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清算優先權
這是風險投資協議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條款,決定公司在清算后蛋糕怎么分配,主要是VC為了保障自己的收益,控制風險而設定的條款,在退出時平衡投資和股權回報的不對等。分“魚”還是分“船”?
2、成熟條款
“創始人的股權,不一定是你的。”創始人獲得股權的“時間表”,未到時間的股權猶如未成熟的果實,享受不到股權的“滋味”。設置成熟條款是一種保護,這里面有無數的使用方法,比如創始人至少在這個公司服務滿一定期限,未到期限,你的股權就不能完整兌現。
3、股權鎖定條款
限制創始人轉讓股權的鎖鏈,防止創始人拋售股權“開溜”。
4、優先增資
“再融資,我就優先投。”投資人享有的優先認購新增資本的權利。這方面有一定風險,有可能發生到最后CEO創始人被股東趕走的情況。
5、競業禁止
約束高管和核心員工,投資人約束創始人。防止離職員工幫助競爭對手或調轉“槍頭”成為公司敵人。設定了這樣一個條款,在員工猶豫是否要離開出去創業的時候,有一個心理暗示,這個會在他做決定的時候形成壓力。
6、強制隨售
投資人“拽上”創始人一起退出公司的權利即有第三方意愿收購公司,創始人必須同意投資人的出售。
對應技巧: a. 設定這個權利的提起門檻,比如所有投資人投票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再賣
b. 控制啟用時間,如果三年上不了市就可以被賣 c. 設定一個賣掉的價格的標準,如果現在一個億估值十個億以上的估值,就可以賣掉 d. 把前三個技巧加在一起用。
7、回購權
變現保證,投資人收回投資的“利器”。投資不是為了公益,而是為了變現。經常看到創始人回購股權,這可不是好事,風險投資本身就是高風險高收益的,為何要被綁架。
8、對賭條款
約定未來的目標,做不到,給你好瞧。這是比較懶惰的投資人喜歡采用的,因為他不太愿意去分析和判斷。他應該對這個企業充分融合,創始人與投資人本身能夠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才是重要的。這條款容易讓創始人與投資人關系變得對立,我不是特別建議采用這種方法。
9、否決權
投資人對公司管理權的變相增加。項目越到后期,VC、PE越愿意要更多的控制權。比較重要的招解聘權,創始人還是要盡可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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