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義務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是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按照權利和義務相平衡的原則,公民既然享有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就應當履行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憲法在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公民的基本義務。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包括: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國家的統一是公民實現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前提。沒有國家的統一,任何權利和自由的實現都沒有基礎。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團結對國家統一具有重要意義。憲法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任何公民都負有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神圣義務,不得從事分裂國家和破壞民族團結的活動。
(2)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追究;全國人民都負有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保證憲法和法律實施的職責。此外,憲法還規定了公民有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祖國安全,是指國家的領土和主權不受干擾,國家政權不受威脅。它是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只有在祖國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有可能實現自己的權利和自由。維護祖國榮譽,就是維護國家的聲譽和榮譽不受損害,同有辱祖國榮譽、損害祖國利益的行為作斗爭。公民對祖國應當有自尊心和自豪感,要把維護祖國榮譽作為自己的神圣職責。祖國利益是人民共同利益的集中體現,是相對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而言的,公民在享受憲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的同時,必須自覺地維護祖國利益,正確處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
(4)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尊嚴的實際行為。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我國實行以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征收的貨幣和實物,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沒有稅收,國家機器將無法運轉。因此,憲法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此外,公民還有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