活動是否屬于集團內勞務,進而確定是否就此收取與支付費用。判定的主要標準是受益原則,即勞務接受方是否從中獲得經濟或商業(yè)利益。 ⒉勞務支付金額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按獨立第三方的標準收取或支付服務費,即獨立企業(yè)在可比情況下愿意按此標準接受或者支付費用。勞務定價方法通常分為直接計價法(即按確定的計費依據收取)、間接計價法(如按一定比例在成員間分攤)。常見的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和交易凈利潤法。 ⒊按規(guī)定準備同期資料,說明收取或支付服務費用的真實合理性,以及支付標準遵循獨立交易原則。 第五部分 成本分攤協議的風險及其控制 成本分攤協議適用于企業(yè)與關聯方共同開發(fā)、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使用所開發(fā)或受讓的無形資產不需另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企業(yè)對成本分攤協議所涉及的無形資產或勞務的受益權應有合理的、可計量的預期收益,且以合理商業(yè)假設和營業(yè)常規(guī)為基礎。 風險六:成本分攤協議的風險 例14:L公司與海外母公司采用成本分攤協議方式共同開發(fā)一項新型通訊技術。雙方約定該技術在母公司原有的技術平臺上開發(fā),按新開發(fā)產品的銷售收入分攤開發(fā)成本。經協商,L公司作為新加入方,一次性向母公司支付原有技術平臺的買入費用2000萬美元。五年后,由于產業(yè)轉移,L公司停止在中國的生產。該成本分攤存在三個風險:一是2000萬美元的買入支付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二是分攤方式是否符合配比原則;三是L公司的經營期限少于我國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20年)。 風險點: ⒈企業(yè)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是否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和經濟實質。特別要將勞務類成本分攤與集團內勞務共分開來,前者是共同參與下的共擔風險,依據預期收益比例分配參與方需負擔的成本比例;后者是必履行特定職能的勞務收費,是將已發(fā)生或確定將發(fā)生的費用按約定比例分配。 ⒉企業(yè)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相關評估分析涉及分攤協議的簽訂執(zhí)行、變更、終止三個階段。 ⒊企業(yè)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是否遵循成本與收益國配比原則,主要是加入支付和退出補償的確定問題。 ⒋企業(yè)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是否按有關規(guī)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⒌相關參與方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不得少于20年。 風險控制點: ⒈企業(yè)應自成本分攤協議達成之日起30日,報稅務部門備案;也可采用預約定價安排的方式與稅務機關達成成本分攤協議。成本分攤協議執(zhí)行期間,應在次年6月21日前向稅務部門報送同期資料。 ⒉成本分攤協議應不以減少納稅為目的,并且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和經濟實質。所涉無形資產包括協議執(zhí)行前已有無形資產(即平臺貢獻型無形資產)和新開發(fā)無形資產,所涉勞務一般為集團采購和集團營銷策劃。 ⒊成本分攤協議的簽訂執(zhí)行是否符合獨立原則,主要通過各參與方分攤的成本與預期收益的配比判斷,當配比在實際執(zhí)行中出現偏差時,應進行補償調整;當協議參與方發(fā)生變更時,應對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攤情況做出相應調整,新加入方要按獨立交易價值進行加入支付,退出方按獨立交易原則獲得推出補償;當協議終止時,要按配比原則合理分配相應預期收益及所攤成本。 ⒋結合行業(yè)的發(fā)展階段、產品生命周期、董事會決議等因素,合理確定企業(yè)未來的經營期限,保證不少于20年。 第六部分 受控外國企業(yè)風險及其控制 受控外國企業(yè),是指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由居民企業(yè)或居民企業(yè)和居民個人控制的設立在企業(yè)所得稅實際稅負低于12.5%的國家(地區(qū)),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yè)。 受控外國企業(yè)管理,主要是為了防范企業(yè)通過在低稅率國家(地區(qū))建立受控外國企業(yè),通過不合理商業(yè)安排將利潤轉移到受控外國企業(yè),將經營利潤保留在海外公司或少量分配,逃避國內納稅義務。 風險七:受控外國企業(yè)的風險 例15:某民營企業(yè)K及其高管張某2008年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投資公司M,M通過成功運作年度利潤均達到5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多年均未進行利潤分配,K公司在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申報時未對信息進行申報。稅務部門通過與維爾京稅務當局的國際稅收情報合作獲知M公司上述經營情況,并據此對K公司進行調查,K公司面臨補稅并加收利息的處理。 風險點: ⒈我國居民企業(yè)和居民個人在國內負有全球納稅義務。納稅人如果不依法及時申報來源于受控外國企業(yè)的所得,將面臨被稅務機關查處的風險。我國與9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簽訂了稅收協定或情報交換協定,可依協定規(guī)定從締約方獲取受控外國企業(yè)的經營情況。 ⒉我國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了對外投資情況報送義務,不遵守將面臨處罰。 ⒊確定“控制”的標準時,不應僅考慮股份控股情形,還包括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實質控制;不應僅考慮直接控股情形,還應考慮間接控股情形。 風險控制點: ⒈依法認真履行申報和納稅義務,在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申報時真實填報《對外投資情況表》,及時將視同受控外國企業(yè)股息所得計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⒉確定股份控制時,應注意4點:中國居民股東(企業(yè)和個人)在納稅年度任何一天的持股比例達到規(guī)定標準即可;每個股東持股比例在10%以上,且合計持股比例達到50%以上,每個股東的持股比例為直接持股比例加上間接持股比例,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 ⒊稅法規(guī)定了“安全港”,即能以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y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可免于視同股息分配:設立在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qū)),包括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挪威;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第七部分 資本弱化的風險及其控制 資本弱化,是指企業(yè)利用借款利息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的特點,在融資方式選擇上,減少權益資本投入,擴大債務資本的投入,達到少繳企業(yè)所得稅的安排。 我國稅法規(guī)定,關聯債資比例符合規(guī)定標準(最高限定比例為:金融企業(yè)5︰1,其他企業(yè)2︰1),且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可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劵型投資,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風險八:資本弱化的風險 例16:J公司投資總額為1億元,其中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向境外關聯方借款5000萬元,向某銀行借款4000萬元(經查實為關聯方委托貸款),借款利率均為10%,而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為6%。該公司因借款利率高于正常水平、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比率超過2︰1,在轉讓定價和資本弱化兩方面存在納稅調整風險。 風險點: ⒈企業(yè)因關聯方債權投資比例超過規(guī)定標準,又不能按規(guī)定準備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將依法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稅前列支,相應調增利潤征稅,并按規(guī)定加收利息。 風險控制點: ⒈企業(yè)關聯債資比例應控制在規(guī)定標準以內,且相關利息支付標準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否則,應自行調整納稅,以免加收利息。 ⒉企業(yè)此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應按比例在各關聯方間分配:分配給境內關聯方的,如其企業(yè)所得稅實際稅負高于本企業(yè),則準予扣除。分配給境外關聯方的,應按股息與利息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差補征稅款;即使已扣稅款多于按股息所得計稅的,亦不予退稅。 ⒊企業(yè)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應準備、保存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第八部分 一般反避稅安排的風險及其控制 一般反避稅安排,是指企業(yè)實施其它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行為。“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包括濫用稅收優(yōu)惠,濫用稅收協定,濫用組織形式,利用避稅港避稅,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 風險九:一般反避稅安排的風險 例17:注冊于開曼群島的P公司通過香港子公司Q公司100%控股深圳M公司,M公司是一間擁有土地和房屋的物流企業(yè)。2010年,P公司轉讓香港Q公司100%股權獲得轉讓所得2.5億港幣。由于香港Q公司沒有實際經營活動,該股權轉讓所得實際屬于來源于深圳M公司的所得,應在深圳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該安排屬于一般反避稅管理所限制的濫用公司組織形式避稅。 例18:某軟件企業(yè)N公司為再次享受新辦軟件企業(yè)的稅收優(yōu)惠,新設立軟件企業(yè)L公司,并將N公司大部分業(yè)務轉移至L公司,重新享受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該安排屬于濫用稅收優(yōu)惠,存在一般反避稅調查風險。 例19:為享受《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中的股息所得減按5%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優(yōu)惠,美國S公司通過在香港設立T公司接投資設立深圳W公司。因香港T公瓦器屬于沒有實際功能的導管公司,該外商從深圳W企業(yè)獲得的股息不得享受5%的預提所得稅優(yōu)惠。該安排屬于濫用稅收協定避稅,存在一般反避稅調查風險。 風險點: ⒈對于一般反避稅安排,稅務部門按照經濟實質對其重新定性,取消企業(yè)從安排中獲得的稅收利益。對于設在避稅地設有經濟實質、且導致關聯方避稅的企業(yè),可在稅收上否定其存在。 ⒉對于企業(yè)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安排而減少納稅的,稅務部門可在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并加收利息。 風險控制點: ⒈企業(yè)實施商業(yè)安排時,應該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承擔實際功能,并不以減少稅收為目的,否則將存在稅收風險。 ⒉在一般反避稅中,審核企業(yè)是否存在避稅安排應綜合考慮以下內容:(1)安排的形式和實質;(2)安排訂立的時間和執(zhí)行期間;(3)安排實現的方式;(4)安排各個步驟或組成部分之間的聯系;(5)安排涉及各方財務狀況的變化;(6)安排的稅收結果。 第九部分 同一關聯交易被交易雙方主管稅務部門調查的風險及其控制 在某些情況下,關聯交易雙方可能因同一關聯交易而被雙方主管稅務部門進行轉讓定價調整。如該交易是跨國關聯交易,導致兩國對同一所得的重復征稅;如該交易是國內關聯交易,在雙方稅負不同的情況下,也可能被一方稅務部門調整。因此,總部企業(yè)應建立內部風險防范與應對機制,適時提出相應調整申請。 風險十:關聯交易雙方同時被調查的風險 例20:外商獨資企業(yè)X公司與日本關聯企業(yè)Y公司因關聯交易價格問題同時被中日雙方稅務部門調查,面臨5300萬元的重復征稅。X公司和Y公司根據中日稅收協定及時向兩國稅務部門提出國際磋商申請,經兩國稅務部門多次磋商,最終消除了重復征稅。 風險點: ⒈經濟全球化下,各國均加大國際稅源管理,企業(yè)關聯交易同時被交易雙方主管稅務部門調查的風險加大。 風險控制點: ⒈關聯交易定價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按照獨立第三方在同等交易條件下所能同意的價格定價,充分體現功能風險與收益的配比。 ⒉按規(guī)定準備同期資料,說明關聯交易的定價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⒊申請簽訂預約定價安排。根據風險的大小,可以選擇申請簽訂單邊、雙邊預約定價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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