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申訴、申請再審須知
發布時間:2006-07-13 20:21:22
一、本院對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范圃 (1)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有證據證明原審民事調解書違法的; (2)不服下級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有證據證明原審民事調解書違法提出申訴,申請再審,經基層法院復查維持原判后,當事人仍堅持申訴、申請再審的; (3)對已經本院復查后維持原審裁判和民事調解書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4)對已經本院再審過的各類案件,當事人不服堅持申訴、申請再審的,可向上級法院提出。 二、申訴、申請再審的條件 (1)刑事案件的申訴人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申訴、再審申請的,不予受理。 (3)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提出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一般不予再審立案。但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除外。 (5)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的,不予受理。 (6)對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不予受理: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2)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3)判決,調解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三、申訴、申請再審應當提交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申請(申訴)人和被申請(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原審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具體請求和依據的事實理由。并應當按照原審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申訴狀(再審申請書)副本。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下級法院復查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 (4)申請(申訴)人應當詳細填寫地址確認書。 申請再審、申訴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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