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罪量刑標準就是指以詐騙罪數額大小為主要因素,結合情節因素確定的標準,也是詐騙罪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標志。對于詐騙罪量刑標準的兩個考量因素是:一是詐騙的數額標準;二是詐騙的情節因素。 詐騙罪量刑標準的立法解釋: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以下簡稱“1996年司法解釋”)對詐騙罪量刑標準進行了補充: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詐騙罪量刑標準之加重處罰情形: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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