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體工商戶轉為法人公司制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期限如何確定? 如個體工商戶甲于2013年7月31日,工商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乙,于2013年8月1日辦理稅務登記證。 答:由于納稅主體變動,2013年1-7月底所屬時期按個人所得稅申報并按一個獨立納稅年度申報;2013年8月1日至年底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申報。納稅人應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清理和賬務變更工作,計稅基礎應按歷史成本原則?;鶎佣悇諜C關應加強納稅輔導和后續管理。 二、企業重組采用吸收合并方式的,被合并企業注銷前當年度的虧損如何彌補? 答:按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四)3點“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應理解為以前年度虧損不得彌補,如果該合并屬于特殊重組,那么當年度所得是合并計算,不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合計后重新得出盈虧。 三、企業重組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如符合特殊重組的,被合并企業當年度虧損如何彌補? 答:符合特殊重組的,被合并企業當年度虧損可直接并入合并后的企業損益,參與計算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跨縣(市)遷入高新技術企業,新的主管稅務機關如何認定? 答:跨縣(市)遷入高新技術企業,憑企業認定證書在新的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備案??缡。ㄊ校┻w入高新技術企業,應重新認定。 五、目前有企業提出代持股份轉讓事項,其提供的資料主要包括代持股份的合同、公證等資料,他們認為代持股份作為一種股權處理方式在實務中是存在的,法律并未禁止,從《合同法》理解一般屬于委托代理關系。但《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股份公司僅承認登記在股份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的權利義務。請明確稅務如何對待? 答:納稅人采用法律許可或不禁止的方式代持的股份發生轉讓的,仍應按納稅人名義上采用的具體方式所對應的納稅義務進行納稅,股份依法登記的形式所有人為納稅人,稅務部門應依法征稅,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資子公司,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答:暫定可以參照。 七、建筑企業按0.2%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現年度申報表如何填報? 答:年報格式目前與總局一致不做修改,暫填入34行。 八、某企業已停止正常生產經營達一年以上,只有房屋出租一項其他業務收入,該企業是否列入企業清算范圍,另清算時間如何確認,如何認定停止生產經營時期? 答:《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文件明確,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問題中的情形不屬于強制清算范圍。 九、清算期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時可以用清算所得彌補虧損,這部分虧損是否是五年內的可彌補虧損? 由于在清算年度一般會涉及到兩個納稅年度,如2013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為清算期,則2013年度則會產生一個正常經營年度2013年1月1日至6月31日和清算期單獨作為一個年度,在彌補虧損時2013年1月至6月是否作為一個單獨納稅年度,如果是,則彌補年限為09年度起的虧損,如果不是則為08年起的虧損? 答:企業所得稅清算期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清算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可以用清算所得彌補虧損,這部分虧損是五年內的可彌補虧損,其五年的時間計算起始年為清算前企業年度納稅申報當年。 十、2013年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如何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4號公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在進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納稅申報時,暫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格式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分支機構在辦理年度所得稅應補(退)稅時,應同時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我局在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報軟件中,增加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類別,使用主表+分配表的年報格式。主表內在格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相同;分配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按照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填列。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應報送電子數據和紙質報表。 十一、2014年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時,納稅申報表有什么變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平臺建設和實現比對的要求,以及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相關規定,2014年度起,我局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包括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時,附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應同時報送電子數據。我局已對企業的申報軟件進行了改造,相關企業在進行預繳申報時應注意填寫相關數據。 具體報表的樣張和填表說明還是按照總局2011年第64號公告和2011年第76號公告。則應由個人承擔、不得稅前扣除)。 十二、現境外某公司向我公司派遣兩名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工作,我公司支付相關費用,請問是否視為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答:根據《關于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9號)規定: 1.非居民企業(以下統稱“派遣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如果派遣企業對被派遣人員工作結果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和風險,通??己嗽u估被派遣人員的工作業績,應視為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提供勞務;如果派遣企業屬于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企業,且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具有相對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該機構、場所構成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設機構。 在做出上述判斷時,應結合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1)接收勞務的境內企業(以下統稱“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管理費、服務費性質的款項; (2)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的款項金額超出派遣企業代墊、代付被派遣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3)派遣企業并未將接收企業支付的相關費用全部發放給被派遣人員,而是保留了一定數額的款項; (4)派遣企業負擔的被派遣人員的工資、薪金未全額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5)派遣企業確定被派遣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薪酬標準及其在中國境內的工作地點。 2.如果派遣企業僅為在接收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保障其合法股東權益而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包括被派遣人員為派遣企業提供對接收企業投資的有關建議、代表派遣企業參加接收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議等活動,均不因該活動在接收企業營業場所進行而認定為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常設機構。 3.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派遣企業和接收企業應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和備案、稅款申報及其他涉稅事宜。 十三、滿足哪些條件的搬遷屬于政策性搬遷? 答:根據《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視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作所得稅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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