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贏集團獎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共同利益,保障各項工作執行到位,提高員工達成工作目標的能力,激發敬業精神,矯正偏差行為,做到獎懲分明,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總部及下屬企業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懲權限與流程 第三條 集團總部獎懲權限 (一)集團總裁對集團顧問、副總裁、總裁助理、部門負責人、下屬企業負責人行使獎懲權; (二)除總裁以外的其他集團領導對分管的部門負責人、分 管板塊下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行使獎懲權; (三)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所有人員行使獎懲權(各部門副總監/副主任、總監助理/主任助理、主管、副主管行使獎懲提案權,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四)集團各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能時,有權對所轄下屬企業行使獎懲提案權,報集團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
下屬企業獎懲權限 (一)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科室(車間)負責人行使獎懲權; (二)除企業負責人以外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科室(車間)負責人行使獎懲權; (三)科室(車間)負責人對本科室(車間)所有人員行使獎懲權(科室/車間副職、技術員、班組長對所轄范圍人員行使獎懲提案權,報本科室/車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原則上不得越級越界行使獎懲權(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條
獎懲流程 (一)提案人填寫《獎勵呈報表》(見附件1)或《處罰通知單》(見附件2)→批準人簽署意見→集團行政人事中心(下屬企業辦公室)匯總備案并發布獎懲公告→集團財務管理中心(下屬企業財務部)執行獎懲并在當事人當月工資中兌現。 (二)提案人為具有獎懲權的管理者時,由其直接填寫或安排相關人員填寫獎懲表單,簽署批準意見后執行獎懲并在當事人當月工資中兌現。 第三章 獎懲等級與額度 第七條 獎懲等級 (一)獎勵分為五個等級:嘉獎、記功、記大功、貢獻獎、加薪升職獎。 (二)懲罰分為六個等級: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解除勞動關系。 (三)獲得獎勵或受到處罰者,將在集團總部(下屬企業)進行書面通報,影響力較大的獎懲事項,經董事長批準后在全集團進行書面通報。 第八條 獎懲額度 (一)集團總監助理(主任助理)及以上人員(含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下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1、嘉獎一次獎勵200元; 2、記功一次獎勵500元; 3、記大功一次獎勵1000元; 4、貢獻獎一次獎勵2000元; 5、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本職崗位上)成績特別突出,維護公司利益且貢獻巨大者,給予加薪升職獎勵; 6、警告處分一次處罰200元; 7、嚴重警告處分一次處罰500元; 8、記過處分一次處罰1000元; 9、記大過處分一次處罰2000元; 10、降級降薪處罰。 11、違紀情節特別嚴重,侵害公司利益且造成重大損失者,予以解除勞動關系,并依法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集團主管、副主管、技術員,下屬企業科室(車間)負責人、科室(車間)副職、技術員、班組長: 1、嘉獎一次獎勵50元; 2、記功一次獎勵150元; 3、記大功一次獎勵300元; 4、貢獻獎一次獎勵500元; 5、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本職崗位上)成績特別突出,維護公司利益且貢獻巨大者,給予加薪升職獎勵; 6、警告處分一次處罰50元; 7、嚴重警告處分一次處罰150元; 8、記過處分一次處罰300元; 9、記大過處分一次處罰500元; 10、降職降薪處罰; 11、違紀情節特別嚴重,侵害公司利益且造成重大損失者,予以解除勞動關系,并依法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除上述人員以外的集團總部(下屬企業)基層員工: 1、嘉獎一次獎勵30元; 2、記功一次獎勵60元; 3、記大功一次獎勵120元; 4、貢獻獎一次獎勵200元; 5、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本職崗位上)成績特別突出,維護公司利益且貢獻巨大者,給予加薪升職獎勵; 6、警告處分一次處罰30元; 7、嚴重警告處分一次處罰60元; 8、記過處分一次處罰120元; 9、記大過處分一次處罰200元; 10、降職降薪處罰; 11、違紀情節特別嚴重,侵害公司利益且造成重大損失者,予以解除勞動關系,并依法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四章 獎懲等級認定 第九條 獎勵原則 集團對有突出表現和貢獻的員工予以獎勵。獎勵必須有事實依據,嚴禁弄虛作假、伸手要獎、賄獎等丑惡行為,否則將嚴厲查處。 第十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品性端正,堪為同仁楷模者; (二)熱心為公司服務有具體事跡者; (三)勤奮履職,出色完成工作任務成績優異者; (四)為公司及員工的利益,敢于與不良現象作斗爭者; (五)能及時反映不利于公司的情況,維護公司利益者; (六)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政策者; (七)拾金不昧者; (八)完成本職工作后,能指導或幫助別人完成工作任務者; (九)發現職責外的問題,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避免公司損失者; (十)經主管上級認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跡者。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工效優良,提前或超額完成重大工作任務者; (二)敢于舉報違紀行為,使公司利益免受損失金額在1000-5000元者; (三)維護團體榮譽,團隊協作精神佳或規勸同事遵守廠規廠紀堪為表率者; (四)有強烈的責任感,質量意識強,發現質量隱患并提出合理整改意見者; (五)積極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或實施質量管理成效顯著者; (六)經主管上級認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跡,足為其它員工楷模者。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改進方案,經采納經濟效益明顯者; (二)節約材料,或對廢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三)工作開展無任何差錯,提前或超額完成工作指標者; (四)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五)檢舉違法犯罪行為,使公司利益免受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上者; (六)經主管上級認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跡者。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記貢獻獎: (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改進方案,經采納取 得重大經濟效益者; (二)面對意外或突發事件奮不顧身,極力采取措施而為公司減少損失在5000-20000元者; (三)維護公司、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經核實確有實際功績者; (四)在公司以外為公司爭得重大榮譽者; (五)超額完成任務,成績特別突出者; (六)當年內獲記功三次者; (七)經主管上級認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跡者。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加薪升職獎: (一)在新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市場拓展等方面成績突出,并為公司帶來顯著效益者; (二)工作方式優秀,成績突出,為公司帶來50000元以上 重大效益者; (三)在完善管理體制、拓展經營渠道、改善經營管理等方 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起到顯著效果者; (四)緊急關頭臨危不懼,采取果斷措施,使公司避免20000元以上重大損失者; (五)一年內記大功三次者; (六)經主管上級認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跡者。 第十五條
懲罰原則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良好的工作環境,公司對個別員工影響工作秩序、損害公司和其它員工利益、違規違紀、不道德等不當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一)上班時間不按規定進行整理、規范、清潔、打掃者; (二)上班時間喧嘩、打鬧、嬉戲者; (三)不注意保持工作環境和公共場所清潔衛生者; (四)未根據工作需要統一著裝、佩戴工作牌者; (五)上班時間串崗,到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地方逗留、閑談、游蕩者; (六)有妨礙各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務之言論者; (七)違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關條款者。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嚴重警告處分: (一)上班時間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或從事私事者; (二)浪費公司財物或因過失造成損失情節較輕者; (三)妨礙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規定者; (四)未經主管同意,私自調班調休者; (五)發現有損公司利益的事件,知情不報者; (六)檢查或督辦人員未認真執行公務者; (七)損壞、丟失普通文件或積壓公務者; (八)在工作場所發泄個人情緒或私憤者; (九)經上級主管認定具有同等情節,或違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應條款者。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造成損失賠償另計: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者; (二)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予舉報者; (三)因疏忽致使機器設備或物品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但情節較輕者; (四)上班時間睡覺或在工作場所嚴重妨礙他人工作者; (五)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司者; (六)未經許可,私自出借公司財物者; (七)上班時間酗酒滋事,影響工作秩序者; (八)未經使用人或主管允許,擅自操作機械設備尚未造成損失者; (九)違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應條款者。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者賠償另計: (一)玩忽職守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導致公司蒙受1000-5000元損失者; (二)對主管或同事打擊報復,或不服從主管人員安排和指揮,經指出仍不改正者; (三)發表虛假或誹謗言論,嚴重影響公司聲譽者; (四)偽造出勤記錄或請人簽到(打卡)或代他人簽到(打卡)者; (五)私自動用或損壞安全、消防設備設施者; (六)遇緊急事件借故離開,臨危不救,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或同事受到人身傷害者; (七)刪除、遺失、毀棄公司重要文件資料者; (八)在對外活動中給公司形象造成較大損害者; (九)違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關條款者。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降職降薪處罰,造成損失者賠償另計: (一)年度記大過二次; (二)集團領導、集團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組織指揮不力、管理無序、工作不作為等,導致執行力不強、缺乏團隊精神、工效低下、目標計劃完成較差者; (三)下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經營不善、管理混亂等導致虧損嚴重者; (四)消極怠工,無故不按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者; (五)不按作業流程操作,致使設備受損或材料浪費,情節 嚴重者; (六)玩忽職守而導致事故,給公司造成5000-10000元損失或給員工造成較大傷害者; (七)在公司內打架,先動手打人造成后果者; (八)違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關條款者。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解除勞動關系,造成損失者賠償另計: (一)泄漏公司機密,或未經有批準權的領導核準,擅自允許外人進入公司禁區參觀者; (二)私刻公司印鑒或模仿公司各級領導簽字或篡改公司文件者; (三)組織、煽動或參與罷工,或者散布謠言,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秩序者; (四)故意損毀機器設備及公司其它設施設備者; (五)玩忽職守而導致事故,給公司造成10000元以上損失 或給員工造成重大傷害者; (六)盜竊公司或個人財物者; (七)營私舞弊、貪污受賄者; (八)觸犯國家法律被判刑或被通緝者; (九)吸食毒品、參與邪教或非法組織者; (十)威脅、侮辱或毆打上司,或者對同事惡意攻擊、作偽證、制造事端者; (十一)其他重大過失,導致嚴重結果,經主管上級核實者; (十二)違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關條款者。 第二十二條
連帶責任 一個月之內,同一部門員工如出現同類過失三次,從第四次起,其直接主管承擔連帶責任,即直接主管與過失員工同等處罰。 第五章 申訴 第二十三條
申訴程序 (一)受獎懲員工均有向上級申訴的權利; (二)受獎懲員工如認為獎懲不當或有失公平、公正,應在該獎懲決定公布三天內向作出獎懲決定的主管的上一級領導提出申訴; (三)各級領導接到員工申訴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裁決和答復; (四)中層及以上人員若對獎懲決定有異議,可直接向集團總裁(下屬企業負責人)申訴申請裁決,集團總裁(下屬企業負責人)的裁決為終審裁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集團行政人事中心負責解釋和修改。
附件1 雙贏集團有限公司 獎 勵 呈 報 表
附件2 雙贏集團有限公司 處 罰 通 知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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