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與行政執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和《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程序規范指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局”)、安全生產監察大隊(以下簡稱“安監大隊”)及開發區管委會、街道、鎮的安全生產監察隊(以下簡稱“基層安監隊”)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辦法。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特種設備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與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堅持“誰負責、誰檢查、誰執法”的原則,做到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
第四條 (委托執法)
安全監管局是新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主體,并委托安監大隊和基層安監隊在委托區域范圍內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五條 (安全監管局)
安全監管局是新區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直屬公司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對本行政區域內沒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安全監管局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除外);
對各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指導和檢查監督安監大隊及基層安監隊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與行政執法工作。
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抽查和執法。
第六條 (安監大隊)
安監大隊是安全監管局所屬的安全生產監察機構,根據安全監管局的委托授權,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負責區直接監管生產經營單位和直接監管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
受安全監管局的委托,對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市安全監管局直接監管的除外)實施安全生產抽查執法。
參加安全監管局組織的有關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和專項治理活動。
受安全監管局的委托,查處有關安全生產信訪舉報事項。
區直接監管生產經營單位原則上為高危行業、較大危險行業和存在重點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直接監管區域原則上為一些特殊開發建設管理區域,具體由安全監管局確定。
第七條 (基層安監隊)
基層安監隊是本級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或管轄、開發區)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依法對本行政區域(或管轄、開發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市、區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除外);
受安全監管局的委托對本行政區域(或管轄、開發區)內除市、區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
受安全監管局的委托,查處有關安全生產信訪舉報事項。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八條 (人員資格)
安全監管局、安監大隊、基層安監隊(以下簡稱各級安監機構)應當落實人員編制,配備相應的公務員或行政事業編制人員,并取得上海市安全生產檢查執法資格。
第九條 (教育培訓)
監管監察人員應當加強業務學習,各級安監機構應當加強教育培訓,保證和提高監管監察人員具有相應的安全生產檢查執法業務知識技能。
第十條 (經費裝備)
各級安監機構應當配備履行職責所必備的檢查執法裝備器材,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執法工作經費,并建立裝備器材和經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責任機制)
各級安監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建立完善本區域安全生產檢查執法工作機制,明確檢查執法的范圍對象,明確檢查執法的內容和要求,落實工作責任,建立落實常態化的檢查執法制度,適時開展專項檢查執法治理活動。
第十二條 (素質形象)
各級安監機構應當加強檢查執法人員思想政治教育,落實政風行風建設措施,增強安監人員的工作責任。各級安監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應當增強自律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規定,自覺維護政府公職人員的形象。
進行現場檢查執法時,應當根據實際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三條 (分級監管與數據庫建設維護)
各級安監機構應當摸清本級監管責任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底數,原則上應當將取得營業執照的各類生產加工型企業,以及取得營業執照的從業人員10人以上或場所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經營服務型企業,按系統要求錄入《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金安工程),建立完善一企一檔,并由安監隊負責監督管理。
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場所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經營服務型企業或其它小微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一村一居為單位建立小企業花名冊(有條件的也可以開發信息化系統,接入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系統端口),原則上可以由村(居)委負責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變化時,新開業、直接監管單位調整的企業,應當在30內錄入《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或一村(居)一冊;已停業、搬遷、關閉的企業,應當在90天后從《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或一村(居)一冊中刪除。
《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信息的修改,應當按照權限規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組織實施)
各級安監機構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形勢、安全生產規律特點、上級的要求和本區域的實際,在本級政府(管委會、辦事處)領導下,組織實施本責任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年度計劃)
各級安監機構應當根據本責任區域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數量、行業類型、危險危害因素和監管監察人員及裝備情況制訂年度檢查執法工作計劃。
年度檢查執法工作計劃包括:監督檢查的對象、時間、頻次、主要內容、主要方式和職責分工等內容。
年度檢查執法工作計劃分為日常性監督檢查和專項性監督檢查執法工作計劃。
安監隊制訂本級開發區、各街道、鎮的安全生產年度檢查執法工作計劃,報本級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批準后實施,并報區安全監管局備案。
安監大隊制訂區直接監管單位(區域)的安全生產年度檢查執法工作計劃,報區安全監管局批準后實施。
安全監管局制訂新區的安全生產年度檢查執法工作計劃,包括:安全監管局機關的抽查執法、專項檢查執法治理和安監大隊、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鎮的安全生產年度檢查執法工作計劃。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海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年度檢查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在上一年度12月份制定。
第十六條 (檢查方案)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必須目的明確,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行業類型制訂相應詳細的監督檢查方案。
第十七條 (工作責任)
監督檢查堅持“誰管轄、誰檢查、誰執法、誰負責”的原則。
第十八條 (主要內容)
(一)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的情況;
(三)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
(四)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五)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
(六)從業人員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有關安全資格證書的情況;
(七)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情況;
(八)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九)對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十)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十一)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十二)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十三)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情況;
(十四)對出租、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的情況;
(十五)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情況;
(十六)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
(十七)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維護、保養的情況;
(十八)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十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主要方式)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應堅持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經常性巡查與舉報檢查相結合、系統性檢查評定與專項性檢查相結合、明查與暗查相結合的原則??梢圆扇÷犎R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資料審查、現場檢查和技術檢測鑒定等方式。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可以分為綜合性監督檢查和專項性監督檢查,可以與有關行政監管監察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也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檢查。
第二十條 (綜合性檢查)
綜合性監督檢查是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對監察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常規的、全面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專項性檢查)
專項性監督檢查是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對監察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某一事項、場所、崗位等是否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的專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專項檢查治理活動)
專項檢查治理活動,是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對監察范圍內按照行業領域或內容分類劃定的多個生產經營單位,是否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的針對性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三條 (舉報查處)
舉報查處是安全生產監察機構根據群眾舉報,對某一生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存在安全隱患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程序與要求)
(一)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
(二)執法人員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
(三)原則上有企業管理人員陪同;
(四)應當制作《現場檢查記錄》等有關執法文書。
第二十五條 (現場檢查及記錄)
現場檢查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要途徑,是監管監察人員履行職責的主要表現?,F場檢查應當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客觀真實反映安全生產檢查情況,記錄主要包括:檢查的時間和陪同人員的姓名職務、檢查了哪些區域或設備、檢查了哪些文件文書和資料、檢查的結果和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等情況的具體描述。
對現場進行多次檢查的,每次均應制作記錄;有多處現場的,分別制作記錄。
《現場檢查記錄》應當由當事人(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現場陪同人員)逐頁簽名;負責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字的,應當在記錄上注明情況,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請見證人在記錄上簽字證明情況;檢查人員和記錄人應當分別簽名。
協管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時,應制作《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告知書》。
第二十六條 (檢查情況處置)
一、對能夠當場整改的違法行為或安全隱患,應當口頭責令其立即改正。確已當場改正的,應當在現場檢查記錄中載明已當場改正。
二、對不能夠當場糾正的違法行為或安全隱患,應當逐條對應違反的法規條款,制發《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到期后及時組織復查。
復查是對上次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是否按照《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的要求,落實整改的情況逐條進行的監督檢查。復查時應當制發《整改復查意見書》,對已經完成整改的,載明已完成整改;對未完成整改的,載明沒有按時完成整改。對新發現的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應當另外制發《現場檢查記錄》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三、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情況緊急的,應當制發《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并及時組織復查。
四、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已責令立即整改或責令限期整改的,法規中規定可以并處的,應當視情形可以實施行政處罰,也可以不作行政處罰。法規中規定應當并處的,則應當實施行政處罰。
五、對復查中發現的未按時落實整改的,應當對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對未按照《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的要求落實整改的,可以按照拒不執行監察指令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屬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報送安全監管局移送有管轄權的其它行政機關;所發現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其移送司法機關。
每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從開始檢查發現問題,到完成整改或違法行為受到處理為一個環閉,其情況不同中間環節也不盡相同。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立案進入執法程序。
第五章 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處罰程序)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程序,是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處罰主體必須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等規范和制度。
各級安監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總局15號令)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程序規范指引(試行)》(滬安監法規[2013]112號)的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程序,分為一般程序、聽證程序、和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做到: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有效,程序正確合法,自由裁量得當,處罰依據準確,法律文書規范。
第二十八條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中最主要的一類程序。
第二十九條 (立案與報批)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社會舉報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報告顯示當事人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上級安全監管部門交辦、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報請或有關部門移送的,并調查掌握初步證據,可能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辦理立案手續,制作《立案審批表》經案件承辦部門相關負責人審核,報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基層安監隊和安監大隊的立案審核,應當將《立案審批表》和其它證據材料,登錄《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系統》,由安全監管局法制部門復核。
《立案審批表》審批:基層安監隊由安監隊長審批;安監大隊由安監大隊長審批;安全監管局由分管局長審批。
第三十條 (立案與調查取證的關系)
立案與調查取證不存在絕對的先后關系,立案不是調查取證的前提,立案只是處罰的前置條件。安全監管部門實施日常檢查等監督管理過程,也是調查取證的過程。監督檢查中相關記錄、文書、報告等資料,可以作為處罰違法行為的證據之一??梢韵日{查取證,在5日內辦理立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應當依法依規,做到客觀公正、充分全面、真實有效。具體事項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程序規范指引(試行)》(滬安監法規[2013]112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案件處理及權限)
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或3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進行集體討論,依照法定程序制發規范的法律文書,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違法行為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或者行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審批表》,報本級負責人審批后,與其它證據材料一并報安全監管局辦理移送。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擬不預行政處罰意見。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處理呈批表》和《結案審批表》,登錄《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系統》審核,報本級負責人審批后結案歸檔。
確有應當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依法提出擬預行政處罰意見。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處理呈批表》及其它證據材料,登錄《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審核后,報本級負責人審批。安監大隊承辦的經濟處罰5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基層安監隊承辦的經濟處罰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應當制作《案件處理呈批表(超出權限)》及其它證據材料,登錄《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系統》審核后,報安全監管局分管局長審批。
《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審核,由安全監管局法制部門負責。
其它事項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程序規范指引(試行)》(滬安監法規[2013]112號)的規定執行。
各級安監機構按照委托的權限進行行政處罰,應當進行集體討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超出10萬元的行政處罰還應當報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專人主持聽取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就案件事實、處罰理由、及適用依據進行的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法定程序。是在一般程序基礎上的一道特別程序,是對于一些特殊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有舉行聽證的權利,并根據當事人的要求舉行聽證的程序。
聽證程序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總局15號令)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程序規范指引(試行)》(滬安監法規[2013]112號)的規定。
新區各級安監機構進入聽證程序的,由安全監管局法制部門組織。
第三十四條 (簡易程序)
新區各級安監機構原則上不采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對確有必要采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總局15號令)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程序規范指引(試行)》(滬安監法規[2013]112號)的有關簡易程序規定,由本級安監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五條 (結案與審批)
安全生產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照法定的程序督促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律義務后,在違法行為糾正和安全隱患消除,并收到銀行出具的繳款回執(憑證),或法院出具的裁決、決定等相應終局性文件后,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審批表》及其它證據材料,登錄《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系統》審核后,按照案件處理程序和權限報批后結案歸檔。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為一個環閉,但由于每一個案件案情不同,其中間環節和程序也不盡相同,有立案必須有結案。
第三十六條 (罰與管的關系)
行政處罰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一種手段,處罰的目的是消除安全隱患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必須要督促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和消除安全隱患,不能一罰了之、以罰代管。
第六章 信訪舉報
第三十七條 (受理)
安全監管局和基層安監機構分別受理和處理本級范圍內的信訪舉報事項,對不屬于本級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信訪舉報人受理的主體;安全監管局受理的信訪舉報事項,可以指派安監大隊或基層安監隊查處。對屬于本級受理但本級沒有能力處理的,應當報送上級安全監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處理)
信訪舉報事項應當按照《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信訪事項處理辦法》及時進行登記、調查取證、處理和回復。可以按照監督檢查與行政執法的程序,先進行調查取證后立案處理;也可以先立案后調查取證。
第三十九條 (獎勵)
新區鼓勵社會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安全監管局另行制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基層安監隊可以參照執行或另行制訂。
舉報獎勵按照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實施。
第七章 法律文書
第四十條 (管理)
安全監管局是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文書分為檢查類文書和處罰類文書,統一稱為安全生產法律文書,由安全監管局印制和管理。安全監管局法制部門負責文書的印制發放、統計登記、使用監督和審查核銷。
安全監管局、安監大隊、各安監隊是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與行政執法的承辦部門,也是法律文書的使用部門,負責法律文書的日常管理。如有遺失,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監管局法制部門核銷,并聲明作廢。
第四十一條 (使用)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監督檢查時,應當根據當事人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不同的狀態,將引發不同的法律后果,在檢查與執法不同的環節,制發不同的法律文書。
文書制作應當規范填寫和編號,具體按照《浦東新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使用指南》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協管員使用的文書)
安全生產協管員是在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時為安監機構提供服務,其工作范圍限制在監督檢查程序內。安全生產協管員開展工作時,應當填寫《浦東新區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告知單》和《浦東新區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復查單》。
安全生產協管員在工作中使用填寫的《浦東新區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告知單》和《浦東新區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復查單》,應作為工作記錄,列入監督檢查工作數量的統計,及時錄入《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相應企業檔案,但不能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文書。
安全生產協管員在工作中,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糾正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及情況緊急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處理。
第八章 信息檔案管理
第四十三條 (檢查信息)
各級安監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及時將相關現場檢查記錄(或者浦東新區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告知單)及時錄入《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電子信息。制發的相關文書應當分類裝訂并保存。
第四十四條 (處罰信息)
進入行政處罰程序的,應當將從立案到結案的相關報批文書、證據材料等,按照行政執法順序錄入或掃描錄入《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審核,每個案件的相關信息和文書資料應當形成一個環閉,并生成電子信息檔案。
第四十五條 (紙質卷宗)
行政處罰案件還應當建立紙質卷宗。紙質卷宗應當按照行政執法程序將相關文書和證據材料裝訂入卷。
卷內文件應當使用黑色鋼筆、黑色水筆填制或打印制作。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鉛筆或圓珠筆的,入卷前應予復印。
歸檔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完整無損,紙張破損文書應修補或復制,文書大小規格統一,文書過小的應襯紙粘貼,文書過大的應折疊整齊。卷內材料按照辦案程序時間先后順序進行排列(立案前證據材料除外)。案卷裝訂無金屬物,并符合檔案法的其他要求。
不能隨文書裝訂入卷的證據,包括所有行政執法視頻、音頻文件集中刻錄成光盤,應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并在證據袋上注明證據的來源、用途、名稱、數量、拍攝人與時間地點等內容。
案卷中不得涂改,如確需涂改,必須在涂改處按手印,并注明涂改的原因及理由。
第四十六條 (信息公開與資料檔案)
各級安監機構應當將應該公開的信息按照規定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在辦理結案報批后,由安全監管局法制部門主動公開。
年度檢查執法工作計劃和報批、備案文件應當保留一年以上。
季度檢查執法工作方案、月度檢查執法工作安排應當按次序裝訂,并保留一年以上。
各類專項檢查執法治理活動、宣傳教育活動、應急演練活動等,應當將活動的方案計劃、相關會議、推進情況和統計總結構成一個環閉,逐個裝訂并保留一年以上。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資格辦理與備案)
基層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書,由基層安監機構自行向區政府法制辦審報辦理。
安監大隊監察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書,由安全監管局統一向區法法制辦審報辦理。
安全生產監察人員工作變動時,安監部門應當及時收繳和注銷行政執法證書。
安全生產監察人員情況和資格情況均應在安全監管局備案。
安全生產協管人員的協查證,由安全監管局監制。
第四十八條 (罰沒款收繳)
行政處罰實行罰繳分離制度,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罰款處罰,由行政相對人繳往指定銀行。任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或擅自當場收繳罰沒款,不得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安全監管局法制部門負責監督并與銀行對賬。
第四十九條 (卷宗收繳與保管)
行政執法卷宗由各辦案單位妥善保管,每月將已結案的行政執法卷宗報送安全監管局法制部門。
第五十條 (統計分析與報告)
一、各級安監機構應當將對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情況和行政處罰情況及時錄入《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二、各級安監機構每月統計分析本區域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執行落實完成情況,違法行為與安全隱患一般規律與特點,監督檢查的質量與執法處罰的力度,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落實針對性措施。安監大隊還應將抽查的各安監隊檢查執法情況和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形成分析報告,于每月上旬報安全監管局。
三、安全監管局每月匯總和統計分析新區安全生產監察系統開展檢查與執法情況,分析本區域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執行落實完成情況,違法行為與安全隱患一般規律與特點,監督檢查的質量與執法處罰的力度,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落實針對性措施,并制作月度報表上報市安全監管局。
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每半年通報一次。
第五十一條 (監督與考評)
各級安監機構的負責人是本級安全生產檢查執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對本級安全生產檢查執法工作運行的監督管理,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完善相應的工作措施。
安全監管局負責全區安全生產檢查執法工作運行的監督管理,通過《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日常巡查抽查、現場資料核對和每半年綜合考評等形式,對安全生產檢查執法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與考評,發現存在下列情況的每發現一次應當在年度工作考評中扣除相應的分數(年度工作考評細則另行制訂)。造成相應后果的,應當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錄入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系統建立一企一檔的或者應當錄入一村(居)一冊的;
二、錄入的生產經營單位檔案應有的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素不齊全、不完善或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年度檢查執法計劃按時實施檢查的;
四、現場檢查記錄描述不夠客觀、真實、全面的;
五、現場檢查出的問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現場處理措施或制發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但未采取的;
六、對現場檢查出的問題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但未制發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七、應當復查但未按期進行復查或制發復查意見書的;
八、應當處罰但未進行處罰的;
九、案件辦理超過法定時限但未辦理延期手續的;
十、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敗訴撤銷的;
十一、系統數據與實體文書核對有誤,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
十二、相關專項活動計劃總結與推進情況不完善的;
十三、未按時報送相關工作信息的;
十四、其它監督檢查與行政執法工作存在明顯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章 附 則
本辦法自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與本機關此前制定的辦法、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辦法執行。原《浦東新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與行政執法實施辦法》(2012年修訂版)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
本辦法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由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附件:立案與行政處罰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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