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在第八十七條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送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為開拓新型送達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據,多地法院隨即開展了廣泛的探索和實施工作。與其他送達方式相比,電子送達具有低成本、高效率、更便捷等優勢,對于解決司法實踐中困擾已久的送達難問題具有積極意義。從制度構建與實施的角度看,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想法可供參考: 首先,根據地域特點有的放矢。從電子文書送達的方式來看,無論是傳真、電子郵件、短信方式,還是下載專門的網絡客戶端等,都要求有良好的信息網絡條件。在一些欠發達地區,如果經過綜合考慮當地的信息網絡發達程度、受理案件的類型、當事人訴訟習慣等,尚不具備電子文書送達的推廣條件,則不必操之過急,否則可能出現“成本大于收益”的結果,淪為形式主義。 其次,注意區分不同受眾。年紀較輕、受教育程度較高的訴訟參與人,對電子文書送達較容易接受,而對于年齡較大,不熟悉信息網絡的訴訟參與人,則具有一定難度,甚至可能因為操作不當而影響其正常參加訴訟活動。而且相當多的當事人可能畢生只參加一次訴訟,由于受教育水平等客觀條件限制,對于電子文書送達缺乏信任,也怠于學習,即使在工作人員的引導之下同意采用電子文書送達,最終仍不免流于形式。所以在進行電子文書送達的時候,要對受送達人有所區分,以期達到預期的效果。 再次,發揮職業共同體的作用。電子文書送達需要在人民法院和受送達人之間達成共識,受眾的積極反饋可以使電子文書送達系統不斷完善。經常參加訴訟的職業法律工作者,如檢察官、律師等,他們對于電子文書送達的態度與反饋,對其改進與推廣至關重要。檢察機關、律協、司法局等機構可以主動了解電子文書送達的基礎理念,學習電子文書送達的操作手冊、培訓等,使電子文書送達的方式首先能夠在法律職業共同體內推行,在足夠完善之后再向普通民眾推廣。 最后,注意信息系統安全建設,防患于未然。信息網絡系統一方面給司法工作帶來了便捷,但同時具有天然的易受攻擊性,國家機關信息系統遭受攻擊的例子已經屢見不鮮,尤其當前以司法機關名義進行詐騙的事件頻發,更應使我們警醒。所以,一方面要積極建設推廣電子文書送達系統,另一方面要特別注意信息系統安全,謹防當事人信息泄露和通過入侵系統篡改司法文書等事件發生,避免司法權的運行和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作者單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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