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簡介:12月1日,國家能源局發函就《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 (征求意見稿)》、《電力市場監管辦法(征求 意見稿)》、《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 (征求意見稿)》,向相關單位征求意見。隨同三個文件一同發出的還有《關于電力交易規則及監管體系的說明》。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12月15日。 《關于電力交易規則及監管體系的說明》中指出:國家能源局起草的《電力市場監管辦法》、《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三個文件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市場交易及監管體系:
就《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本報獨家專訪了電改文件起草專家,對其權威解讀。 以下是問答實錄 ◆ ◆ ◆ ◆ ◆
A:本規則主要用于指導非現貨試點地區開展電力市場化交易。對于現貨試點地區,在現貨市場未建立之前,也可依據本規則開展過渡階段的電力市場化交易。
A: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的輔助服務提供商等市場交易主體,通過自主協商、集中競價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電力交易。現階段的中長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開展,各地可根據自身實際需要,探索開展其他周期的交易。 中長期交易品種包括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輔助服務交易等。
A:中長期交易中,發電企業的發電能力和用戶的用電需求很難準確預測,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通過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一是可以降低市場交易主體的違約風險;二是可以實現替代發電,如無調節能力的風電、水電替代有調節能力的電廠發電,低價電廠替代高價電廠發電,從而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提高資源優化配置效率。 在滿足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的前提下,優先發電合同電量、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電量都可以進行轉讓。
A: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和掛牌等方式進行。市場交易主體可自愿選擇交易方式,通過不同交易方式的自由組合來規避市場風險。
A:對用戶而言,如果僅要求其部分電量參與市場交易、其余電量按目錄電價向電網企業購買,雖然能夠降低用戶的違約風險,但是當電力供需形勢發生變化,市場交易價格走高時,用戶將退回全部電量按政府目錄電價向電網企業購電的模式,最終演化成變相的優惠電價,市場交易不可持續。 因此規則中對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進行了規范,要求用戶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使市場交易價格能夠真正反映發電企業成本和市場供需形勢的變化,實現有升有降,通過合理的價格信號引導電力投資和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如果用戶不想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可自由選擇售電企業進行供電;對于不參與市場交易也未選擇售電企業的用戶,將自動由保底售電企業進行供電,但供電價格參考市場價格確定,不再執行政府制定的目錄電價。
A:本規則中的優先發電電量概念,除了包括配套文件規定的一類、二類優先保障發電量,還包括其他暫未市場化的發電量。
A:在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中,規定了準入用戶必須全部電量進入市場,因此市場電量規模不再進行人為限定,而是由準入用戶的實際用電需求決定。在進行年度電量供需平衡分析時,可根據準入用戶的行業類別和歷史用電數據對市場電量進行預測。 基于目前的負荷預測方法,很難單獨預測未進入市場用戶的用電需求,而預測系統總用電需求相對簡單、誤差較小。因此規則中建議采用倒推的方式估算優先用電需求,即用系統總用電需求預測值扣減市場電量預測值作為優先用電量的預測值。然后將優先用電量預測值折算至發電側,得到優先發電的電量需求,并將優先發電電量首先分配給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滿足電網安全需要的調頻調峰電量以及保障供熱需要的“以熱定電電量”等,其余的優先發電電量再按照現行的差別電量計劃制定規則分配給其他機組。
A:各類交易品種的銜接主要體現在交易的組織次序上。年度交易首先要確定次年國家指令性和政府間協議的跨省跨區電量合同,其次確定優先發電合同,然后開展年度雙邊交易,最后開展年度集中競價交易;月度交易要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合同的基礎上,首先開展月度雙邊交易,然后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特殊情況下,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納和電力平衡,可開展臨時交易與緊急支援交易。 省內交易和跨省跨區交易的銜接方面,對雙邊協商交易,設定交易提交的關閘時間,省內的雙邊交易和跨省跨區的雙邊交易不分先后,統一進行安全校核;對于集中競價交易,在充分考慮送電省和受電省政府的利益訴求后,基于優先保障送電省電力電量平衡的原則,規則中建議送電省首先開展集中競價交易,富余電力電量再參與區域平臺的集中競價交易,而且為最大限度發揮區域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作用,建議受電省的集中競價交易和區域平臺的集中競價交易同時開展,并推薦兩個平臺采取統一出清、統一校核的方式。
A:根據配套文件的要求,“為促進直接交易價格合理反映電力資源產品價格,在安排計劃電量時,原則上應根據直接交易情況,相應扣除發電量容量”。但如果容量剔除過多,發電企業將無法通過直接交易實現電量增發、薄利多銷的目的,失去參與直接交易的積極性,因此配套文件指出“為調動發電企業參與積極性,直接交易電量折算發電容量時,可根據對應用戶最大負荷利用小時數、本地工業用戶平均利用小時數或一定上限等方式折算”。 需要指出的是,容量剔除的操作順序是先進行直接交易,然后根據直接交易電量剔除相應容量,再安排計劃電量。但是,考慮到計劃電量的安排一般是在年度進行,對于開展月度交易及更短周期的地區來說,在安排年度計劃電量時將無法進行容量剔除。而且,根據本規則中的交易組織次序,首先確定優先發電電量(即計劃電量),再開展年度市場化交易,因此無法在安排計劃電量時進行容量剔除,而應在年度交易后年度計劃電量進行調整。
A:偏差電量是指發電企業或用戶實際發電量或用電量與其總合同電量之間的偏差,這其中既包括優先用電、優先發電等“計劃電”偏差,也包括直接交易合同電量等“市場電”偏差。 從系統平衡的角度出發,當某一發電企業或用戶未按照合同約定發用或用電時,就需要調整其他發電企業的發電計劃進行電力電量平衡。偏差處理機制實質上就是用來決定調用哪些發電企業調整發電計劃,以滿足系統電力電量平衡需要。 傳統調度管理模式下,調度機構根據主要依據合同電量的完成進度安排機組的發電計劃,發電企業進行月度電費結算時,首先根據對應用戶的實際用電量結算其直接交易電量,剩余電量作為計劃電量進行結算,即偏差電量通過計劃電量兜底。 該種方式主要存在兩個弊端,一是進行結算時,需要將用戶和發電企業的實際發用電量進行一一對應,當市場交易品種較多、存在“多對多”的交易關系時,結算關系十分復雜、結算工作量很大;二是,由于計劃電量可在年內滾動調整,導致調度機構安排發電計劃時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不僅調度的公平性容易遭受質疑,而且無法保障系統運行的經濟性。 因此,本規則中推薦采用預招標的方式確定提供上調服務和下調服務的機組,調度機構嚴格按合同電量安排機組的發用計劃,當系統需要進行偏差處理時,優先調用價格最低的機組調整出力,實現系統的經濟運行,然后通過偏差考核機制確定造成偏差的責任主體,由其承擔偏差處理機制引起的費用。
A:本規則中為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納主要采取以下三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在安排優先發電電量時,預留充足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空間,該部分電量按政府定價收購。 二是在偏差處理機制中推薦采用預招標方式確定提供上調服務和下調服務的機組,可再生能源的實際發電能力超過其優先發電的合同電量時,通過調用機組下調服務,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消納,該部分超發電量要參考市場價格進行結算。 三是可再生能源消納存在臨時性困難的省(區),可與其他省(區)通過自主協商方式開展臨時跨省跨區交易,若按市場方式難以達成交易,采取強制跨省發電權的方式,即由送出地區可再生能源購買有消納能力地區火電的直接交易合同電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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