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曾經說的很不客氣,認為當事人在事情辦完以后,就連人也不是了??赡艽嬖谕嫘Φ某煞?,但是去道出了律師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這樣的隔閡。
是的律師需要防著當事人,因為只有自己才是可以相信的,這個年代好像一切都被市場經濟搞的很亂似的。所以,很多老律師也就在給新律師培訓的時候,往往也就將這個內容作為了培訓的內容,作為告誡自己的學生忠言。
誠然,防著當事人是需要的,也是必須的,畢竟我們無法將當事人的心思猜透。所以我們有防人之心是可以的,也許這是這個行業的一個規則,能在這個行業中立于不敗之地是很困難的。但是,筆者作為業內人士,對此有自己的看法。
第一、律師絕對不能防著自己的當事人。按照我們的傳統的說法,律師是一個很高的職業是為當事人大官司的,確實是比較神圣,但是實質上律師在市場經濟中,也要市場化運作的,律師也是為了收取一定的律師費用,才去為當事人服務的。所以,說白了,當事人對于律師來講是至關重要的,不能說成是衣食父母,但是至少也是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的。所以,我們不能因為防著當事人,而和當事人疏遠了距離,一旦真的疏遠了的話,那么可能和當事人的溝通就可能的存在不暢通,一旦存在著不暢通的話,那就會對當事人的案件可能存在著問題,所以,從對案件負責的態度,律師不能防著當事人,律師應該對當事人要敞開心扉,不能互相不信任。
第二、律師的職責不僅僅是要將一場或者幾場官司打贏,,而是要在大官司的時候,將法律普及。我們可能要將一場官司打敗,但是我們必須要讓當事人敗的口服心服才行的。所以,律師工作不僅是為了讓當事人獲得什么利益,而是讓當事人對中國的法律信任,否則就會產生壞的效果??赡芡ㄟ^律師的工作為當事人獲得了一定的利益,但是,當事人并不是認為這樣能夠的結果是來自于法律的規定,而是來自于別的途徑,那就是律師的悲哀,因為律師肩負的使命遠不止是一個官司的輸贏,而是要贏得人心。
第三、當事人不需要提防。需要提防的原因是因為我們律師不陽光,如果律師的做法全部是陽光下,為什么需要提防呢。因為我們的當事人在走上法庭的時候,其實就像我們每個人被推進了手術臺一樣,我們將自己身體甚至是生命交給我了醫生,我們唯一的想法就是醫生能夠醫術高明,醫德高尚。同樣的道理運用在律師的業務上也是一樣的。當事人大官司的時候已經進入了一個十分恐懼額世界中,唯一相信的可能就是自己的律師,如果沒有了律師的幫助,當事人也許就沒有了生活的信心。所以,律師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時候,往往就像是“受命于危難之中”,所以律師這時肩負的責任是十分大的。律師一生可能要做無數個案件,但是當事人一生可能的只打一場官司,面對著當事人的期盼,律師沒有推諉的理由。
第四、既然當事人和律師簽訂了合同,那么雙方就是合同雙方平等的當事人,所以這時當事人提出的一些合理化的建議等等,都是為了自己的案件著想的。這時的律師也就應該受到合同的約束,畢竟已經是合同的當事人,當事人已經支付了必要的費用,律師也就沒有了逃避問題的借口。所以,當事人是不會背信的,真的出現了像媒體報道的當事人如何去投訴或者舉報律師問題,我覺得需要問的是律師在做事的時候,有沒有背信的地方。
所以我只想說的是只要律師不去背信,我們的當事人是不可能背信的。
(作者:李世清,河北濟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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