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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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送達地址、送達方式有關事項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等,現將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法院專遞的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下簡稱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 2.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規定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約定有特別送達方式的。 二、法院專遞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電子送達的適用范圍 經受送達人同意,本院將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調解書除外。電子送達以受送達人下載電子訴訟文書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電子送達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電子送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電子送達的使用說明 如受送達人同意接受電子送達,需向本院提供手機號碼,該手機號碼將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發送的電子送達訴訟文書簽名碼。簽名碼為身份確認碼,受送達人可以憑立案時預留的證件號和簽名碼簽收電子訴訟文書。 為方便受送達人接受送達,本院提供互聯網和手機APP終端推送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受送達人可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或者手機APP終端項下的“文書簽收”欄目簽收電子送達的訴訟文書。 六、送達地址的提供或者確認 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并填寫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該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記入筆錄。 七、送達地址的推定 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八、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條件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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