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間作為公司內部在生產過程中為完成某道或某幾道工序而形成的生產單元,如配料車間、包裝車間,這種單純的車間不是經營機構,當然不是分公司,也無須辦理營業執照。 辦事處作為用于接待內部人員的工作場所,并未開展對外經營活動,也無須辦理營業執照。 生產基地只是代表總公司從事產品生產、加工行為,不對外直接進行交易行為,無銷售賬戶和銷售臺賬,而是將產品運輸到總公司倉庫,由總公司統一安排銷售,那就是單純的生產基地,無須辦理登記注冊 依據:《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由此可以推定公司還可以有實際生產的場所,只要它不對外經營就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 二、公司在住所之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按分公司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1.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號:工商企字[2000]第103號 發布日期:2000-5-25 執行日期:2000-5-25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的請示》(蘇工商〔2000〕28號)收悉。 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無論是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還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公 司,住所均只能有一個。 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設立或變更經營場所均應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經營場所沒有數量限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未規定“經營場所”為登記事項, 公司在住所之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按分公司進行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0]第203號 頒布時間:2000-09-14 00:00發文單位:國家工商總局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持內陸營業執照在深圳設點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請示》(深工商 [2000]15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0]第103號)等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個,企業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 定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根據其企業類型,辦理相關的登記注冊。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該場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公司登記。對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 《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號)第三十二條進行查處。 三、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場所從事經 營活動,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辦理相關的登記注冊: 1、企業法人在其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域內設點從事經營活動,可以按設立經營場所辦理,也可以按設立分支機構辦理。 按設立經營場所辦理的該企業法人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輸增設經營場所的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后,在其營業執照上標明經營場所具體地址。對未經核準確性登記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企 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進行查處。 2、企業法人在其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個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依登記程序向該場所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支機構的營業登記。對未經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進行查 處。 3、對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其中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區域內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按上述第1項辦理,也可以按上述第2項辦理; 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區域外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上述第2項辦理。 四、企業承租他人商業柜臺及相關的營業場地和設施經營,按《租賃柜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7號)的規定,視為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 請營業登記。 ** 五、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法人持原登記機關營業執照在異地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1996〕233號)的原則,企業法人可以在異地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對于不屬于設點經營的,不應按“無照經營”處理。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企業內部機構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1]第368號 頒布時間:2001-12-19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石油企業申請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如何適用問題的請示》(冀工商[2001]125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石油企業申請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91]中油企字第206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內部下屬生產建設單位和輔助生產單位不單獨辦理營業登記的情況,僅限于“只為內部提供產品和勞務,沒有對外經營活動”的機構。“兼有部分對外經營業務”的機構,“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這里所指的“企業”,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內部”是指該企業法人單位的內部。如果該企業法人下屬的生產建設單位和輔助生產單位等“內部”機構設立了法人住所以外,且提供產品和勞務的對象超出了該企業法人的內部范疇,對外從事經營活動,應按規定辦理登記注冊。否則企業在住所以外另設經營場所的,可以選擇登記方式。除了按照原有規定登記為分支機構以外,還可以申請將經營場所登記于上一級企業營業執照上,無需另行申請分支機構登記(“一照多址”)。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法人持原登記機關營業執照在異地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企業法人持原登記機關營業執照在異地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1996〕第233號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幾種認識 《公司法》修改后,對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如何定性和處罰,在執法實踐中有以下幾種不同的意見:認為應認定為冒用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名義行為,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條定性處罰;認為應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有關規定,作為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處理;認為應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進行定性和處罰;認為“冒用”、“變更”等詞語不能準確表示擅設分支機構的性質,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又無擅設分支機構無照經營類型的規定,因此,該行為如何定性和處罰,現行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 處理公司擅設分支機構行為的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分公司的構成要件如下: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在公司的住所之外。只要符合這3個條件,即可認定為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是否需要辦理分公司營業執照呢?《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上述規定明確了設立分公司必須要辦理營業執照,否則就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應依法予以查處。 擅設分支機構行為的分類: 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違法行為主要有四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第二種情況是未經登記,以分支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三種情況是未經登記,以“經營部”、“服務部”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四種情況是未經登記,不以任何機構的名義獨立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凡是未依法登記注冊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都屬于無照經營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關于一些特殊情況的認定: 對于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住所地與生產基地、車間、辦事處不一致的情況,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車間或者辦事處是否需要辦理登記注冊,車間作為公司內部在生產過程中為完成某道或某幾道工序而形成的生產單元,如配料車間、包裝車間,這種單純的車間不是經營機構,當然不是分公司,也無須辦理營業執照。辦事處作為用于接待內部人員的工作場所,并未開展對外經營活動,也無須辦理營業執照。 但是,如果上述車間或辦事處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就必須依法進行登記注冊,否則就是無照經營,應依法予以查處。 2.生產基地是否需要辦理登記注冊: 如果A公司在B生產基地能獨立地完成產品的生產,從原料進廠到產品出廠都在B生產基地完成,這種生產基地是否需要按照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辦理登記注冊,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B生產基地只是代表總公司從事產品生產、加工行為,不對外直接進行交易行為,無銷售賬戶和銷售臺賬,而是將產品運輸到總公司倉庫,由總公司統一安排銷售,那就是單純的生產基地,無須辦理登記注冊;如果B生產基地對外從事銷售活動,就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注冊,否則,就是無照經營。 因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分公司批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既然是公司內部的一個生產加工場所,沒有從事經營活動,因此不需要成立分公司。這也與公司住所的規定相吻合,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由此可以推定公司還可以有實際生產的場所,只要它不對外經營就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 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由此可以推定公司還可以有實際生產的場所,只要它不對外經營就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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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馬敬坡御馬獨行 > 《企業注冊場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