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服務“一帶一路” 助力企業“走出去”(下)
2015.6.5中國稅務報 陳兵浪 楊海麟 廖永紅
企業所得稅
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國務院批準的服務外包示范城市(31個)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小貼士
★抵免類型包括直接抵免、間接抵免和饒讓抵免。
直接抵免:企業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適用于企業就來源于境外的營業利潤所得在境外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及就來源于或發生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
間接抵免: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抵免限額內抵免。
稅收饒讓: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目前尚未單方面規定稅收饒讓抵免,但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稅收協議規定有稅收饒讓抵免安排。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議(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議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抵免限額的計算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的有關規定,分國(地區)計算境外稅額的抵免限額。公式: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特別納稅調整
特別納稅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及其他避稅情形而進行的稅收調整。企業與境外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確定的原則進行時,將面臨被稅務機關納稅調整的風險。
個人所得稅
政策規定
1.免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2.附加減除費用。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即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附加減除費用。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參照執行。
小貼士
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稅額。
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所得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
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稅收協定
政策規定
我國已經對外簽署了近百個雙邊稅收協定。稅收協定可以降低所在東道國稅負、消除雙重征稅、協商解決稅務爭端等。依據稅收協定,我國“走出去”企業可以享受在締約對方國家的平等待遇,通常從營業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收益等方面明確各國的征稅權及企業可享有的優惠待遇。
營業利潤。企業在境外從事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時,營業活動時間未超過有關稅收協定規定天數或期限的(通常為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在境外所在國不構成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免征境外國家的所得稅。
股息。企業從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如0、5%、7%、8%等。
利息。企業從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如0、5%、7%、7.5%等。
特許權使用費。企業從境外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含設備租賃),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如5%、6%、7%等。
財產收益。企業從境外取得的財產收益,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判定締約國是否有征稅權,沒有征稅權的,在境外不負有納稅義務。
小貼士
稅收協定屬于國際法的范疇。雙邊稅收協定由締約國雙方政府談判后達成,經過各自國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對于締約國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不一致時,納稅人適用稅收協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則:稅收協定優先的原則,即國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稅率高于稅收協定的,按稅收協定執行;孰優原則,即國內法規定稅率低于稅收協定的,按國內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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