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師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較之聘用律師和兼職律師,要復雜得多。律師事務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作為合伙律師的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收入總額的范圍 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收入總額指的是指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各項收入,除了法律服務收入外,還包括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二、可列支的成本和費用 2013年1月1日起,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發生的費用和列支標準,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的規定執行。根據該辦法,律師事務所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費用主要有: 1. 工資。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但合伙律師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 五險一金。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合伙律師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 補充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合伙律師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為合伙律師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 借款費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為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辦法的規定扣除。 5. 利息支出。(1)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6. 匯兌損失。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部分外,準予扣除。 7. 工會經費等。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8. 業務招待費。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律所自申請執業證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開辦費。 9. 廣告費。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0.行政性收費。按照規定繳納的行政性收費、律協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11.租賃費用。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12.財產保險。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13.勞動保護支出。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14.開辦費。自申請執業證之日起至開始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辦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律師事務所取得第一筆營業收入的日期。 15.捐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16. 律師個人承擔的按照律師協會規定參加的業務培訓費用,可據實扣除。 三、無有效憑據費用扣除的方法 合伙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憑合法有效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后,可再按下列標準扣除費用:個人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8%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6%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扣除。 四、合伙律師的個人費用扣除標準 合伙律師個人費用扣除標準,是指按照投資比例,允許各合伙人在應分配的所得額中扣除的標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合伙律師個人費用的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五、合伙律師應納所得稅的計算 合伙律師應納稅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律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所得×出資律師的出資比例或約定比例 六、這可輸入標題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七、例題(按2015年1月1日后的有效規定計算) 律師A、B、C三人以5:3:2的出資比例合伙設立了一家合伙制律師事務所。該三人的辦案收入分別為40萬、50萬、60萬。該所規定:合伙人的收入為其律師費收入50%提成,接案時即進行分配,辦案費由律師個人負擔,律所盈利按比例分紅,虧損按比例分擔。扣除成本和費用之后,該所2015年的經營所得為100萬元。計算三位律師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解:三位律師的提成收入分別為: A:40×50%=20(萬元) B:50×50%=25(萬元) C:60×50%=30(萬元) 三人提成收入總計為75萬元。其中,35%可以作為辦案費費用(假設26.25萬元的辦案費用已計入成本)。剩余的48.75萬元,因不能作為成本在稅前列支,必須作為營業所得。故,律師事務所的經營所得實際為100+48.75=148.75萬元。 各合伙律師出資按出資比例獲得的經營所得為: A:148.75×50%=74.38(萬元); B:148.75×30%=44.63(萬元); C:148.75×20%=29.75(萬元)。 A的應納所得稅額=(74.38-4.5)×35%(稅率)-0.675(速算扣除數)=23.78(萬元); B的應納所得稅額=(44.63-4.5)×35%(稅率)-0.675(速算扣除數)=13.37(萬元); C的應納所得稅額=(29.75-4.5)×35%(稅率)-0.675(速算扣除數)=8.16(萬元)。 從上面的計算結果看,A、B、C三位律師2015年度的實際收入分別為(含辦案費): A:100×50%+20-23.78=46.22(萬元) B:100×30%+25-13.37=31.63(萬元) C:100×20%+30-8.16=41.8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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