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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村民王某發現盜賊劉某從本村宋某家中偷出一頭公牛,決定“黑吃黑”,便尾隨劉某到鄰村的集市上。劉某到一地攤上吃飯,將所偷公牛拴在附近。王某于是上前圍著公牛轉了兩圈,高聲喊了兩句:“誰把我的牛偷牽到這兒。”劉某嚇得不敢吭聲,王某便當眾將牛牽走,賣得贓款4000元。 分歧意見:對劉某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均沒有異議,但對王某如何定性卻有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是:王某牽走牛雖然相對于劉某和在場眾人是公開的,但相對于該牛真正的所有人即被害人宋某來說,卻仍是秘密竊取方式,所以王某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是:王某大聲叫喊“誰把我的牛偷牽到這兒”,一個“偷”字足以使劉某在心理上產生恐懼,對劉某構成威脅,最終王某達到強行牽走牛的非法目的。據此,對王某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搶劫罪。理由是:王某大聲叫喊“誰把我的牛偷牽到這兒”,其叫喊的目的著重在那個“偷”字,針對的目標不是在場的眾人,而主要是劉某。王某利用一個“偷”字對劉某的心理產生威脅和脅迫,使其不敢站出來,不敢反抗,最終達到強行牽走牛的目的,因此對王某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四種意見認為,王某應構成詐騙罪。理由是:王某高喊“誰把我的牛偷牽到這兒”,使劉某和眾人誤認為王某是該牛的真正主人,隱瞞了其“黑吃黑”的真相,迫使劉某以一種“默示”的方式交付了財物,達到了騙取財物的目的。由于數額較大,所以對王某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評析: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王某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 王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所侵犯的財產對象即該頭公牛,實際上已經被劉某偷出,脫離了財產真正所有人即宋某的控制和掌握,轉由劉某非法占有。此時王某實施“黑吃黑”的行為,侵犯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同樣應構成侵犯財產罪,因為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并不是無主財物,可以任人處置、任人侵占。但對于侵犯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應定哪種侵犯財產罪呢?筆者認為,應把行為人王某實施犯罪的行為單獨分析研究,根據其主觀心態和客觀表現等確定罪名。 第一種意見認定為盜竊罪的誤區在于只是片面站在財物真正所有人即被害人宋某的角度進行分析判定,實際上此時的財物并不在宋某的控制范圍內,因此這樣的觀點是較為偏頗的。 準確地分析王某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客觀表現,是區分各罪的關鍵。王某為達到“黑吃黑”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主要利用劉某不知真相(即王某并非牛的真正主人)的可乘條件,故意大聲喊叫“誰把我的牛偷牽到這兒”,制造一種假象,使劉某誤認為牛的主人就是王某。這樣在王某牽走牛時,劉某不會也不敢進行阻攔,以默示的方式將牛“交付”給了王某。這完全符合詐騙罪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客觀方面要件。 第二種意見和第三種意見的認定根據都在于王某喊話中的那個“偷”字。但仔細分析,這并非造成王某犯罪行為得逞的主要原因,根本原因還是劉某誤認為王某是牛的主人。 再者,從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來講,此兩罪侵犯的都是雙重客體,在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的同時,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本案中,即便王某的喊話對劉某構成了一種威脅或者脅迫,但這種威脅或者脅迫也僅是劉某基于本人害怕暴露自己偷牛的事實而在心理上產生的恐懼,與敲詐勒索罪、搶劫罪中以殺、傷相要挾的威脅或脅迫有本質的不同,并非我國刑法所保護的人身合法權利。所以,王某的行為不應構成敲詐勒索罪或搶劫罪。 綜上所述,王某的犯罪行為能夠得逞,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劉某根本不知道王某是在“黑吃黑”地實施另一種犯罪行為,誤認為王某就是其所偷公牛的主人。也就是說,王某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是其犯罪行為得逞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王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迫使劉某默示“交付”相關財物,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對王某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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