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2013年第1期,明確規定對于上市公司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從而終結了實務中五花八門的會計處理,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給執業者一顆定心丸。
現行規定 一是《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人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 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 新準則實施后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費會計處理的規定可以說是一波三折,變化多端,財會人員也不知所措。《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將安全生產費的科目設置、使用、確認以及報表的列示進行了公允的處理,操作性較強,但對安全使用費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沒有進行明確說明,為此實務中也時刻演繹著不同的操作的結果。 二是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2013年第1期對于上市公司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是否可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了解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不涉及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暫時性差異,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因安全生產費的計提和使用產生的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比照永久性差異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規定: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即稅法上采取“據實扣除”的原則,安全生產費只允許實際發生的支出稅前扣除而不是按計提數稅前扣除,由此產生的財稅差異,屬于永久性差異,不進行遞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案例解析 宏達公司是一家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按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提取標準井下礦山為8元/噸,原礦產量為200萬噸/月。2012年6月份該公司利用自有資金購入一批需安裝的礦山安全防護設備,購入該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為4000萬元,增值稅額680萬元,安裝過程中銀行存款支付其他費用50萬元。當月安裝完成并交付使用。該類設備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率為5%,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與稅法規定一致。2012年度,該公司另支付安全生產檢查等支出100萬元。假設所得稅稅率為25%。 解析:(單位萬元;金額保留整數)每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 借:制造費用1600(200×8) 貸:專項儲備1600 使用安全生產儲備支付生產檢查等費用性支出 借:專項儲備100 貸:銀行存款100 使用安全生產儲備購置該安全防護設備 借:在建工程400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0 貸:銀行存款4680 支付該安全防護設備的安裝費 借:在建工程 50 貸:銀行存款50 該安全防護設備達到預定 可使用狀態 借:固定資產4050 貸:在建工程4050 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 借:專項儲備4050 貸:累計折舊4050 會計上該安全防護設備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確認2012年年末與該安全防護設備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該安全防護設備2012年12月31日的賬面價值=4050-4050=0(萬元)該安全防護設備2012年12月31日的計稅基礎=4050-4050×(1-5%)/10×(6÷12)=4050-192=3858(萬元)該安全防護設備2012年12月31日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3858-0=3858(萬元)應確認的與該安全防護設備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3858×25%=965(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965 貸:所得稅費用965 計提的安全生產費余額計入了“專項儲備”科目,屬于權益類賬戶,專項儲備確認為權益的原因是因為尚不構成一項現時義務,所以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其不會導致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產生差異,不進行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處理。 2012年納稅調整:會計上不再計提折舊,稅法上允許計提折舊192萬元[4050×(1-5%)/10×(6÷12)],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減1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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