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管理 一、提出辭職 1、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適用期除外) 2、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交直接上級/經理加具意見后轉人力資源及行政總經理; 二、離職談話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三、工作交接 員工需依照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并歸還公司全部物品和欠款,并交相關部門事務負責人確認。 1工作移交: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部門經理所指定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內容: 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經辦工作詳細說明(書面形式); 3)往來客戶、業務單位信息、包括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地址、業務進展情況等; 4)培訓資料原件; 5)公司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等); 6)經辦項目的工作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等; 7)其他直接上級認為應該移交的工作。 2、事務移交:指員工任職期間所領用物品的移交,主要包括:領用的辦公用品,辦公室、辦公桌鑰匙、借閱的資料、各類工具(如維修工具、測量工具、移動存儲器、所保管工具等)、儀器、相機等。 款項移交:指離職員工將經辦的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指財務室。 3、上述各項交接工作完畢,接收人應在《員工離職審批表》上簽字確認,并經部門總經理審核后方可認定交接工作完成。 ●員工:在離職清單上簽名; ●員工所在部門:直接上級/經理簽名確認工作已交接,領用的工具/公司財物/辦公用品/租借的辦公設備等已歸還公司; ●培訓事務:有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負責培訓的專員簽名確認離職員工已按培訓協議向公司支付協議約定的相關費用; ●財物事務:由財務部簽名確認其借支現金等財務部管理財產的清償情況。 ●人力資源部最終確認:員工應清償給公司的款項,員工離職當月的出勤狀況并以此計算公司應向其發放的工資等有關待遇(另外附表列明應支付給員工的離職當月的工資等明細項目,并交員工本人簽名確認) ●以上事項經確認已完成后,并經相關人員確認后,方可對離職員工進行相關結算。離職員工的工資、違約金、賠償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共同進行。 4、人力資源部出具離職證明文件,辦理社保、檔案轉移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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