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集中競價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電力交易。
【適用范圍】
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現階段各地開展的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指跨越發電調度控制區)、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等。隨著競爭性環節電價放開或者發用電計劃電量放開達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執行偏差電量無法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方法解決時,各地應當啟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建立以電力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相結合的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
【市場成員】
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
發電企業: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執行優先發電等合同,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形成的購售電合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等。
售電企業以及電力用戶: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等;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等。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按規則參與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履行輔助服務合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等。
電網企業: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等;預測并確定優先購電用戶的電量需求,執行廠網間優先發電等合同;按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以及其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和購售電合同;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等。
電力交易機構:組織各類交易,負責交易平臺建設與運維;擬定相應電力交易實施細則;編制交易計劃;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為市場提供技術、服務支持等;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等。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安全校核;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確保電網安全;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等。
【市場準入條件】
參加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以及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市場主體參與交易,參照《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注冊、承諾、公示、備案等相關手續。
自愿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原則上全部電量進入市場,不得隨意退出市場,取消目錄電價;符合準入條件但未選擇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可向售電企業(包括保底供電企業)購電;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由所在地供電企業按政府定價提供供電服務。
【交易品種】
包括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指跨越發電調度控制區)、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以及輔助服務補償(交易)機制等。
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開展分時(如峰谷平)電量交易,鼓勵雙邊協商交易約定電力交易(調度)曲線。
現貨市場啟動前,電網企業可以代理未進入市場的電力用戶參與跨省跨區交易,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可以代理小火電企業、風電企業等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
【價格機制】
電力中長期交易的成交價格由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計劃電量應隨著政府定價的放開采取市場化定價方式。
【交易組織】
開展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時需遵循時序。
年度交易:確定跨省跨區優先發電→確保省內優先發電(燃煤除外)→開展年度雙邊交易、年度集中競價交易→確定燃煤發電企業基數電量→安全校核后公布交易結果。
月度交易:年度合同分解到月基礎上→開展月度雙邊交易→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安全校核與交易執行】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各種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調整和合同電量轉讓必須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合同電量偏差處理】
電力市場交易雙方根據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續月份原有分解計劃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可以于每月5日前對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計劃提出調整要求。中長期合同執行偏差主要通過在發電側采用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進行處理。
【輔助服務】
分為基本輔助服務和有償輔助服務。鼓勵儲能設備、需求側參與提供輔助服務,允許第三方參與提供輔助服務。
【計量和結算】
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考慮相應的變(線)損。
【信息披露】
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數據和信息,公開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場成員公開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場成員有權訪問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場成員公布的數據和信息。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市場信息主要通過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進行披露。
亮點總結
1.全面考慮中長期交易品種
《基本規則》通盤考慮了現存和潛在的中長期交易品種,提出中長期交易品種包括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輔助服務補償(交易)機制等。不管過去是否參加過交易,市場主體只要研讀這份文件,就可以依規則參加全部交易。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開展交易也有了清晰全面的依據。
2.提出合同電量偏差處理方式以及相應結算機制
現貨市場是保障電力實時平衡的市場化機制,在現貨市場建立之前,為解決系統平衡,需要采用某種機制決定調用哪些發電企業調整發電計劃,以滿足系統電力電量平衡需要。
合同電量偏差是指發電企業實際發電量或用戶實際用電量與其總合同電量之間的偏差。由于優先發電電量和基數電量現階段視為廠網雙邊交易電量,須簽訂廠網間購售電合同并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范疇,因此合同電量偏差既包括優先用電、優先發電等“計劃電”偏差,也包括直接交易合同電量等“市場電”偏差。
《基本規則》指出中長期合同執行偏差主要通過在發電側采用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進行處理,通過這種方式確定提供上調服務和下調服務的機組,調度機構嚴格按合同電量安排機組的發電計劃,當系統需要進行偏差處理時,優先調用價格最低的機組調整出力,體現了公開、透明的原則。
此外,各地可以采用預掛牌日平衡偏差方式、等比例調整方式、滾動調整方式處理合同電量偏差,也可以根據實際探索其他偏差處理方式。
3.鼓勵多類市場成員參與輔助服務交易
有償輔助服務提供者不僅包括并網發電廠,還包括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則鼓勵電儲能設備、需求側(如可中斷負荷)嘗試參與;電力用戶參與提供輔助服務需滿足各類輔助服務技術要求。
另外,對于輔助服務補償辦法,則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則,按照輔助服務效果確定輔助服務計量公式,對提供有償輔助服務的并網發電廠、電力用戶、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進行補償。
4.電力直接交易電價鼓勵體現輔助服務費用
目前很多試點省份的電力直接交易沒有體現電力的峰谷波動特性,沒有參與直接交易的計劃電力電量要承擔起系統的全部調節任務,則可能加大系統調峰壓力。《基本規則》給出了現貨市場建立之前電力直接交易電價與峰谷平電價或輔助服務費用的處理關系,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減輕系統調峰壓力。
處理辦法包括:
(1)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開展分時(如峰谷平)電量交易
;
(2)參與直接交易的峰谷電價電力用戶,可以繼續執行峰谷電價,直接交易電價作為平段電價,峰、谷電價按現有峰平谷比價計算,電力用戶不參與分攤調峰費用;
(3)可以按直接交易電價結算,電力用戶通過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機制分攤調峰費用或者直接購買調峰服務;
(4)采用發用電調度曲線一致方式執行合同的電力用戶,不再執行峰谷電價,按直接交易電價結算;
(5)用電側未實行峰谷電價的地區,根據電力用戶自身負荷曲線和全網用電負荷曲線,計算電力用戶對電網調峰的貢獻度,電力用戶峰谷差率小于全網峰谷差率時調峰貢獻度為正,電力用戶峰谷差率大于全網峰谷差率時調峰貢獻度為負,與貢獻度為正的電力用戶簽訂直接交易合同的電廠,免除相應直接交易電量調峰補償費用的分攤。
5.自愿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原則上全部電量進入市場
對用戶而言,如果僅要求其部分電量參與市場交易、其余電量按目錄電價向電網企業購買,雖然能夠降低用戶的違約風險,但是當市場交易價格走高時,用戶可以選擇按政府目錄電價向電網企業購電,不能反映發電企業成本和市場供需形勢的變化。《基本規則》原則上要求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且不得隨意退出市場,并取消目錄電價。這樣市場交易價格能夠真正反映發電企業成本和市場供需形勢的變化,實現有升有降,并通過合理的價格信號引導電力投資和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符合準入條件但未選擇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可向售電企業(包括保底供電企業)購電;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由所在地供電企業按政府定價提供供電服務。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后退出的,原則上3年內不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退出市場的電力用戶須向售電企業購電。
結語:《基本規則》是國家層面的電力中長期交易指導性文件,能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電力市場建設工作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無論對于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還是想直接參與交易的電力用戶來說,都需要充分研讀這份文件,熟悉相關規則和流程,并積極行動起來,按照基本規則要求和實施細則推進各類交易。隨著《基本規則》的出臺和逐步落實,相信未來我國的電力交易市場將更加快速和有序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