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費用報銷制度 為了加強公司財務管理的工作,完善公司的報銷程序及規定,合理控制公司經營費用,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法規的規定及公司對財務規章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制定本制度。 1、 第一條 費用審批及報銷流程。 各項費用開支,必須經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和財務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并按以下具體各項費用的報銷流程辦理:
第二條 費用的報銷期限。
第三條 通信補助、市內交通費報銷實行實報實銷及限額報銷制。按照級別規定的限額報銷,不足限額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報銷。 第四條 原始憑證有效性的規定: (1)經辦人員在費用支出時,應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以下憑證視為合法憑證,準予報銷:
(2)經辦人員取得的合法憑證時,應按要求規范填寫,否則,視為無效憑證,不予報銷。 (3) 經辦人取得報銷憑證時,憑證內容應填寫完整;住宿發票填明起止日期及天數,否則不予報銷(除特殊情況外)。 (4)經辦人報銷支出費用時,報銷內容應符合報銷憑證的使用范圍及性質。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對象為公司全體人員。 2、 2.1 借款報銷及審批制度 第六條公司員工因公出差借款或報銷,應據實認真填寫借款單,由各部門經理審簽,總經理確認以后,報公司財務部門審核。借款清帳聯在報銷完畢后退還給借款人。 第七條 員工出差預借差旅費應填寫“借款單”,并注明借款事由,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第八條借款人須在公務完畢后7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結清借款,前款不清后款不予辦理借款手續。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的款項外其余所有個人借支的備用金都必須結清歸還,逾期不還的,一次或分次從工資中扣回。 2.2 公司內部采購報銷制度 第九條各部門、各分公司應該對生產需要的物資定期編寫采購計劃,交由該系統負責人組織采購。采購發生的費用按照正式發票上顯示的金額實報實銷。 第十條 各部門、各分公司對于生產急需的物資,由各分公司負責人向公司材料部門提供物資需求申請函,由系統負責人根據公司倉庫內相關物資的儲備情況決定,待各分公司返還收到物資的回執單后,由材料部門相關負責人持申請函、回執單及相關費用的正式發票依據報銷的程序進行報銷。 第十一條采取預付款方式的采購物資,由采購人員憑《采購合同》或供應商提供的報價單,填寫《借款單》,經財務部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預付款手續。 第十二條采購人員在報銷時,需由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經手人將手續齊全的“報銷單”及物資入庫單交財務部主管會計審核并進行賬務處理,沖銷預付款項,并開具收據。 第十三條采取除預付款方式之外的方式付款的采購物資,在采購物資到廠入庫后,由采購人員憑《采購合同》或供應商報價單、《物資入庫驗收單》以及購貨發票,交由財務部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報銷付款手續。 第十四條 同城采購要求采購人員自借款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銷;異地采購要求自借款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銷。 第十五條 采購發生的運費,由經手人填寫報銷單,部門經理審核,財務部門主管會計審核后,實報實銷。 2.3 員工出差費用報銷制度 第十六條本制度所指出差是指公司員工受公司主管負責人派遣在公司辦公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地區履行公務。出差員工根據本制度的規定享受相應標準的住宿補貼、伙食補貼和交通補貼;在公司辦公所在地城市市內履行公務不享受出差補貼、伙食補貼和交通補貼。 第十七條 員工出差分為“長途”和“短途”兩種,即當天往返的為“短途”,出差時間在一天以上的為“長途”。 第十八條公司各部門應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并考慮其完成任務的期限,確定合理出差日期,逾期出差應向上一級主管負責人報告,對因公出差人員,按相應標準報銷出差費用。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員工出差地點分為Ⅰ類地區、Ⅱ類地區,其中Ⅰ類地區包括經濟特區、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廣州及其他省會城市;Ⅱ類地區是除Ⅰ類地區以外的城市。 第二十一條員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時,公司總經理及常務副總經理可以乘坐飛機、軟臥;部門經理級別可以乘坐軟臥、硬臥,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乘坐飛機時必須由總經理審批;一般員工出差可以乘坐硬臥、硬座,如必須乘坐飛機時需要有部門主管及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及常務副總經理的出差費用實行實報實銷制度,其他員工的出差補貼實行全額包干制,具體包干標準見下表(元/日):
第二十三條操作層員工與管理層員工一起出差時,由帶班管理人員控制各項開銷,不得超過按照人員的出差補貼標準,費用報銷時憑發票報銷。 第二十四條 報銷憑據必須是出差地實際發生的票據,費用包干部分憑發票報銷(發票金額大于費用包干標準的按標準報銷,發票金額小于費用包干標準的按實際金額報銷)。 第二十五條 出差天數以離京之日(含)起至回京之日(含)止;住宿補貼按實際住宿天數計算。 第二十六條 司機帶車出差且當天不能返回的,實行每天住宿、生活補貼包干,不享受交通補貼,標準參見操作層員工的出差補貼。 2.4 員工探親費用報銷制度 第二十七條職工按照規定探親,一律憑辦公室批準的探親申請表(見附件二)。探親結束后,可以于探親假休完回公司報到的五日之內,到人事部相關負責人處填寫《探親報銷單》,人事專員、財務會計審批后可以實報實銷。 第二十八條 探親路途交通工具的乘坐標準,請參考第二十條相關規定執行。 2.5 員工本市交通費用報銷制度 第二十九條 凡市內辦理公務的業務經理及以下人員,特殊情況下需要乘坐出租車的,事先必須取得部門經理的批準,實行實報實銷。 第三十條 所有因公報銷出租車費用的員工,必須在出租車票背面注明往返地點及用車事由。 第三十一條 員工需要坐公交車上下班的,需向部門經理說明情況,部門經理確定報銷限額,并上報總經辦批準以后,給予定期報銷。 2.6 員工通信費用報銷制度 第三十二條因公發生的通信費用的報銷實行限額實報實銷制度。公司領導的通信費用實行實報實銷制;部門經理通信費用最高限額是每個月600元;分公司經理及區域公司經理通信費最高限額是每個月1000元;其它管理人員的報銷標準由部門或分公司經理根據員工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總經理批準后,報總經辦備檔留存實施。如果因公超出最高限額的報銷,需要寫出書面報告,交由總經理審批。 第三十三條 報銷人員在實際報銷時,需要向財務部提交正規的通信費繳費發票。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要嚴格控制辦公室電話的使用情況,員工除了因公業務需要之外,不得使用公司電話另作他用。 2.7 公司業務招待費用報銷制度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人員因公接待外單位人員,需要到外面宴請的,須事先取得部門經理、系統負責人同意,否則不予報銷。部門需安排接待工作餐的,須經部門經理、常務副總經理批準,記入部門招待費。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人員因公出差確需應酬的,須事前電話請示部門經理同意,限額接待。 第三十七條 招待費發票日期欄必須填寫清楚并說明招待事由。 2.8 其他福利費用報銷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從外地招聘的應屆大學生,自到公司報道之日起,5日內憑有效票據報銷路費及行李托運費。路費報銷參考普通員工出差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其他衛生費、住房費等福利費用的報銷參照中建一局集團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3、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中未做出規定的,按照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及總經理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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