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和喬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了一段時間后,兩人于2011年3月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在同居生活期間,梁某生下了兒子強強(化名)。但是,隨著兒子的降生,夫妻兩人的性格差異卻逐漸顯現,時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在一次爭吵后,喬某負氣回到了父母家居住。之后,強強一直由梁某撫養,喬某每月支付給梁某兒子的撫養費500元。 2014年9月,因為孩子二人又產生了矛盾。喬某隨即停止了支付撫養費,開始對母子倆不管不問。由于梁某沒有固定工作,撫養孩子就變得困難起來。無奈之下,梁某將喬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兒子強強隨自己生活,喬某從2014年9月起到強強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對此,喬某則認為,當初是因為自己與梁某性格不合,才遲遲未辦理結婚登記,并且其本人也并不清楚強強是否是自己的親生兒子。孩子出生后,自己念及與梁某相識一場,加之考慮到母子倆生活困難,才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費。后來,因梁某經常擾亂其生活,他才斷了和梁某的聯系,不再支付任何費用。現在梁某請求自己每月支付2000元的撫養費數額過高,自己無力承擔。 法院另查明,喬某有固定工作,月工資為1998元,在法定期限內,喬某沒有申請親子鑒定。 判決結果 近日,桐柏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非婚生子強強隨原告梁某生活,被告喬某支付原告梁某從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的子女撫養費3600元,從2015年4月起至強強年滿十八周歲止,喬某每月支付原告梁某子女撫養費600元。 綜合分析 在本案中,梁某和喬某僅舉行了結婚儀式但并未進行結婚登記。那么,在夫妻兩人分開后,對于非婚生子強強的撫養問題,應怎樣解決呢? >>法院推定存在親子關系 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其生父生母無婚姻關系的子女。親子鑒定也稱親權鑒定,是指用醫學及人類學等學科理論和技術判斷有爭議的父母與子女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系。 司法實踐中,親子鑒定是認定或否定親子關系的重要證據,但并非唯一證據,因為在當事人一方拒絕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是可以適用推定規則的。《婚姻 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本案中,在喬某懷疑強強不是自己的兒子時,法院向其釋明可申請親子鑒定,但喬某未在法定的期限予以申請,未進行舉證。也就是說,喬某沒有提供證據,推翻其對親子關系的懷疑,無法證明其和強強不是父子關系,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便可以推定喬某與強強存在親子關系。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 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結合本案,強強從出生就一直隨梁某生活,并且尚處年幼狀態,梁某請求強強跟隨自己生活,有利于強強更好成長,喬某作為不直接撫養強強的一方,應負擔撫養費至強強年滿十八周歲。 對于撫養費的數額確定,應按照《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喬某的月工資為1998元,根據喬某的負擔能力和地方經濟發展水平,法院酌定每月為600元。 (通訊員賈吉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