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借鑒國外校企合作保障機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校企合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校企合作保障機制的基本構想和主要內容。 關鍵詞:高職院校;校企合作;保障機制
“校企合作保障機制”是職業教育中的合作主體(政府、學校、企業)為充分發揮各自的功能和優勢,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以促進校企合作的可持續發展而形成的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關系及其功能的總稱。校企合作、工學結合被普遍認為是實現高技能人才培養目標的根本途徑。新世紀以來,我國高職院校的校企合作實踐探索取得了較大的成就 尤其是在國家示范性高職院校建設項目實施以來,在政府推動下我國在校企合作保障機制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如,組建職教集團,成立理事會、董事會、建立職教聯盟等。但總體看來,我國校企合作保障機制尚未真正建立,表現在:一是法律制度的殘缺,對校企合作主體的責權利界定模糊,在校企合作的實施中存在法律盲區;二是政府職能缺位,政府及行業組織的指導、組織、監督、評價、考核功能弱化,對校企合作沒有起到關鍵性的組織保障作用;三是高職院校受辦學體制機制的束縛, 在人才培養的質量上難以滿足企業的需求,從而制約了校企合作的可持續開展;四是企業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企業參與合作的積極性普遍不高,缺乏內在動力。因此,從法律、制度、政策層面明確校企合作各方參與職業教育的責、權、利,構建校企合作保障機制,是推進校企合作持續健康發展,提高人才質量的治本之策。
一 我國校企合作保障機制的缺陷分析
1.現有政策法規操作性不強。從我國目前頒布的《職業教育法 》、《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等相關政策法規文件來看,關于“校企合作”的規定都比較宏觀、原則,缺乏具體、可操作實施的細則。如,《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指出:“建立企業接受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的制度。實習期間,企業要與學校共同組織好學生的相關專業理論教學和技能實訓工作,做好學生實習中的勞動保護、安全等工作,為頂崗實習的學生支付合理報酬?!币陨系恼邨l文雖然提出了企業接受學生實習的法律建議,但是,在職業教育的法律法規中,對政府、企業、學校到底承擔著哪些方面的具體責任和義務,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地方政府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規。2009 年 3月1 日,我國首部針對“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 ”的地方性法規,《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 正式實施,2010年 2月 《山東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草案)公布。 除了少數幾個省市出臺了促進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規外,我國大部分省市缺乏與我國《職業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條文。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導致校企雙方的責權利界定模糊,在校企合作的實施中必然會遇到不少法律盲區,這將直接影響校企合作的深入開展。
2.政府職能缺位。教育是一種普惠性的公共產品,世界經驗表明:教育的投入主要依靠政府。強化職業教育的公益性,需要政府強力主導,需要公共財政的積極支持,需要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積極引導,政府可以通過多樣化的形式實現職業教育的公益性質。政府的職能主要體現在 3個方面:一是資金投入,二是組織引導,三是考核評估。
從資金投入的角度看,目前,雖然高職教育已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但在整個高等教育中的投資比例偏低。2008年普通本科高校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為3083.91元,高職高專院校為,1631.40元,低于普通本科院,1452 元,而且差距仍在繼續拉大。2008年,高職院校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平均值為4528.1元,其中最高的北京市為17997.6 元,是最低的湖北2599.5元的6.9倍。另外,不僅東部地區和中、西部地區的職業教育財政投入的差距顯著, 同時,有很多地區如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等對高職教育的投入均低3000元,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從各類教育學雜費所占比例看,2008年,高職院校學費收入占其經費總收入的比例高達46.5%,表明學雜費收入依然是高職院校辦學經費的重要來源甚至是主要來源。
從組織引導的角度看,政府對高職院校辦學的政策引導、宣傳力度不到位, 指導性不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校企合作的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
從考核評估的角度看,由于政府沒有建立權威的校企合作專門機構負責監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的實施,而教育主管部門的評估則主要是針對學校的辦學質量,對企業缺乏約束力,因此,政府職能的缺失帶來的直接后果是校企合作處于自發甚至盲目狀態。
3.企業參與動力不足。對校企合作認識的差異、政府職能的缺位、政策法規操作性不強, 直接導致校企合作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于企業來說,由于缺乏對于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剛性規定,缺乏對于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正向獎勵制度,企業所期望的收益難以得到保障,企業參與合作的態度往往是消極應付甚至抵觸。于是,校企雙方的合作幾乎成了校方的“一廂情愿”。
4.學校辦學機制障礙。就高職院校而言,雖然很多高職院校對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認識到位,但對校企合作的理論體系及實踐探索缺乏深入研究,普遍把校企合作定位在為學生提供實習崗位,最常見的做法是“放羊式”的實習,背離了校企合作的初衷;而對于一部分高職院校而言,則希望通過校企合作平臺,從企業獲得實質的利益,如資助實訓設備、提供實訓場所、接納學生就業等,以解決學校由于辦學經費不足而導致的教學設備缺乏、學生就業困難等現實問題。 而對企業的利益訴求往往缺乏必要的考慮,讓企業覺得做了 “賠本生意 ”。還有一部分高職院校對校企合作必然帶來的教學管理上的變革不適應,出現了校企合作的阻力行為。同時,由于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教師參與校企合作教學改革的積極性不高。
二、校企合作保障機制的國際經驗借鑒
二戰以后,歐美一些發達國家為促進經濟的快速增長,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形成了多種有全球影響的職業教育模式。如,德國的“雙元制”模式、澳大利亞的“行業主導型”模式、 英國的“工讀交替制”模式和美國的“合作教育”模式。這些模式雖各有特色,但它們都構建了“國家立法、政府組織、校企共同實施”的校企合作保障機制,許多方面值得我們借鑒:
一是多層次的立法保障。在職業教育的立法方面,這些國家除了有聯邦法律之外,各州 (?。┯嗅槍Ρ局荩ㄊ。┑木唧w法規,對校企合作各利益主體的權力和義務進行了明確的界定,為校企合作的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的社會法制保障。德國的職業教育在學校名稱、培養目標、專業設置、學制長短、辦學條件、經費來源、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管理制度等各方面都有明確且具體的要求;同時,德國政府還設立了一套包括立法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在內的職業教育實施監督系統,以法律的形式完善了職業教育的管理和運行,促進了職業教育健康有序地發展。如德國政府制定了《職業教育法》、《青年勞動保護法》、《勞動促進法》和《手工業條例》等法律法規來調整校企合作中多方關系,對企業、學校、學生三者的義務、責任都做作了明確規定。根據德國1969年的《職業教育法》,凡涉及整個聯邦的企業職業培訓的法律、條例、方針、政策均由聯邦教科部和聯邦經濟部制定,而各行業職業培訓的具體工作則由各地區行業協會主管。 德國各相關部門、行業和地方出臺了配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例或實施辦法,如《實訓教師資格條例》、《考試條例》等。
二是多方位的組織保障。政府及其授權的行業組織發揮了指導、組織、監督、評價、考核功能,對校企合作起到了關鍵的組織保障作用。校企合作是學校、企業在各自不同利益基礎上尋求共同發展、謀求共同利益的一種組織形式。由于兩者隸屬關系和任務目標等的不同,僅靠它們自身,或者各自的主管部門來協調雙方的利益和合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難以實現的,必須通過政府的政策引導、組織協調和強有力的工作才能實現。如,英國為了使企業在地方的職業教育中發揮重要作用,成立了80 多個“培訓和企業協會”,專門協調學校和企業關系。美國成立了國家合作教育委員會,負責協調全美院校的合作教育工作。德國設立了“產業合作委員會”,對企業和學校雙方進行控制和監督。而且,德國由行業協會統一制定職業教育對畢業生的能力要求,學校企業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為校企合作的順利開展起到了運行保障作用。
由于發達國家實行嚴格的職業準入制度,又加之勞動力資源的缺乏,校企合作育人則成為企業持續獲得優質勞動力的主要途徑。這就為企業主動參與職業教育提供了內在動力。這些國家在實施校企合作過程中。都有專門的組織機構負責企業全程參與辦學過程。如學校管理、專業設置、師資培養、教學計劃、課程改革、教學條件建設等。在英國,企業作為雇主在一些教育基金會等關鍵機構中任職, 直接參與學校領導班子,參與制定職業資格標準, 參與對學校的評估,以各種方式對學校提供資助,與學校建立合作辦學制度,提供實訓設備、 場地。在澳大利亞,所有“TAFE”學院均有院一級的董事會,主席和絕大部分成員都是來自企業第一線的資深行家。董事會通常每季度開一次會,對學院的規模、基建計劃、教育產品開發、人事安排、經費籌措等進行研究和決策。
三是多渠道的資金保障。一般而言,發達國家對職業教育的投入有四條途徑:一是政府的補助,約占職業院校辦學經費的60%;二是學費收入, 這一塊不同國家不盡相同,約占職業院校辦學經費的 20%-40%;三是基金資助;四是社會捐助。多渠道的資金投入為發達國家的校企合作提供了良好的資金保障。美國社區學院的經費來自于聯邦及州政府的補助約占2/3,來自于外界捐款及學員學費約占1/3,德國民眾高等學校的經費則60%來自于政府補助,來自于學員學費收入。
三 建立校企合作保障機制的構想
基于對我國校企合作現狀分析,筆者認為,我國要盡快建立起“政府主導、學校主體 、企業主動”校企合作保障機制,以推進校企合作持續健康發展。
(一)政府:構建可操作的法制保障機制
1.完善法律體系,為校企合作提供法制保障。政府應對現有的職業教育法規進行補充和完善,構建一套具體詳盡的、操作性強的法律保障體系。以法律形式明確企業在職業教育中的責權利,制定相應的獎勵與懲罰機制,實現校企“聯姻 ”,為校企合作的長久深入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國家可以通過立法,對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提供一定鼓勵和優惠,如可以規定生產條件先進的企業有為教育服務的責任和義務, 制定一些優惠政策 對參與了校企合作的企業,可根據接受學生的數量和消耗企業材料的費用,享受一定的減免稅等,吸引企業參與人才培養。
制定相關政策,為校企合作提供人事保障。適應我國經濟轉型要求,嚴格推行職業資格制度建立職業資格體系。改變重學術輕技術、重學位輕職業資格的傳統觀念,實行統一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普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完善人才使用政策,鼓勵學校教師及企業人才在校企之間合理有序流動,提高人力資源的社會效益。
3. 培育專門機構,為校企合作提供組織保障。我國行業眾多,單靠行政主管部門統籌校企合作難度很大,比較可行的做法是行業組織牽頭成立的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成為專門的校企合作主管部門。主要職能位為:搭建校企合作平臺,發布權威信息,制定育人標準,共享社會資源,尋找合作伙伴;同時,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通過有關政策與法規,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評價監督機制,規范合作行為,保障合作雙方的利益,并通過宣傳贏得社會的認同與支持。
(二)學校:構建開放式的運行保障機制
充分發揮學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主體作用,對高職院校而言,主要是建立開放的運行保障機制。
1.做到“五個對接”,構建開放的教學體系。“五個對接”即專業與產業對接、課程與崗位對接、教師與技師對接、教室與車間對接、校園文化與企業文化對接。通過構建開放的教學體系,確保學校按照企業及社會需求組織教學。
2.建立適應校企合作要求的評價考核體系。學校要按照“校企合作、工學結合” 對教學管理的實際需求,創新教學管理的組織系統,成立校企合作辦公室,全面協調和指導各專業開展校企合作,實施工學結合,成立工學結合的督導室,定期與不定期對校內外的教學進行監控,完善適合工學結合需要的教學質量評價監控體系。
3.建立適應校企合作要求的服務體系。建立開放的運行保障機制,需要學院各個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學校人事部門要為教師下企業鍛煉、為企業開展科技服務;聘任兼職教師等提供政策服務;學工部門要為工學交替的學生提供管理服務;財務部門要為校企合作提供資金及管理服務,每年從教育支出中列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門用于校企合作。
(三)企業:構建有約束的利益保障機制
企業的根本目標是盈利。高職院校與相關企業能否長期合作,取決于合作能否產生良好效益。對企業而言,主要是建立利益保障機制,確保企業在合作中受益:一是企業能夠在合作中源源不斷地獲得高技能人才。傳統的“以師帶徒” 和直接從學校招聘畢業生模式都難以滿足企業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唯有校企合作模式,企業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可以訂單培養、也可以集中培訓或委托培訓來獲得所需的高技能人才。二是從國家制定的一些優惠政策受益。對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可根據接受學生的數量和消耗企業材料的費用,享受一定的減免稅等。三是企業在合作中可以依托學校資源,在員工培訓、技能提升、技術成果轉讓孵化等方面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以達到發展企業、提升企業的目的。同時,要保障合作方的合法權益。要明確接受學生實習、教師鍛煉是企業應盡的義務;要按政策法規支付學生實習期間的合理報酬,自覺維護學生在技能訓練、安全生產、勞動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顏楚華, 湖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高職研究所所長、副教授,湖南長沙 410004; 王章華,湖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院長、教授,湖南長沙 410004;鄧青云,湖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講師,湖南長沙 4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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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錫寶,朱劍萍.探尋校企合作實現機制的有效途徑[J].中國高等教育,2010(05).
作者:顏楚華 王章華 鄧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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