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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以來地方志編纂問題述論

     樂山老楊 2012-12-17

    目前新修《清史》已經展開,編纂《清史·典志》,需要借鑒自古以來志書體裁的編纂經驗,其中地方志的編纂是一個重要方面。中國地方志書大致初步定型于宋代。至清代則形成了方志學。清代是我國地方志編纂的全盛時期,探討清代的地方志編纂經驗,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把握了中國的傳統方志學。民國時期社會發生了現代性的轉型,傳統方志學得到改

    造,具有了現代學術的意義。民國時期地方志的編纂也是需要總結的。至于20世紀80年代的新修地方志,積累了豐富的編纂經驗,由于時間接近。更應當借鑒。

    一、清代的地方志編纂

        清朝政府重視編纂地方志。清廷早在順治十七年(1660)就開始命令河南巡撫賈漢復督修方志。康熙十一年(1672)大學士衛周柞建議各省纂修通志,以備編纂《大清一統志》之需。康熙帝采納后詔令各地設局修志,責成學正檢查志書的質量,后來又限期成書。雍正元年(1728)。清廷嚴諭各省縣修志。清代形成了60年一修地方志書的傳統。清初對于纂修地方志

    的要求,是既嚴厲又明確的。

        清朝政府對地方志體例體裁有一些明確規定。康熙帝曾將賈漢復主修的《河南通志》頒行全國,作為統一的格式。康熙二十九年,河南巡撫曾通令所屬府、州縣編修志書,還頒發牌照,提出凡例二十三條,詳細規定了時間斷限、材料取舍、文字詳略、史實考訂、敘事先后,以及地圖繪制等[1]。雍正帝也根據編纂一統志總裁官大學士蔣廷錫等所奏,針對各省志書采錄人物事跡一事指出:“志書與史傳相表里,其登載一代名宦人物,較之山川風土尤為緊要,必詳細調查,慎重采錄,至公至當……今若以一年為期,恐時日太促,或不免草率從事”。要求“名省督撫,將本省通志重加修輯,務期考據詳明,采披精當,既無缺略,亦無冒濫,以成完善之書”[2]乾隆帝關心修志事宜,親自過目進呈的稿本,進行審核。

        由于清廷倡導修志,各級政府普遍纂修地方志。省有通志,府、縣也無不有志,還有各類其他地方志書。清代一些學者積極地參與了地方志書的編修工作,他們將各自的學術觀點帶入修志實踐中,形成了不同的方志學流派,影響深遠。

        清代修志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尤其到了乾嘉時期在繼承歷代方志理論研究基礎上最終形成了方志學。清初學者在方志學形成的過程中發揮了承上啟下的作用。著名學者顧炎武(1613-1682)在研究整理地方志的基礎上,撰寫《天下郡國利病書》和《肇域志》,綜合研究和利用了地方志。他總結前人修志經驗,在《營平二州史事序》提出修志的五項要求:修志者要有一定的學識:要網羅天下志書作參考:要實地調查研究,反復勘對;要有充裕的時間:文字要通俗易懂[3]康熙時衛周柞根據才、學、識史學三長的說法,在《曲沃縣志)序言提出修志亦有正、虛、公三長。所謂“正”,即修志者必須剛正不阿,不屈從權貴:所謂 “虛”,就是說修志者要虛己受人,廣泛集納眾人的意見,不要主觀和武斷:所謂“公”,就是說修志者要主持公道,不為門戶之見所左右。這“三長”實際上就是對修志者提出的“志德”要求。雍正時學者方苞在《與一統志公館諸翰林書》中主張修志務必體例統一,反復校勘,由博返約,以簡明為貴,以冗雜為戒「4]乾嘉時期,志家輩出,形成了不同的流派。以錢大聽、戴震、畢源、孫星衍、洪亮吉等人為主要代表人物的考據學派,視地方志為地理沿革考證,他們“信載籍而不信傳聞,博考旁稽”。以水系辨山脈,以山水形勢考察郡縣建置和地理沿革,運用考證方法突出。因此這些學者被認為是考據學派,由于重視地理與資料,又被稱為地理學派、纂輯學派。與考據學派相對立的是以章學誠為代表的史志學派,該學派強調對各類資料分析概括,以成一家之言,而不是比類纂輯文獻,所以又稱為撰著派[5]

        乾嘉時期的章學誠對方志學貢獻最大。章學誠(1738-1801),字實齋,號小巖,會稽  (今浙江紹興)人。乾隆四十三年(1778)進士,曾任國子監典籍。章氏一生未入仕途,前后主講于多所書院。畢生治史、修志。他對志書的性質、源流、體例、編纂等方面,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和闡述,形成了較完整、系統的方志理論,使方志學成為一門專門學問。

        首先,關于方志的性質。章學誠將方志納入史書范圍,他在《為張吉甫司馬撰大名縣志序》中說:“夫家有譜,州縣有志,國有史,其義一也”[6]。章學誠認為:“方志如古國史,本非地理專門”[7]在《報黃大俞先生書》提出對于方志的見解:“方志一家,宋元僅有存者率皆誤為地理專書二,…凡修方志,往往侈為纂類家言。纂類家言,正著述之所資取…方志纂類諸家。多是不知著述之意。其所排次璧績。仍是地理專門見解……方志而為纂類,初非所忌,正忌纂類而以地理專門自畫,不知方志之為史裁,又不知纂類所以備著述之資[8]“志乃史體”,志之為體,當詳于史。"

    他將方志作為歷史與地理書的性質區別開來。章學誠既認為志屬于史,也將“志體”與“史體”有所區分。他認為志乘為體,“乃仿書志而作。子長八書,孟堅十志,綜合典章,包函甚廣。[9]…志為史體,其中引用成文”。“史體縱看,志體橫看,其為綜合一也”。[10]他在《湖北通志辨例》中指出:“凡史志諸書分體,有以一字名者:紀、表、志、傳、譜、略、圖、考之類是也。有以二字名者,本紀、年表、世家、列傳之類是也”[11]將方志的性質定義為歷史學的范疇,在此范圍內對志與史加以區分。

       其次,關于方志的體例。由于章學誠方志理論的基點為“志屬信史”,所以他認為:“志為史裁,全書自有體例。志中文字,俱關史法。則全書中之命辭措字,亦必有規矩準繩,不可忽也。"[12]他創立完整的志書體例,提出了方志分立三書的主張。認為:“仿紀傳正史之體而作志,仿律令典例之作而作掌故,仿《文選》、《文苑》之體而作文征”[13] “三書”之中,

    “志”為主體。并為“志”設立了紀、譜、考、傳四體結構,即“皇恩慶典宜作紀,官師科甲宜作譜,典籍法制宜作考,名宦人物宜作傳”[14]。章學誠所設計的所謂“四體”。在他所修志書當中,也有所發展和改易。如他所纂的《湖北通志》,即分紀、圖、表、考、政略、列傳六體。考據學派與史志學派爭論的焦點,是地理沿革與地方文獻孰重孰輕問題。乾隆三十八年夏,考據學派代表人物戴震主講浙東金華書院時,在寧波道署曾經會見章學誠,雙方議論史事多有不合,及見到章學誠撰的《和州志例》,遂引起雙方對志書重沿革抑或重地方文獻之爭。對于此次論爭,后來章學誠追記有《記與戴東原論修志》一文。他還提倡志書設立“叢談”以作附錄。并在《方志立三書議》中解釋說:“此征材之所余也,古人書欲成家。非夸多而求盡也。然不博覽,無以為約取也。既約取矣,博覽所余,闌入則不倫,棄之則可惜,故附稗野說部之流,而作叢談。猶經之別解,史之外傳,子之外篇也。"[15]章學誠提出方志分立“三書”的主張。標志著章氏方志理論的成熟。章氏的“三書”性質與功用各不相同。因此。 編纂方法也當有所區別。對此,章學誠在《湖北通志凡例》中,還對“三書”性質與功用作了很好的說明,稱:“志者志也,簡明典雅,欲其可以誦而識也。刪繁去狠,簡峽不欲繁重。簿書案犢之詳,自有掌故專書:各體詩文,自有文征專書。志則出古國史,抉擇去取,自當師法史裁,不敢詢耳目玩好也。"[16]

        再次,志書編纂方法。章學誠在總結前人經驗的基礎上,將全部志書編修工作概括為: “乘二便,盡三長,去五難,除八忌,而立四體以歸四要”。“三長”主要是對方志編修人員提出的要求。章學誠極力反對文人參加修志,主張要由具有一定史學修養的人來纂修志書,并己應具有“識、明、公”三長,即“識足以斷凡例,明足以決去取,公足以絕請托”。“二便”為志書編修工作中的二個客觀便利條件,即“地近則易核,時近則跡真”。“五難”系指編修志書的五個難題。即“清晰天度難,考衷古界難,調劑眾議難,廣征藏書難,預杜是非難”。“八忌”系指志書編修要:“忌條理混雜,忌詳略失體,忌偏尚文辭,忌妝點名勝,忌擅翻舊案,忌浮記功績,忌泥古不化,忌貪載傳奇。”,“四體”是指“志”應包括紀、譜、考、傳四體,相輔為用。“四要”即志書“要簡,要嚴,要核,要雅”。此外,他還要求參與修志人員,不僅要有具體分工,而且應有各自的專責。“提調專主,決斷事非,總裁專主,筆削文辭:投碟者敘而不議,參閱者議而不斷,庶各不相侵,事有專責。"[17]

        又次,方志辨體。章學誠認為:“今之通志,與府州縣志,皆可互相分合者也。既可互相分合,亦可互相有無。書茍可互相有無,即不成其為書矣。"[18]強調通志及府州縣志應各有各的義例,不容混雜。

        戴震(1723 -1777)是清乾隆時期著名的思想家、皖派考據學的開創人。戴震,字東原,安徽休寧人。乾隆三十八年特詔纂修《四庫全書》,任翰林院庶吉士。他主纂或審定多部志書,其方志理論的主要內容是重視考據地理沿革。如在《應州續志序》中認為。志之失,在于“郡邑志書,其于經史中地名山川、故城廢縣以及境內之利病,往往遺而不載,或載之又漫無據證”。提出“古今沿革,作志首以為重”。在《乾隆汾州府志例言》中也說:“沿革不明,不可以道古”。“疆域辭而山川乃可得而記”。戴氏主張編纂志書當重沿革,并應作出詳盡考證,以求無誤,所以后世視戴震為考據學派、地理學派的代表人物。戴震在《乾隆汾州府志例言》中還反對方志記載“繪圖星象。錄步天歌”,主張去掉各州縣所謂八景、十景。以還雅。

    不錄逸事異聞。風俗物產“無取乎泛常瑣濫”。藝文者“以古今為先后,不區別文體。……所有奏疏、論著于地無關者,例不當錄。官斯土者及今在任一切士民頌美之辭,事涉導訣,亦例不當錄”。反映了戴氏嚴謹求實的方志編纂思想。

        洪亮吉(1746-1809),字君直,號北江,江蘇陽湖(今江蘇武進)人。他于歷史地理造詣尤深,參與編纂多部地方志,也是考據學派的代表人物。洪亮吉認為“一方之志,沿革最要"[19]。他的《新修澄城縣志序》認為宋以后州縣志書:“舍地理而濫征名宿,略方域而博采詞,有去本求未,流蕩忘歸者焉。”洪亮吉主張方志言必有據。在《任縣志序》中說:“蓋撰志之法,貴因而不貴創,信載籍而不信傳聞。博采旁稽,義歸二是,庶乎可繼踵前修,不誣來者矣。”他在《淳化縣志·敘錄》中也言:“于為此志,準昔賢,非茍求立異,實欲借茲成規示諸來祀。”所擬方志體例援引古法。主張師古。洪氏所修《淳化縣志》征引書廣博,引文必注出處。引文之后有“亮吉按”,或糾正舊籍之誤,或依據作出論斷,以求記載可信:他纂修《澄城縣志》時也于“建置者并繁簡,統轄城郭、鎮堡、寺廟、傾宇,又均采自十七史地理志及諸地理書,皆一間者始以舊志參州志、通志補之,而傳聞之未信。方冊之準憑者,成無取焉”。洪氏主張志書事必有據。以成一代信史。對方志編纂。強調志書詳簡適度。要以載籍收錄為準。他在《任縣志序》指出:“一方之志,茍簡不可,濫收亦不可。茍簡,則輿圖疆域,容有不詳,如明康海《武功志》、韓邦靖《朝邑志》等是也。濫收則或采傳聞。不搜載籍,借人才于異地,移景物于一方,以致以訛傳訛,誤中復誤。”這種觀點反映了洪氏“信載籍而不信傳聞”的思想。

    孫星衍(1753- 1818)一生曾參與多部地方志的編纂,并與洪亮吉共同編纂《澄城縣志》。孫星衍,字淵如,也是陽湖人,乾隆五十二年(1787)進士。他在《那州志序》主張“方志以考據存文獻”,認為:“夫山川、城閥、河渠、關隘、金石、名跡所存,逾古逾不可廢,必得博聞強識之士訂正之。若新志所增職官、科舉、財賦額程之屬,肯吏之有文者皆能為之。”

    孫氏所纂諸志皆注重資料的考據工作。孫星衍與洪亮吉的“貴因不貴創”、“信載籍而不信傳聞”的修志主張類似,強調后世修志當依舊例續修。他在《重刻景定建康志后序》中說:“蒙謂一方修志,如有宋元舊本,自宜刊刻原書在前,依例增續,或辨證人之得失,別為一卷:近時作志,動更舊例,刪落古人牌版,引書出處,增以流俗傳聞、蕪穢詩什為不典。”他的《重刊云間志序》也指出:“余病今世修志,無著作好手,不如刻古志于前,以后來事跡續之。或山川古跡舊有遺漏蚌誤者,不仿別為考證一卷。”

        李兆洛(1769-1841),字申吉,晚號養一老人。嘉慶十年(1805)進士,著有(大清一統輿地全圖》、《歷代地理志韻編今譯》、《歷代輿地沿革圖》、《皇朝輿地韻編》等地理書,并先后主修或編纂有鳳臺、東流、懷遠、江陰諸縣志及《武進陽湖合志》等志書。李兆洛在《嘉慶東流縣志序》認為:“志尚征實,所以傳信,一事一語,必據其所自來。”又在《跋咸淳毗陵志》指出:“前代郡邑之志存于今者,推宋人之書耳。類皆義例整贍、考證賅洽,識議深慎。”以考據的好壞,作為衡量方志質量的標準。他所編的志書以考據精核見長。如《鳳臺縣志》每篇大致有本文、注釋(雙行)、出處、按語。《東流縣志》也是記載一語一事,必有所本。李兆洛認為方志的編修直接關乎地方的吏治。在《鳳臺縣志序》中說:“凡居百里之地,其山川形勢,人民謠俗,茍有不晰,則不可以為治。”

        朱土嘉將考據學派特點概括為四條:第一修志者當無語不出于人,詳注出處,以資取信:第二,“貴因不貴創”;第三。“信載籍而不信傳聞”:第四,重視地理沿革的考訂[20]。基本上反映了清代考據學派的方志編纂理論。由于考據學派強調與重視志書資料的考據工作,旁征博引,詳加按語,標明出處。所以有人又稱考據學派為纂輯派。所纂志書為纂輯體志書。這類志書較多地保存了原始資料,史料價值較大,但也顯得“蕪雜”。中國古代有關地理的學問,一直隸屬于史學。清代考據學的興盛,遂為方志學界考據學派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學術基礎和客觀條件。總之,清代是中國傳統方志學的集大成時期。

        二、民國時期的地方志編纂

        民國時期一批方志學專著的問世,使方志理論研究取得了可觀的成績,達到了一個新的水準。我們擬分方志學理論專著與論文加以論述。

        (一)代表性的方志學理論專著

        1、李泰菜著《方志學》。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全書共分為通論、舊志之擇評、章學誠之方志義例、章學誠之義例駁議、修志之輔助學識、余對方志內容之三增、余對方志內容之擬目及序列、修志之先決問題、方志之資料、資料之選集法、記錄資料之鑒定法、記錄以外資料之鑒定法、記錄資料之整理方法、記錄資料以外之整理法14章。

       《方志學》是我國首以“方志學”定名的專著。李泰粟指出,“方志與史相同,僅屬范圍稍異”。他受西方社會科學思想的影響,提出修志者應其有地理學、人類學、社會學、年代學、考古學、古文學、古泉學、語言學、譜系學、心理學、經濟學、法政學等學科知識。在傳統方志學領域引進現代社會科學。

        李氏高度評價方志的學術價值:“各地社會制度之隱微遞擅,不見于正史及各書者,往往于方志中見之,其一也:歷朝人物,應登正史而未列,或在當時無入正史之資格,以今日眼光視之,其人靡重者。亦往往見于方志,其二也:遺文佚事,賴方志以存甚多,其三也:地方經濟狀況。如工商各業、物價、物產等,其變遷多見于方志中,其四也;建置興廢,可以窺見文化升降之進,其五也:古跡金石,可以補正史及文字之遺缺者,其六也:氏族之分合,門第之隆衰。可與他史互證,其七也。”

        李氏提出,志書“應增記錄以前之史實”,即增加史前時代的內容,以反映人類之進化: “應增社會經濟之資料”。提倡“社會經濟,在今日應為全志骨干。吾人之衣食住行,工商各業,經過先民若干努力,始有今之文明,修志者自應將以上各事,追述經過,至少亦須將現代社會經濟全部編入”。要求分列政府歷年苛捐雜稅,以反映民窮與農村破產的社會現實:“應增貪劣富紳之事實”。主張善惡并錄。這三項主張中,強調志書應以社會經濟為主干,是適應時代發展的新思想。李泰粟針對章學誠的志書“四體”,主張“志分多體之不必”。

        該書最后六章,介紹了資料的種類、搜集、鑒別、整理的方法,可以說也為歷代方志學理論研究的全新之作。

        2、傅振倫著《中國方志學通論》,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全書分為方志之意義及范圍、方志在學術上之位置、過去之方志界(上、中、下)、方志之收藏與整理(上、下)、方志之撰述等8篇。

        傅振倫指出:“方志為記敘一域地理及史事之書”,認為方志具載事周悉完備、記事親切可信、志材多平民化、志材甚為珍貴。同時指出歷代方志有十項通病:“取材無當,旨趣乖僻:因習模擬,書多雷同:剿竊拼湊,無異類書:割裂諸志,無所斷制;片斷記載,幾不成書:門類瑣碎。意義浮泛:載文記事。狠改意見煩不典:敘述無謂,立論可厭:逐于景物,不求實際:官家修志,失之簡陋。”

        作者重視系統利用方志,認為應編輯方志匯目及統計表、方志篇目索引、方志提要、方志別錄等。他還詳細介紹了方志的撰寫、組織、經費、資料搜集、鑒定、義例等。

        3、甘鵬云撰《方志商》,崇雅堂1938年聚珍版。全書二卷:上卷為《湖北通志義例書》、《復李甥曉垣書》,下卷為《修志答問》(又名《修志當言》)、《湖北通志凡例》。

        該書系撰者參與編修《湖北通志》的經驗總結。他主張方志為一方之史,應合文獻、政治、社會為一書。認為方志應“于民事加詳。民主,國民為重也”。甘氏將修通志工作分為五步:第一步是省縣志同時修纂,互為所用,縣志為省志取材,通志館指導縣志編纂:第二步為制定通志凡例;第三步為定標目:第四步為依一定條例、格式,派員采訪:第五步為征求書籍。

        4、黎錦熙著《方志今議》,商務印書館1940年版。該書以《城固縣志續修工作方案》為基礎修訂而成,全書分建議因緣、先明三術、次立兩標、次廣四用、終破四障、結前原則、縣志擬目、纂修總例、材料來源、總結全文10部份。

        黎錦熙認為“方志為物,史地兩性,兼而有之”。他編修方志的理論主要包括:(1)明三術。即修志應先明“續、補、創”三術,續是指舊制己革除或仍需庚續者,革者存其舊,續者接其新:補是指除新獲材料應補入外,對于舊者m遺、外誤之處,亦應采訪舊籍新著補入:創是指舊志所無的新增事類。(2)立兩標。即“地志之歷史化,歷史之地志化”。(3)廣四用。

    即方志可作“科學資源、地方年鑒、教學材料、旅行指南”。以符合時代需要。該主張對于提高方志的科學價值及方志在人們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有積極的作用。(4)破四障。指志書編修要“類不關文”、“文不拘體”、“敘事不立斷限”、“出版不必全書”。“類不關文”是針對章學誠提出的“志”應分記、譜、考、傳四體而發,認為章氏之說有種種不便。主張“以后方志,決不當再以文章體裁分類。類者事類,某類用何文體,一隨其事之宜”。“文不拘體”是言:“某類中之文體,既一隨其事之宜,圖可也,表可也,譜或考以及其他皆可以:且一類之中,有時眾體成備亦無不可,且屬必要也。“敘事不立斷限”是指志書記事不宜上一總斷限。“出版不必全書”是指志書撰寫,“無論何類,一侯定稿,即力即行:不列卷次,但標其名日某縣某志。”“造及單行分志。先后出齊,依目排定,匯為一書,總序、例目,并諸卷端,便成全帆”破四障以實用性為纂志主旨,對舊志重體例形式、輕視內容實質進行了改革〔21]

        黎氏所擬縣志目為:疆域總圖、大事年表、建置沿革志、地質志、氣候志、地形志、土壤志、生物志、人口志、農礦志、工商志、交通志、水利志、合作志、吏治志、財政志、軍警志、自治保甲志、黨務志、衛生志、司法志、教育志、宗教祠祀志、古跡古物志、氏族志、風俗志、方言風謠志、人物志、藝文志,后附本縣文征、本縣叢錄。從門類設置到類目的標

    題,突出時代要求,具有創新精神。

        5、壽鵬飛著《方志通義》,1941年出版。全書通論了方志定義、義例、編纂等問題。壽鵬飛主張“志乘,為郡邑正史”,認為“志者。史也。史以明治亂興衰之故,志以補郡國利弊之書”。他強調志義當重于志例,認為“方志立言,當從平民立場,乃得痛陳疾苦,勿染官氣,……務在有稗地方風俗民生”。相對于傳統方志編纂理論。這種主張是一個進步。

        6、吳宗慈撰《方志叢論》,1947年版。全書輯錄吳氏關于修志的諸論34篇、編纂方案2篇、例目1篇、編纂原則1篇。

        吳宗慈說:“正史二千年來之記載,只有國家而無社會。然則方志之所重者,誠有超乎正史之上者”,肯定地方志的特殊價值。他認為“修方志者,固不妨先就革葷大端,定其軌范再適用隨文起例之方法,則義無余蘊,例亦周賠而無憾焉”。

        吳宗慈論志強調志書的實用價值,認為“若今日則方志所重在實學,乃為一切民族社會經濟與科學問題”。對于志書的語言文字。不失簡潔之旨。

        吳宗慈還提出建立全國各級方志資料庫的設想,主張:中央內政部設全國方志資料庫:各省民政廳設全省方志資料室;各縣設方志資料分室。縣內大事“概應隨時記錄。繕成三份。縣有其一繳省總室者二,于是省有其一。轉繳中央部庫者一。如此辦法,在當時僅略需繕寫之勞,于日后即成文獻之匯”。比起清代章學誠提出的設志科建議,這種見解又前進了一大步。

    此外,王葆心所撰的《方志學發微》全稿雖未及刊,但所論取材、纂校、導源、派別、反變、賡續、義例七篇,較為系統。

        (二)代表性的方志理論論文

        除了上述專著外,民國時期的一些刊物。也刊載了不少,重要的如梁啟超的《清代學者整理舊學之總成績—方志學》,較為系統地清理了清代的方志學成就。他認為“最古之史,實為方志”,自宋以后,會萃圖經、政記、人物傳、風土記、古跡、譜牌、文微組織屬各體,成為方志。清代“注意方志之編纂方法,實自乾隆中葉始”。“方志學之成立,實自實齋始也”。梁啟超認為方志可彌補舊史只注重中央政府之不足,欲以方志記載“地方之社會組織、禮俗習慣、生民利病”,而了解“社會之真相”[22]。梁啟超給予方志學及章學誠以很高的學術地位反映出新史學的思想。

        鄧之誠在民國初年社會轉型時期,繼承傳統,吸收新學,探討新的地方志體例。他認為: “志之為體,羅列新舊,本于求詳。若新舊互有詳略,則不妨相為附庸。若新舊并重。則亦不嫌分立門戶。”他還指出:“志者無他。作者便于纂述,而讀者尋輯而己。圖表志傳之體,千古不廢。唯增創通紀一類。圖以明之,表以系之,紀以通之,志以詳之。傳以記之,不盡者歸于余錄。"[23]他在傳統圖表志傳的歷史編纂形式之外,“增創通紀”。可謂史志合一不過他也說這是借鑒他人:“金陵通志,創通紀一門,振綱領,今古畢呈……夫史之紀乎朝。則方志之紀宜系乎地。"[24]可見金陵通志的通紀屬于通史,鄧之誠主張地方志借鑒記載朝政的“史之紀”編纂方法,記載地方上的“通史”。關于通紀,民國人王褒心認為是大事記。他指出:“方志冠以編年之大事記”始于宋高似孫《刻錄》之縣紀年,及元張用鼎《金陵新志》則名曰“通紀”[25王褒心還推斷顧炎武《營平二州史事》屬于大事記。具體來看,鄧先生設計的地方志(省志),除通紀外有如下篇目:圖,有沿革總圖,氣候物產圖,省總圖,縣分圖,坊市圖,村鎮圖,交通圖,勝迸圖:表。有沿革表。職官表。登庸表(制舉、科舉、辟薦、考試),封建表,人物表(名賢、列女),學制表,戶口表,商務表:志,有地理志,河渠志,經政志,武備志,教育志,實業志,交通志,藝文志。金石志:傳。有列傳(以本籍流寓為次),人物,列女:錄,有軼事,災樣。鄧先生設計的地方志,在地方志編纂學上應有一席之地。

        民國時期,法政大學教授余紹宋編纂家鄉的《龍游縣志》(1925年修),于方志體例有所創新。該志體例,“意在規仿史裁”分正志、附志。正志略擬正史,分紀(名通紀)、考(分為地理、氏族、建置、食貨、藝文)、表(分為都圖、職官、選舉)、傳(分人物、列女)四類。附志之一為叢載,包括古邊寺觀、前人軼事、怪異;之二是掌故,載冊籍公;之三系文征,收錄詩文。《龍游縣志》顯然吸收了紀傳體與章學誠方志體例。特別是他改造了正史本紀,設置通紀。他指出:“正史本紀,效法《春秋》,記載大事,所以為全書之經(志、表、傳悉為緯),非盡出于尊崇皇帝也。歷來方志家,狙于地理類書之例,不措意于一地方之大事,又習于忌諱,不敢作紀,遂使全書記載散漫,無所統系,甚有乖于史裁。……茲篇意在為考、表、傳之經,故專重一縣之大事,匯而紀之。使二千年來情事萃于一軼。不惟全書若網在綱,亦足為知人論世之助。"[26]余紹宋的通紀,是“專重一縣之大事”的通史,并試圖發揮知人論世的作用。余紹宋的《龍游縣志》受到梁啟超的高度評價,梁啟超為之作序,甚至說:“吾常以為,實齋以前無方志,故舉凡舊志,皆不足與越園(余紹宋的字)書較。”梁啟超《龍游縣志序》也高度評價方志的學術價值說:“中國之大。各區域遺傳、實況、環

    境之相差別蓋甚。頤必先從事于部分的精密研索,然后可以觀其全。……有良方志,然后有良史,有良史。然后開物成務之業有所憑藉。故夫方志者,非直一州一邑文獻之寄而己。民之榮瘁,國之污隆,于茲錄焉。"[27]

        瞿宣穎于1930年在南開大學開設方志學,后成《志例叢話》長文,分通診、方法、地理、建置、古跡、經濟、社會、風俗、人物、氏族、通紀、叢錄、譏貶、雜錄等14門,綜論方志的源流、性質、內容、體例,并指出舊志的缺點。他反對“方志為兼具地理、歷史兩性之書”的提法,認為“方志者。地方之史而己”。瞿氏極為重視資料的搜集與保存,認為:“嚴格論之,今日修志尚非急事,取章氏立志科之說而歷行之,乃真刻不容緩之事耳”。他對于志書的簡潔問題有自己的見解:“文之簡潔之否,不系于其量之多寡,更不系于鮮之豐”。茍無條理,則事雖儉,字雖約,其不能簡潔猶是也。茍具條理,則雖枝流萬派。朝宗于海。起訖分明,必愈形其簡潔。瞿宜穎認為:“方志中所蘊藏至富,爬梳而出之,必有可觀。”并從事輯錄方志中各類資料的工作。他還主張“以照片人志,可祛漫用不正確之弊”[28]

        前述鄧之誠、余紹宋繼承前賢,創新通紀。此外,瞿宣穎也主張方志設立通紀,他說: “地方之大事,宜匯通為紀以盡其變,不得僅于大事年表敘寥寥數語,亦不宜散置列傳中,使讀者難于捉摸。蓋一邑之事未必為眾所周知,非特筆綜錄之,無由著也。”他還說,章學誠《湖北通志》創《宋陳規德安御寇傳》、《開禧守襄陽傳》等,是“于紀傳體中兼寓紀事本

    末體,使因人而及事,窮原而竟委,固良法也。"[29]實際上,瞿宣穎是在主張通紀用紀事本末體,比起前人通紀用編年體與大事記,更前進了一步,屬于新看法。

        綜上所述,民國時期方志理論研究有如下四個特點:

        首先,系統整理和研究了清代章學誠的方志學理論。民國時期出版的方志學研究力推章學誠為我國方志學的奠基者,專著大都專章論述章學誠方志學。張樹粟還于1934年整理出版了《章實齋方志論文集》,輯錄章氏有關方志論述。張樹粟序言稱章學誠是成方志一家之學說的第一人。民國時期方志學家也對章氏理論進行了批評。如李泰粟、黎錦熙對章氏“志”分“四體”,吳宗慈對章氏“實學”,都有自己的看法。方志學理論研究得到長足進展。

        其次,高度重視方志的學術價值。方志在傳統時代沒有的到應有的重視,很少有探討方志學術價值的。民國時期,方志的科學價值引起了學者的普遍注意,并予以客觀的評價與介紹。如李泰粟、梁啟超等人有所論述,瞿宣穎輯錄方志社會生活資料,以示方志的價值,并說:“方志中所蘊藏至富,爬梳而出之。必有可觀。"[30]因此民國時期人們開始重視對方志

    的利用與整理,提高了方志的學術地位。

        再次,強調以社會經濟為方志撰修的主干。相對而言,重人文而輕社會經濟是舊志不足之一。民國志家主張志書應增加有關國計民生內容,尤其是李泰粟、壽鵬飛都有很好地論述,影響了當代志書的編纂。

    最后,采用科學方法編修志書。即在內容分類及類目命名上反映時代變化,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方法。如民國十八年(1929)內政部頒行的《修志事例概要》明確規定:“輿圖應由專門人員以最新科學方法制繪精印”、“志書中應多列統計表”、“地方名勝、古跡、金石拓片,以及公家私家所藏各種古物,在歷史上有重要的價值者,均應攝制影片編入。以存真遴”[3l],強調志書編修應采用各種先進的科學技術方法。清末以后,隨著西學東漸和社會變化,特別是近代史學的確立,方志學理論也得以現代。

    三、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地方志編纂

        20世紀80年代以來,新方志的編纂工作取得了豐碩成果。經過20多年的實踐,取得很多共識,形成了地方志編纂的一些基本原則。下面對修志的基本原則以及地方志分志的編纂等問題作一論述。

        (一)關于史書與方志的異同

        不少方志學者強調志與史兩者的特點與區別。他們認為,志與史首先是編寫形式不同:史體主要記述歷史,一般以時間、事件、人物為線索,傾向于縱向的發展,論述是史書的主體。而志體寓褒貶于敘事之中,志體有時也追溯過去,但主要的是記載現狀,分門別類地橫向記載事物,不加論述。其次是門類廣狹不同。史體是以歷史事件或歷史人物為核心,論證自己的觀點和主線。志體重在資料收集,平列敘事,并無明顯的特定軸心。再次,內容詳略不同。史的范圍較專、較約,志的范圍則較廣、較博。又次,成書方法不同。史主要依據文獻論述,志則依靠調查采訪,積累資料,詳今略古。史可由一人或數人寫成,而志則須各行各業共同來完成。還有,志是當代人寫的,史是后代人寫的。

        來新夏先生討論了史與志的關系,他不同意“史縱志橫”、“史為史觀志為志實”、“史有褒貶志無褒貶”的說法,認為人們對事物沒有褒貶是不可能的;史與志是同源異體、殊途同歸與相輔相成的關系;志書包含史裁,史裁包含志體。編志應本著“志經史緯”的觀點,把史、志的特點結合起來,諸體并用,集眾之長〔32〕

        (二)關于方志的體裁、體例

        體例是著作內容的表現形式,特定的內容要求特定的形式。方志是一方的資料性“百科全書”。這一特定的內容要求并決定了志書必須具有的體例。

        古代史書體例都是以年代為經,以事件為緯。論述往事。側重于從縱的方面反映歷史的連續性,它的結構是一條線。而“志體”側重于從橫的方面來表現各種事物的廣泛性,縱橫結合,以橫為主,志體的結構像一個共同橫斷面。方志的總體結構之下,各個部分也存在一個局部結構安排問題。如大事記,是采用編年體,還是采用紀事本末體,抑或采用編年與記事本末結合體,都須精心安排。各專志,是先分期后分類,還是先分門別類,后依時順敘,其結構是迥然不同的。一般新編地方志,是由概述、大事記、各專志、人物志、附錄五部分組成,卷首加序和凡例,卷末附跋。以概述為綱,以大事記為經,以各專志為緯,形成總體基本結構。各專志是地方志的組成部分,結構上受其制約。

        新方志的體裁,在舊志體例的基礎上,形成了述、記、志、傳、圖、表、考、錄等。各有專用,以志為主。述,指簡述、概述或總述。即用簡明扼要的文字,概括地縱述本志所述范圍的歷史發展之大勢,橫陳現狀的最基本情況。記,用于大事記。以時系事。志,采用記事本末體橫排縱述各項事業及其各個側面的內容。傳,專門用于寫人物。圖,各種地圖、圖片、照片、統計圖、分布圖、示意圖等。表,各種表格。考,所載資料的考證。錄,附錄、叢錄,系資料輯存。

        志書的章法一是重在記述,敘而不論(或曰:依事直敘,述而不作):二是以類系事。橫排縱寫。豎寫,要求以時為序,縱述始末,是編纂方志的基本要求。一般將記述內容分解到某一事物,據實立目,縱向記述。從事物的發生、發展以及轉折變化,一直寫到現狀,嚴格地按照時間順序記述史實。豎寫要做到記事的完整性。不過倉修良先生認為:“橫排豎寫,橫豎結合”,不是方志有別于史體的特點,因為我國古代史書的體裁,除編年體以外,無一不是“橫排門類”。“當然,用它來區別近代出現的新的史體的編纂形式和方法還是有它一定作用的。總之,專業志的編寫,還是提以類相從,按類編寫比較合適。" [33]

    新方志的文體使用語體文,記敘體。也有人主張在使用現代漢語寫作的基礎上,也不妨略帶點文言成分,使其簡潔而又有文彩:也可約略吸收一點地方性語言,使志書更有個性。記敘,就是把事物的特點,事情的發展、變化過程和人物的經歷,如實地記錄、表述。人物、事件、時間、地點、原因和結果,是記敘文體的六大要素。志書一般將是非、褒貶等等寓于記敘之中,讓事實說話,不妄加評論。

        志書的文體既不同于文藝文體、議論文體、公文文體、教科書文體、新聞文體。也和一般歷史著述即所謂史體有某些差異。

        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第十五條:“行文力求樸實、簡練、流暢”。新志書的文風要嚴謹準確、要簡明精煉、要樸實、要流暢。

        (三)關于概述與小序

        概述,即用極簡潔的語言概括記述。可分為總述、綜述、概述、緒言、序、小序等幾種,均冠以卷、編、章、節之首。

        概述在志書中所起作用,大體有濃縮、提要、統攝全書的綱領三種說法。概述的主要作用是溝通各類,統攝全志,揭示因果。“事以類從,類為一志”是志書的原則[34],設置若干篇,分別記述各類事物,不可能充分反映各類間的聯系。志書體例,橫排豎寫,分類橫排后的篇、章、節、目是同一個層次的平列關系,各自獨立,以時縱述各事、各業興衰的變化。

    無法反映事物的全貌。概述用簡潔的語言,溝通各類間的內在聯系,述其大要,把志書內相對獨立而又相互作用的各個部分,組成一個有機整體,展示相互聯系的發展運動、趨勢及其規律,彰顯事物發展變化的因果。志書篇幅較大,概述也可為讀者在短時間內了解各類事物的大勢大略、特點提供方便。關于概述的設置問題,方志學界是在不斷討論的基礎上,逐漸

    形成共識的「35]

        概述敘議結合,所選的內容一般應有本地、本業現實狀況的全面陳述,幫助讀者了解和分析本地、本業的發展歷史和現狀。從中找出特點,從“志”中精選本地、本業發展關系密切的重大典型事件,使其與志內各章、節或條目組成經緯交織的立體結構。

        概述的編寫方式有:一是縱述式。按時間順序縱述一地、一業興衰起伏的歷史發展過程以及各階段的基本狀況。二是總體論述式,先扼要縱述一地、一業發展之大勢大要,然后歸納其特點,或經驗教訓:或先扼要綜述本地、本業各方面的基本情況,然后重點記述地方特色或行業特色。

        編寫概述應注意:概述與概況的不同。要論之有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篇幅要適度。

        小序,位于分志(專志)之首。它一般成于志后,只有在撰寫完某志之后,對事物有了深刻的規律性認識,方可動筆。小序起到通曉全局、統攝全志的作用。方志界寫小序大致有五種方法:縱述沿革、橫陳現狀,概述整體、展現形勢,面中有點、提示特色,前后對比、反映變化,略述源流、承上啟下〔36]。小序常見形式,或可歸納為概述式、綜合式、沿革式提示式、引言式。撰寫小序應注意從實際需要出發,考慮是否設置。

        (四)關于分志

        志書的體裁由記、志、傳、表、圖諸體構成,其中志為主體,由分門別類專門記載某一方面或某一范圍內事物的各個分志組成。一部志書除概述、大事記、人物傳、附錄之外,其余部份都可稱為分志(或稱分志為專志)。分志為全志的主體。1985年制定的《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定》第9條稱:“新方志的體裁,一般應有記、志、傳、圖、表、錄等。以專志為

    志書主體,圖表可分別附在各類之中。”直接指出了志體在全志中的主體地位。分志成為新志的主體,是區別新、舊志書的一個重要標志。舊志重人文而輕自然、經濟,往往人物傳成為志書主體,明清舊志人物傳往往占全志篇幅的三分之一,甚至一半以上。現在新志的分志部份一般都占全志篇幅的三分之二左右。分志也是為全志之緯。志書概述總攝全志,縱橫結

    合,門類交叉:大事記依時記事,通貫全志,成為全志之經:而分志則分門別類,橫排豎寫,形成了以橫斷面為主體的專題記述,從而成為全志之緯。記體“包舉大端”,成為全志之經,但文簡難詳事理,而志體分門別類地記述一地各方之事的發展變化,內容包羅萬象。方志學界對分志的討論,形成了普遍性的共識〔37]

        分志的類別。從大的方面,可以分為地理、經濟、政治、軍事、教科文、社會等六大部類[38]

    分志的體例。分志主要有如下幾種類型:一是不設章節,只按歷史時期記述。這類分志目前極為少見。僅在建國后五六十年代所編的新志之中,有些志書采用了這種形式。二是先分期,后分類。這樣劃分的結果,各分志的內容就分別被記載在各個歷史時期或歷史階段之內,材料分割零散,使人難得全貌。志書首先按歷史分期來安排材料,然后再分類記述,其結果就把一些歷史連續性較強,并且有其自身特殊發展規律的事物強行肢解了,而且門類重疊,層次混亂,類目標題也大多雷同。另外,這類志書劃分歷史時期的標準多是依據社會性質,或重大歷史事件來作為分期依據的,更多的是政治意義,而不是反映一地各項事業自身發展過程的自然分期,同時這種類型志書不便于讀者檢索利用。三是先分類,后分期。這類

    分志的特點是在橫排門類的基礎上,再按歷史時期進一步細分。志書采用這種編排形式并不多見。主要是用于某些分志。或分志中的某些篇章。先分類、后分期式分志類型,對記述那些不同歷史時期差異較大、或有本質區別的事類還可采用。但是對那些前后聯系緊密,或不宜分敘的事類來說,這種形式就顯得有些無能為力了,比如記民俗、民風、民間藝術等歷史悠久的文化活動,也不宜腰斬為幾塊。分志先分類,后按歷史時期記述,很容易使分志成為專業史,也不符合志體要求。起碼不宜過多采用,四是橫排門類,依類記述。即按事物性質分項依類記述的方法。事以類從,根據客觀事物的原有系統去記述其全貌和發展的始終,這樣不僅避免了用歷史分期機械剪裁分志內容的弊端,而且也保持了志體的形式。

        分志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地方事業發展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因素、人口因素和物質因素;地方事業發展的歷史,分志記事雖以現狀為主,但是不能不述事業發展的歷史。記載事業的發展史,要說清事業發展的基本道路和事業發展變化脈絡:地方事業現狀,追溯歷史是為了說明現狀,反映事物的發展過程,于今后有所借鑒:地方事業的發展規律,分志不僅要記述地方事業發展變化的歷史和現狀,而且還要盡可能地記述地方各項事業興衰的原因和歷史的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以反映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人物事進,這種記載不同于人物傳,它不是以人物為中心,而是以事件為重點,因事敘人。也就是說分志記人,它不同于人物傳,不是一個人物生平的完整記錄。

        分志的編寫。一是限定分志記述范圍的,即分志編寫要限定地域范圍與專業范圍。二是分志的設置應根據一地自然、社會的實際,按照以類系事,類為一志的原則來確立,既不能設志過多,又不能設志太少。設志過多會加重各分志之間的交叉重復,又會分割事物之間的有機聯系,使志書整體顯得支離破碎。設志過少則會造成分志篇幅過大,反映不全面。三是

    分志的橫排問題,即如何去分門別類地記事。一種主張分志的橫排要貫徹到分志篇目的各個層次,也就是說要“橫排到底”。橫排形式可以按事類列,按業務內容排列,按科學分類排列不提倡大類里套小時期。另一種意見主張橫分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對那些建國前后事類相差較大或有本質區別的事物,可考慮采用劃分歷史時期的記述形式。不過,作為一部志書的各個分志,或分類、或分期,總體觀感不協調。應盡可能注意到總體形式的協調與統一,至少分期記述形式不宜采用過多。

        分志和部門志的異同。部門志是以單位或部門的業務或職能為主體,綜述一個單位或部門的歷史與現狀的志書。部門志與分志兩者之間的區劃與界限表現在:記述范圍的不同。分志是以事物發展的歷史與現狀為記述主體的,收錄內容只考慮事物的事業特征,而不考慮其行政所屬問題。而部門志記事是以一個單位或一個部門為主體結構的,是以事物的行政隸屬

    關系為主要標志的。分志內容比較單一,獨成一類,而部門志內容就比較綜合,是多類事物并存。其次體裁形式不同。分志的體裁屬于“志體”,雖有些分志之首也設有“綜述”、“概況”章節,但這與全志之首的概述有所不同,仍屬于志體范圍。分志前設置綜述、概況,重點在概括分志內容大略,點明其特點,介紹某項事業各類事物之間的內在聯系與影響,并沒有脫離開對志體的要求。部門志則可以述、記、志、傳諸體并用,除記述內容比較專項之外,和一般志書在形式上并沒有什么本質不同,是獨立的志書。再者功用也不同。分志只記載某一方面專業內容,內容與體裁形式都比較單一,是一部志書的有機組成部份。而部門志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整體,不僅內容與體裁都比較綜合,而且反映的是一個部門的全貌,各種體裁一齊備可以獨立成書。

        (五)關于資料整理與長編

        修志離不開大量的資料,資料整理是修志的重要環節。修志中的資料整理工作,一般的理論依據是司馬光修《資治通鑒》做資料長編的方法。但是,對于什么是長編,如何整理資料,存在著不同的認識。

        關于什么是長編。有的人認為長編是資料匯編。如朱文堯認為:“整理資料是以資料為對象,按照篇目,結合資料本身時序,”因果或沿革的關系,而排比成為資料匯編,這是整理資料的主要形式。……整理資料的方法,基本上就是編纂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撰著體的方法。”〔39〕這樣可以避免失去資料的原始性,避免“失真”。他認為整理資料的工作主要是排比、

    鑒別、搜索。也有人認為長編是形成志稿之前的成型胚胎。如黃子良指出:資料長編,亦稱長編,是指準備刪訂成書的歷史資料的編排匯輯。通常的叫法,是略去長編前的資料二字,而冠之以書名或資料的主題詞名,如李煮的《續資治通鑒長編》等。方志長編是在志書編寫之前,把己收集齊備的分散資料,按照志書最后確定的篇目要求,進行篩選、編排、鑒定、整理而成的初步稿本。即使是專題資料,也只是把分散的資料稍加整理,不是按照成書的整體要求而系統化了的資料長編。“長編不同于匯編,匯編是按簡單的平列分類方法編在一起的完整的或節選的文章和文件,不是按照一定篇目要求資料進行多層次分類整理而成體系的長編。長編不同于志稿,它是形成志稿之前的成型胚胎,而志稿則是對這個胚胎進行雕琢而

    成的待定書稿。”〔40]曹憲庸不同意資料長編是志書的毛坯、雛形、初稿這些說法,認為資料長編“是按照志書篇目的要求,把搜集到的各種原始資料,經過篩選、整理、考訂、匯集成冊的資料匯編。”[41]

        如何整理資料長編。黃力揚提出的程序是:檢查并修定篇目,緊扣篇目、按專題進行整理,通讀資料、弄清脈絡,篩選資料、決定取舍,摘抄資料、制作卡片,鑒別資料、核實資料,排列、組合資料、形成長編[42。程樹棠總結的工作程序是:梳理資料,修訂篇目,排列資料,寫出文序(是編寫節、目資料長編的大綱提要,也是編寫節、目志稿的骨架),長編試寫(一般多將資料長編整成匯輯型、纂輯型,也有的將資料長編整成撰述型),長編處理,收尾整理「43]。關于資料長編整成匯輯型、纂輯型、撰述型,傅能華也有所論述。

        目前新修《清史》,典志篇幅約占全書34%,比重很大,而且增加了很多反映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志目。《清史·典志》的修纂首先應當借鑒傳統歷史編撰學中“國史”書志與政書典志的編纂方法,此外,清代以來地方志的編修經驗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本文由作者提供,中華文史網首發,引用轉載,注明出處)

            執筆人:常建華,南開大學歷史系教授

    l〕趙庚奇編:《修志文獻選輯》,北京燕山出版社,1 990年,第9-10頁。

       2〕趙庚奇編:《修志文獻選輯》第11頁。

       3〕朱士嘉編著:《中國舊志名家論述》,《史志文萃》編輯部出版,1986年,第2頁。

       4〕同上,第5頁。

       5〕關于兩派的爭論,請參見青沱山人(王葆心)撰《清代方志學撰著派與纂輯派爭持論評》,朱士嘉編著:《中國舊志名家論述》第117-137頁。

       6〕《章氏遺書》卷十四《方志略一》:見張樹菜纂輯、朱士嘉校訂《章實齋方志論文集》,山東省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1983年重印本,第293頁。

       7〕章學誠:《記與戴本原論修志》,《章氏遺書》卷十四《方志略一》:見《章實齋方志論文集》第31頁。

       8〕《章氏遺書》卷九《文史通義》外編三:見章實齋方志論文集》第310頁。

       9〕章學誠:《答甄秀才論修志第一書》,《章氏遺書》卷十五《方志略二》;見《章實齋方志論文集》第36頁。

       10〕章學誠:《答甄秀才論修志第二書》,《章氏遺書》卷十五《方志略二》:見《章實齋方志論文集》第38-3942頁。

       11〕章學誠:《章氏遺書》卷二十七《通志檢稿四》;見《章實齋方志論文集》第254頁。

       12〕章學誠:《與石首王名府論志例》,《章氏遺書》卷十四《方志略一》:見《章實齋方志論文集》第23頁。

       13〕章學誠:《方志立三書議》,《章氏遺書》卷十四《方志略一》,見《章實齋方志論文集》第11頁。

       14〕章學誠:《修志十議》,《章氏遺書》卷十五《方志略二》;見《章實齋方志論文集》第47頁。

       15〕章學誠:《方志立三書議》,《章氏遺書》卷十四《方志略一》:見《章實齋方志論文集》第17頁。

       16〕《章氏遺書》卷二十四《通志檢存稿一》:見《章實齋方志論文集》第199頁。

       17〕章學誠:《修志十議》,《章氏遺書》卷十五《方志略二》:見《章實齋方志論文集》第47頁。

       18〕章學誠:《方志辨體》,《章氏遺書》卷十四《方志略一》:見《章實齋方志論文集》第2頁。

       19〕洪亮吉:《更生齋文甲集》卷三。

       20〕朱士嘉:《清代地方志的史料價值》,《文史知識》198334期。

       21〕以上可見黎錦熙《方志今議序例》,朱士嘉編著:《中國舊志名家論述》第231-244頁。

       22〕梁啟超:《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第十五,北京市中國書店1985年影印本,第298-314頁。

    23〕鄧之誠:《省志今例發凡》,《地學雜志》9卷第l-6期,轉自趙庚奇編《修志文獻》

    24〕鄧之誠:《省志今例發凡》,《地學雜志》9卷第1-6期,轉自趙庚奇編《修志文郵選輯》第76頁。

       25〕朱士嘉編著:《中國舊志名家論述》第3頁。

       26〕余紹宋:《龍游縣志敘例》,轉自趙庚奇編《修志文獻選輯》第88-89頁。

       27〕梁啟超:《龍游縣志序》,轉自趙庚奇編《修志文獻選輯》第83頁。

       28〕瞿宜穎:《志例叢話》,原刊《東方雜志》第引卷第l號,轉自朱士嘉編著《中國舊志名家論述》第192-225頁。

       29〕瞿宣穎:《志例叢話》,轉自朱士嘉編著《中國舊志名家論述》第217頁。

       30〕瞿宜穎:《讀方志瑣記》,《食貨半月刊》第l卷第5期,19352月。

       31〕趙庚奇編:《修志文獻選輯》第125-126頁。

       32〕來新夏主編:《方志學概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15-216頁。

       33〕倉修良:《方志學通論》,齊魯書社,1990年,第631632:又關于體例的討論,可以參見趙庚奇編《修志文獻選輯》,第229237263頁。

       341987年“全國省志篇目討論會紀要”指出:“按照事物的性質和特點,根據事以類從。類為一志的原則設目,是目前全國大多數省志篇目所采用的形式。它的特點是眉目清楚、條理分明、結構嚴謹,便于減少虛設的層次,領屬關系容易處理,有利于記述微觀資料和突出地方特點,特別是有利于記述微觀資料和突出地方特點。”見趙庚奇編《修志文獻選輯》,第384-385頁。

       35〕習參見趙庚奇編《修志文獻選輯》第237257頁。

       36〕趙庚奇編:《修志文獻選輯》第412頁。

       37〕參見趙庚奇編《修志文獻選輯》第27-275頁。

       38〕參見天津市地方志辦公室編《地方志基礎知識選編》,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0年,第382-388頁。

       39〕天津市地方志辦公室編:《地方志基礎知識選編》第295頁。

       40〕天津市地方志辦公室編:《地方志基礎知識選編》第303頁。

       41〕天津市地方志辦公室編:《地方志基礎知識選編》第304頁。

       42〕天津市地方志辦公室編:《地方志基礎知識選編》第307-309頁。

    43〕天津市地方志辦公室編:《地方志基礎知識選編》第316-317

    本文系轉載文章 編者:國家清史編委會典志組

    (執筆人:常建華,南開大學歷史系教授 中華文史網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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