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食堂承包給個人,能否進行稅前扣除? 提問: 老師 你好,我公司食堂由于是個人承包,對方無法開具正規的票據憑證,稅務機關因此不允許我公司稅前扣除。 但是在溫州市地稅、青島市地稅等官方網站上查詢到,稅前扣除需要滿足以下標準: 一、簽訂了明確的承包合同 二、有準確的金額計算方法 三、有可靠的執行方法 四、計算金額的相關憑據。 憑以上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進行扣除。 請問老師,通過以上方式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有無相關法律依據? 專家回復: 根據國稅函[2009]3號《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及福利費問題》第三款第二項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等。可以企業自制憑證稅前扣除。 食堂承包給其他單位(個人)經營憑其他單位(個人)開具的合法憑證入賬。 專家分析: 食堂承包給個人,個人在不對外經營,不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確實無法對外開具發票。
食堂對外承包經營,首先要考慮的是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是否納稅的問題。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無疑的,那么營業稅呢?曾有這樣一個稅收籌劃案例:某企業將食堂對外承包經營,為使收取的承包費不交營業稅,經某稅務師事務所籌劃,建議承包人不領取營業執照。其籌劃依據是《關于出租不動產取得固定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78號)文。根據該文件,企業將資產承包給內部職工或其他人經營,只提供門面等而不提供產品、資金,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等,如果承包者領取了營業執照,屬于從事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租賃”繳納營業稅,而不領取營業執照,則屬于內部分配行為,不用繳納營業稅。
但是,這種政策后來又有了更進一步的規定。根據《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企業將資產出租并收取承租費,是否屬于內部分配行為而不繳納營業稅,必須看是否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核算;
3、出包方與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
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判斷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是否應繳納營業稅,關鍵要看是否符合財稅[2003]16號文的三個條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領取營業執照。按照上述方案,盡管承包方不領取營業執照,如果承包方的經營收支末納入出包方會計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免交收取承包費的營業稅,并且對承包方包括稅收在內的債務還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可見風險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籌劃方案其實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慮的是食堂承包后納稅義務人的確定問題。需要明確的是,職工食堂承包,涉及到營業稅和所得稅,承包后,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繳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人應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 政策依據: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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