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長豐男子三次搶劫100元獲刑六年 檢察官稱構成搶劫罪 合肥一位檢察官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搶劫罪是行為犯(指不管其目的有沒有達到,結果怎么樣,都構成搶劫罪),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 針對近年來搶劫犯罪案件的情況越來越復雜,各級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不斷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公布實施。新安晚報、安徽網新安晚報安徽網記者也結合相關案例,請法院、檢察院相關人士對《意見》做了解讀。 三次共搶一百塊,被判六年 2015年5月6日晚9點多,長豐男子仇某某來到廬陽區某小區附近,尾隨一名獨行女子,趁其不備,從身后捂住她的嘴巴,索要錢財。女子被迫將包里僅有的100元交給了仇某某,隨后仇某某逃離現場。后來,仇某某又兩次在小區外尾隨單身女子至樓內,脅迫受害人索要錢財,但因受害人激烈反抗和呼救未能得逞。 案件審理期間,仇某某的親屬代其退繳非法所得100元,預繳罰金5000元。法院認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多次強行劫取他人財物,計人民幣100元,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其中兩起已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仇某某庭審中自愿認罪,其近親屬代其退繳非法所得、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因犯搶劫罪,仇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單次搶了一千多,被判四年 31歲的張某某曾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刑滿釋放。2015年6月下旬,張某某和石某從淮南來到合肥,商議共同搶劫。6月24日凌晨,兩人攜帶水果刀來到阜陽路與淮河路交口,招手攔了一輛出租車。上車后,石某在后面持刀抵住的哥的脖子,坐在副駕駛的張某某搜到1105元現金和一部手機。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與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價值1332元,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應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節分別予以懲處。張某某具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兩被告人庭審中均自愿認罪,贓款贓物已追回發還被害人,二人可從輕處罰。張某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八千元;石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解讀是否構成搶劫罪,無關金額 針對這兩起案例,省城一位檢察官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搶劫罪是行為犯(指不管其目的有沒有達到,結果怎么樣,都構成搶劫罪),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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