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企業內部控制——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編制準備管理制度對財務報告編制準備階段各個事項進行了規范,有利于該項工作科學、合理地進行。下面是某公司的財務報告編制準備管理制度,供讀者參考。 財務報告編制準備管理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財務報告編制準備工作,保證財務報告編制準確、及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與財務報告編制相關的所有人員。 第2章 編制方案 第3條 財務部門負責制定年度財務報告編制方案,要求至少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年度財務報告編制方法。 2. 年度財務報告會計調整政策、披露政策。 3. 年度財務報告編制時間要求。 第4條 年度財務報告編制方案經財務總監核準、確認無誤后簽發至各參與編制部門。 第5條 編制人員判斷對會計報表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或事項,并將其會計處理方法及時提交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審議。 第6條 財務部門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政策,調整會計估計事項。對于涉及變更會計政策、調整會計估計的事項,編制人員須及時提交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審議。 第3章 賬項調整 第7條 屬于本期收入,尚未收到款項的賬項調整 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凡屬于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項是否收到,都應作為本期收入,期末將尚未收到的款項調整入賬。 第8條 屬于本期費用,尚未支付款項的賬項調整 按權責發生制的規定,凡屬于本期的費用,不管其款項是否支付,都應作為本期費用處理。期末應將那些屬于本期費用,而尚未支付的費用調整入賬。 第9條 本期已收款,而不屬于或不完全屬于本期收入款項的賬項調整 這部分預收收入記入“預收賬款”科目,待確認為本期收入后,再從“預收賬款”科目轉入有關收入科目。 第10條 本期已付款,而不屬于或不完全屬于本期費用的賬項調整 預付的各項支出不屬于或不完全屬于本期費用,不能直接全部記入本期有關費用賬戶,根據項目的預付性質分別記入“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 或“其他流動資產”賬戶。 第11條 屬于本期支出,尚未支付稅金的賬項調整 凡屬于本期支出而尚未支付的稅金,通過期末賬項調整全部登記入賬。 第4章 清產核債 第12條 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前,需進行全面資產清查、減值測試和核實債務。清產核債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 各項結算款項(包括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應交稅金、銀行借款等) 是否存在,與債權、債務單位的相應金額是否一致。 2. 各項存貨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是否有報廢損失和積壓物資。 3. 各項投資是否存在,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4. 各項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 5. 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是否進行減值測試,測試是否符合會計準則。 6. 在建工程的實際發生額與賬面記錄是否一致。 7. 其他方面。 第13條 財產清查后,如果實存數與賬存數一致,賬實相符,不必進行賬務處理。 如果賬實不符,不論是盤盈還是盤虧、毀損,都需要進行賬務處理,調整賬存數,使賬存數與實存數一致,保證賬實相符。 第14條 財務部會計將清查、核實結果及其處理方法提交至財務部經理,經理初審后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5章 編制工作底稿 第15條 編制試算表 先將總分類賬各賬戶的名稱填入會計科目欄內,同時將各賬戶的余額填入試算表的借方欄或貸方欄。在將總分類賬戶填入會計科目欄時,考慮到期末賬項調整的需要,有些賬戶需要空留幾行,以滿足登記調整金額的需要。 第16條 填寫賬項調整 對于期末應調整賬項,首先應確定其應借、應貸賬戶及金額,然后在賬項調整欄內填寫賬項調整分錄。 第17條 編制調整后的試算表 將“試算表”與“賬項調整”兩欄相同科目的借、貸金額合并,同向金額相加,反向金額相減。合并所得的金額就是“調整后試算表” 相應會計科目的金額,將其填入“調整后試算表”欄內。 第18條 賬項結轉的填寫要求 1. 對于期末應于結轉的賬項,首先確定應借、應貸賬戶及金額,然后在“賬項結轉”欄內填寫結轉分錄,根據結轉分錄登記到“賬項結轉”欄內。 2. 將“調整后試算表” 各會計科目的余額“賬項結轉” 欄相同科目的金額合并,同向金額相加,反向金額相減,將合并所得金額,經過分析計算后分別填入“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欄的有關科目。 第6章 對賬、查賬及結賬 第19條 財務部會計人員及時對賬,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產、會計憑證、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20條 經查實后的資產、負債有變動的,按照資產、負債的確認和計量標準進行確認和計量,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會計處理辦法由財務部會計人員制定,經財務部經理審核確認后上交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審議。 第21條 查賬的內容及要求 1. 檢查相關的會計核算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 2. 對于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沒有規定統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項,檢查其是否按照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以及相關賬務處理是否合理。 3. 檢查是否因會計差錯、會計政策變更等原因而需要調整前期或者本期相關項目。 第22條 在檢查賬務處理中發現問題時,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調整賬目及更正錯賬的處理。會計處理辦法由財務部會計人員制定,經財務部經理審核確認后上交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審議。 第23條 結賬工作必須在會計期末進行,分為月結、季結和年結。不得為趕編會計報表而提前結賬,不得預先編制會計報表后結賬。 第24條 結賬前,必須將屬于本期內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和應由本期受益的收入、負擔的費用全部登記入賬。結賬時,應結出每個賬戶的期末余額。 第25條 根據工作底稿的資料編制調賬、結賬的會計分錄。 第7章 附則 第26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解釋權、修改權歸屬財務部。 第27條 本制度自總裁審批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財務報告編制管理制度規范了財務報告的內容及財務報表的編制等事項,為財務報告編制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依據。下面是某企業的財務報告編制管理制度,供讀者參考。 財務報告編制管理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科學、有序地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完整、準確、及時地為公司外界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正確的財務信息,為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人員的領導決策提供可靠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公司本部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編制財務報告時,應遵守本制度。 第2章 財務報告的內容 第3條 財務報告主要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4條 會計報表的種類及內容 1. 按照編制時期分為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 2. 按照服務對象分為外部會計報表和內部會計報表。 3. 按是否反映子公司的情況分為個別會計報表和合并會計報表。 4. 向投資者、債權人和政府部門提供的外部會計報表主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 第5條 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九項內容。 1. 不符合基本會計假設的說明。 2. 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情況、變更原因及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3. 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說明。 4.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說明。 5. 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 6. 企業合并、分立。 7. 重大投資、融資活動。 8. 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9.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而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6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下列情況給予說明。 1. 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2. 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3. 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4. 各項財產物資變動情況。 5. 影響各項指標完成情況的主要原因。 6. 報表調整事項和需要說明的事項。 7. 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3章 會計報表的編制 第7條 財務部負責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在編制之前,財務部門人員根據《財務報告編制準備管理制度》布置、落實編制工作。 第8條 財務部會計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計算準確,不得漏報或者任意取舍。 第9條 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會計報表中需要說明的事項作出真實、完整、清楚的說明。 第10條 財務部會計人員通過人工分析或計算機信息系統檢查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的勾稽關系是否正確,重點校驗以下項目。 1. 會計報表內有關項目的對應關系。 2. 會計報表中本期與上期有關數字的銜接關系。 3. 會計報表與附表之間的平衡及勾稽關系。 第11條 公司發生合并、分立情形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作出恰當的會計判斷,選擇合理的會計處理方法,編制相應的財務報告。 第12條 公司終止營業時,按照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進行結賬,并編制財務報告;在清算期間,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編制清算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4章 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 第13條 公司對所屬子公司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在編制之前,財務部將確定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范圍、方法以及發生變更的情況,并提交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審議。 第14條 確定合并會計報表編制范圍后,對所屬編制范圍內子公司的會計核算執行如下規定。 1. 統一執行公司財務部制定的會計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 2. 對母子公司內部之間業務往來的會計處理嚴格貫徹權責發生制原則,相關的賬務處理必須符合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3. 按照公司規定的時間和統一設定的合并會計報表工作底稿格式及有關明細表報送相關資料。 第15條 財務部的會計核算及合并報表執行如下規定。 1. 公司對子公司進行權益性資本投資時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并以此編制個別會計報表,為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提供基礎數據。 2. 對于設立在境外的子公司以外幣表示的會計報表,將其折算為人民幣并以折算為人民幣的會計報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3. 合并會計報表必須按規定編制工作底稿,編制抵銷分錄后計算合并數據,計入合并會計報表。 第16條 合并會計報表的附注應說明以下事項。 1. 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公司名稱、業務性質、母公司的持股比例。 2. 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各公司財務數據的增減變動情況。 3. 未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各公司。 4. 當母子公司會計政策不一致時在合并會計報表中的處理方法。 5. 其他事項。 第5章 附則 第17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解釋權、修改權歸財務部。 第18條 本制度自總裁審批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下面是某集團公司制定的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管理制度,供讀者參考。 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管理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確保合并財務報表真實、完整、準確與適當地披露,滿足公司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合并財務報表至少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1. 合并資產負債表。 2. 合并利潤表。 3. 合并現金流量表。 4. 合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5. 附注。 第3條 合并財務報表由母公司于會計期末編制。 第2章 編制方案 第4條 母公司財務部門制定合并財務報表編制方案和工作日程表。 1. 母公司財務部門制定合并財務報表編制方案和工作日程表,由母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審核。 2. 編制方案中應明確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合并抵銷事項及抵銷分錄、報表的上報時間、編報質量要求及重要的注意事項;工作日程表應列明關鍵的時間控制點。 第5條 明確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1. 合并范圍包括被母公司控制的全部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2. 下列投資單位不應納入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1)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原子公司。 (2)已宣告破產的原子公司。 (3)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一般通過內部整合、外部并購、股份劃轉等交易事項進行判斷。 第3章 準備事項 第6條 母公司統一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所采取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時期與母公司保持一致。 1. 若子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不一致,應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會計期間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會計期間由子公司另行編制財務報表。 2. 海外上市子公司確實難以保持一致的情形時,由母公司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審議批準。 第7條 母公司財務部門制定重大事項的會計核算方法如下。 1. 在會計期末的一個月之前,財務部門對重大事項進行關注,并將對當期有影響的會計事項報上級部門。這些事項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以前年度審計調整以及相關事項對當期的影響。 (2)會計準則的變化及對會計報表的影響。 (3)新增業務及對會計報表的影響。 (4)對會計報表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新發生的事項。 2. 母公司財務部對需要專業判斷的重大會計事項制定合理的會計核算方法,經財務部負責人審核、總會計師審批后下達各相關子公司執行。 第8條 子公司在編制合并報表之前應準備以下資料。 1. 向母公司提供財務報表。 2. 采用的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政策及其影響金額。 3. 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期間的說明。 4. 與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間發生的所有內部交易的相關資料。 5. 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有關資料。 6. 母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4章 匯總報表 第9條 母公司財務部依據經同級法律事務部門確定的產權結構圖,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合并范圍是否完整。 第10條 母公司財務部收集、審核子公司會計報表,并匯總本公司會計報表,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核。 第11條 子公司報送母公司的會計報表由子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審核、總會計師復核、經理簽章,確保其完整、準確并符合編報要求。 第12條 母公司定期審核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的會計報表,并通知相關人員按規定程序及時糾正審核中發現的差錯。 第5章 編制合并抵銷分錄 第13條 母公司歸集、整理合并抵銷基礎事項和數據,用以編制合并抵銷分錄。 1. 母公司財務部門制定內部交易和往來核對表及填制要求,報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下發至納入合并范圍的各子公司。 2. 母公司財務部門定期審核本公司及納入合并范圍的各子公司之間的內部交易及往來會計科目,確保內部交易和往來業務已準確、完整地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一致。如有差異,需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調整。 3. 母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內部交易及往來表。 第14條 系統自動生成常規性的合并抵銷分錄,并依據內部交易及往來表,由母公司財務負責人對抵銷分錄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并保留書面記錄。 第15條 將經授權批準的合并抵銷分錄與實際錄入的合并抵銷分錄進行核對并生成合并工作底稿,核對與錄入工作不得由同一會計人員完成。 第16條 母公司依據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的會計報表及相關數據資料,對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的股權投資項目和其他項目的準確性進行審核。 第6章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第17條 母公司財務部根據合并范圍內的子公司的會計報表、合并抵銷分錄以及有關調整事項等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第18條 最終完成的合并財務報表,需經母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總會計師審核、批準。 第7章 附則 第19條 本制度由母公司財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20條 本制度自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財務報告報送與披露管理制度對財務報告的審計、報送和披露進行了規范,為企業該項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依據。具體內容示范如下。 財務報告報送與披露管理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本企業的財務報告報送及披露工作,確保所有財務報告使用者同時、同質、公平地獲取企業的經營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財務報告報送和披露工作的控制。 第2章 審計財務報告 第3條 企業財務部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上年度會計事務所的評價、選聘意見,確定本年度會計事務所選聘標準和程序,報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審議,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報經股東大會批準。 第4條 根據審議通過后的選聘標準和程序確定進行財務報告審計的會計事務所。 第5條 會計事務所制定審計工作方案,經財務總監、總裁審核后,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議。 第6條 企業本部、子公司、分公司財務部及有關部門,按照企業的相關規定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方案,配合會計事務所做好審計工作,及時研究審計查出的問題。 第7條 會計事務所出具初步審計意見交由企業財務總監和總裁審閱。財務總監及總裁及時與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就有關意見進行溝通。溝通情況及初步審計意見交經財務總監、總裁簽字確認后,提交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審議。 第8條 審計委員會審議會計事務所正式出具的審計報告,評價本年度會計事務所的審計工作情況,提出下一年度會計事務所的選聘意見,審議、評價及選聘意見報送董事會審批。 第3章 報送、披露財務報告 第9條 經審計后,企業月度財務報告于月度終了后6日內對外提供;季度財務報告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對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報告于年度中期結束后60日內對外提供;年度財務報告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各子公司的各類報表均于次月4日前完成并報送財務部。 第10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并予以公告。 1. 企業概括。 2.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3. 董事、監事、經理、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4. 已發行的股票、債券情況,包括持有本企業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5.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11條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依次編訂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注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并由總裁、財務總監、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簽字、蓋章。 第12條 企業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一致。不得提供上述事項不一致的財務報告。 第13條 企業內部財務報表屬于本企業的商業秘密,非經財務總監批準,一律不得對外提供;企業內部的使用人員由財務總監確定名單。 第4章 附則 第14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解釋權、修訂權歸屬財務部。 第15條 本制度自總裁審批之日起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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